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店老板銷售盜版光盤成被告
“本來我們的光盤銷量很好,可是自從有市場上出現盜版光碟以后,我們的光盤幾乎沒有銷路了。”3月26日,在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現場,版權人苗富華當庭痛斥。26日開庭審理的是他與另一名版權人馬杰狀告輝縣市一音像店老板李紹忠侵犯著作權案件。
下午3時,審判長宣布開庭,原告苗富華及被告李紹忠到庭參加訴訟,另一原告馬杰委托苗富華出庭訴訟。
原告:無法計算經濟損失,各請求賠償損失1萬元
原告苗富華在法庭上陳述:苗富華投資200多萬元,錄制了《世上河南》、《二十四孝》等數百部河南戲劇電視節目VCD光盤。馬杰投資1000多萬元錄制了《劉墉巧斷十命案》、《劉墉斗和珅》等三百步河南戲劇電視節目VCD光盤。該兩人錄制的光盤分別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中國國際廣播音像出版社批準發行,節目包裝上均有“版權所有、翻錄必究”字樣。2008年12月,兩位原告在被告處發現被告私自制作盜版光碟,并公開出售他們擁有著作權的《二十四孝》等光碟。為此,他們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鑒于無法具體計算實際損失,也無法獲得被告的經營所得,故起訴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分別各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關于我們的賠償請求數額,也有法律依據,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原告苗富華當庭宣讀了法律原文。
為了證明被告構成侵權的事實,原告還在法庭上出示了版權證明、夏邑縣公證處的公證書及公正處證據保全的盜版光碟及相關為維權支付的公正費、律師費票據。
被告:不承認侵權,并質疑公正處公正行為的合法性
針對原告的陳述,被告李紹忠否認有侵權行為,他對原告的著作權人身份及原告當庭出示的盜版光碟不表異議。但對公正機關的公正行為提出質疑,他認為夏邑縣公證處的公正是越權行為,如果需要公正應該由被告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公正。也就是說,應有輝縣的公證處公正。為了印證他的說法,他當庭出示了一份1994年司法部和國家版權局發出的《關于在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發揮公正作用的聯合通知》,該通知第二條規定:“著作權證據保全公正由事發地公證處管轄。”據此,他認為夏邑縣公證處無權進行公正,屬越權行為,而且他還認為,夏邑縣公證處保全的盜版光碟也不能證明是在他音像部出售的光碟。
原告當庭回應:新法優于舊法,依據《公正程序規則》等法規,公證行為合法
對于被告提出的質疑,原告當即進行了辯駁,他拿出2002年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程序規則》,該規范表明,公正事項當事人所在地、法律行為或事實發生地的公正機關都有管轄權。為此,他認為,夏邑縣公證處作為原告當事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當然有權進行公正。而被告所說出示的《聯合通知》在先,應優先適用后法。
法庭經過雙質證、辯論,審判長征詢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原告表示出可極大的誠意,答應將賠償請求額降低到4000元。被告則同意幫原告擴大正版光碟的銷售。至此,調解未果。法官宣布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