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攬人的過錯而引發的糾紛
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任務轉讓第三人而引發糾紛!逗贤ā芬幎ǎ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將其接受的任務轉讓他人,但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由于該第三人的行為原因而使承攬工作無法按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時,承攬人仍需對定作人負責,因為定作人與第三人并無直接合同關系。二是轉讓承攬工作時,不得從中漁利。
承攬人用料不符合規定引發的糾紛。對于這種情況,應當根據合同規定加以處理,即合同雙方協商的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外,由承攬人負責。如果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未就質量保證期限作出規定,可根據定作物的性質,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況,加以權衡、裁量。
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規定標準而引發的糾紛。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規格、包裝、技術標準等都應當合乎規定。實踐中,雙方應就定作物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等達成協議。原則上,包裝如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此標準執行,如無標準,應在運輸安全的原則下協商確定。對技術標準,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明執行標準及代號、編號、名稱,不得簽訂無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合同。承攬人要依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完成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要負違約責任。
承攬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發的糾紛。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許他人使用保密的技術、工藝,合同履行完畢后,應將有關的技術資料、圖紙、樣品一并交還,不得留存復制品。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承攬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二是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計算。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人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因定作人的過錯而引發的糾紛
首先,定作人不按期交付價款而引發的糾紛。實踐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該義務,表現為遲延付款或拒絕付款,對此,定作人應負違約責任,即付款并償付違約金。
其次,定作人不按期受領定作物而引發的糾紛。有些定作人因客觀情況或主觀因素的變化而遲延受領甚至拒絕受領,對此,定作人應負違約責任。另外,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可留置定作物;一是定作人除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還應承受標的物的風險。
再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術資料不合格而引發的糾紛。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標準提供原材料和技術資料,否則,對因原材料或技術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攬人不負責任。實踐中,為避免該類糾紛的出現,要注意定作人要嚴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標準的原材料和技術資料。同時,承攬人還要注意嚴格檢查、檢驗,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定作人,讓其進行更換或修改,而不要以為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發生糾紛,給雙方帶來損失。
最后,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內容或中途廢止合同而引發的糾紛。加工承攬合同一旦訂立,就應該嚴格履行,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但由于社會情況的變化,定作人有時需要對合同內容如定作物的數量、規格等進行修改,但這必須取得承攬人的同意,否則,單方面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是違約行為,對承攬人因此而受的損失,定作人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