商業三者險 不“保”受害人
作者:記者 何 靖 通訊員 朱炳武 王俊永
肇事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法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
本報訊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強險范圍內獲得賠償后,肇事車主上訴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合同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準許上訴人孟濤撤回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17日,胡太平駕駛的皖F03838號客車在S101省道與孟濤駕駛的皖L46859號貨車相撞,致使乘坐皖F03838號客車的李月俠、魏紅受傷。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濤負事故主要責任,胡太平負事故次要責任,李月俠、魏紅無責任。皖L46859號貨車的實際車主為孟濤,該車掛靠在萬陽公司,并在安徽省宿州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交強險的保額為6萬元。皖F03838號客車的所有人為淮北市汽車運輸公司客運四公司,實際車主為肖殿芳。事故發生后,李月俠、魏紅被送往淮北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2007年10月,李月俠、魏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孟濤、安徽省蕭縣萬陽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宿州平安保險公司、胡太平、安徽省淮北市汽車運輸公司客運四公司、肖殿芳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合計分別為280154.90元和147710.58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徽省淮北汽運公司四分公司作為皖F03838號客車的所有人、肖殿芳作為實際車主,孟濤作為皖L46859號貨車的實際車主、安徽省蕭縣萬陽公司作為該車的掛靠單位,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分項限額標準和賠償項目予以賠償,安徽省宿州平安保險公司為皖L46859號貨車承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中共有四人受傷,保險公司應在上述限額內對各傷者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上述責任限額部分,由加害方按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由于審理期間,李月俠、魏紅已與安徽省宿州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達成賠償協議,不應當再承擔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孟濤、安徽省萬陽公司連帶賠償李月俠157262.37元、魏紅67171.88元;安徽省淮北汽運四分公司、肖殿芳連帶賠償李月俠57083.87元、魏紅23502.24元。
一審宣判后,孟濤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當事人說
上訴人:保險公司擔責
被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
上訴人孟濤稱,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其經營的貨車在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的事實,其中交強險的保額為6萬元。然而,一審法院卻沒有述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額為30萬元,并錯誤地認定交強險等同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至于作出錯誤的法律適用。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約定,只要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當承擔超過交強險分項限額以上部分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免除保險公司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被上訴人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只涉及交強險部分,對商業保險部分并未作出判決,有關責任分擔亦無不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業保險對受害人不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孟濤與保險公司是合同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上訴人。據此,保險公司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連線法官
受害人不能直接得到商業險賠付
審理此案的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即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列為被告還是第三人;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向受害人李月俠、魏紅二人承擔直接賠付責任。
上訴人認為,可以將承保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主要理由是“法律未禁止”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賠付。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民事訴訟法關于第三人的規定,且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訴訟,“有利于受害方得到及時有效救助,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較好。”
法官告訴記者,他們審理認為,如果肇事車輛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那么訴訟中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將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從法律上講不存在問題。但是如果肇事車輛同時在一家保險公司既投了交強險又投了商業險,那么把保險公司是列為被告還是第三人就存在法律障礙。因為從形式上講,既有交強險,又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既是被告,又是第三人,否則會造成審理和判決的內在混亂。
法官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直接是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因此,李月俠、魏紅二人不能從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險中直接得到賠付。
專家觀點
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法律界人士。
專家表示,雖然法律未禁止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賠付,且保險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訴訟,有利于受害方得到及時有效救助,可能會使案件審理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但是從司法實踐來說弊大于利。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性質上屬于財產保險,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被保險人的財產利益,而不直接是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強制保險條例中的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范圍顯然不僅限于財產利益,還涉及到人身利益,且作為保險標的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歸屬的主體為受害人而非被保險人。所以,從險種設計的直接目的上看,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在于保護機動車方,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則在于保護受害人。正是由于上述差異的存在,導致兩個險種在受害人在是否對保險公司享有請求權的問題上存在重大差異,在確定保險公司在相關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時也應區別對待。
因此,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存的情況下,不應再將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引入受害人與機動車方的侵權訴訟,尤其是不應當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商業險的實體責任。否則,雖然出發點是好的,個案上也許效果不錯,但是總體只會給保險業和民事司法制造更多的混亂和麻煩,弊大于利,得不償失。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新聞鏈接
肇事車輛投保商業險
保險公司不賠受害人
2007年10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依法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2萬余元,并駁回原告要求第三人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2007年4月14日,被告張志兵駕駛小客車在雅安市一路口行駛時,與原告楊利民所騎的人力貨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特勤大隊認定,被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傷情經評定為兩處10級傷殘。由于被告于2006年7月1日以前向第三人永安財產保險公司雅安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故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賠償各項損失計2.4萬元。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為商業保險”的相關解釋,確定本案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遂作出上述判決。
車禍中投保人無責
保險公司不用賠償
2007年8月,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2006年6月29日,羅某駕駛中型貨車,在梨溫高速公路上與同向行駛的由黃某駕駛的超載廂式貨車追尾相撞,造成羅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江西省公安交警總隊直屬支隊第十五大隊認定:羅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不負事故責任。因廂式貨車在中國大地保險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保險期間為2006年3月29日至2007年3月28日。
死者羅某家屬將黃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撫州市東鄉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商業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車輛駕駛人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羅某駕駛的廂式貨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性質系商業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背景知識
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
目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分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簡稱商業三者險),二者的差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者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二是保障范圍不同。交強險的保障范圍廣,商業險的保障范圍相對狹窄。發生保險事故,交強險不僅承擔被保險人有責任時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還承擔被保險人無責任時其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者險在被保人無責任(或無過錯)的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項下還列明了許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的情況。
三是具有的強制性不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三者險不具有強制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訂立保險合同。
四是保險費率不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而商業三責險是以盈利為目的,保險費率也較高。商業險的保費取決于很多因素,如保險金額、車型、車齡等。
五是賠償限額不同。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交強險合同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一定項目下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等。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可由被保險人在5萬元至100萬元或以上中自己選擇,遠遠高于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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