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前世界乒乓賽冠軍江嘉良家中金牌被竊之后,同樣的一個小區內竟然又發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寶馬車失竊案”,43歲的錢女士興沖沖結束半個月海南之游回到家后,居然發現自己好端端停在地下車庫的寶馬車不翼而飛了。
7月28日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這起“寶馬失竊案”引發的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上海證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賠償太平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43771元,保險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05年,錢女士以21萬元價格向小區開發商上海證大三角洲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置業公司)買下了小區地下車庫A區第029號停車位的長期使用權,同時開發商委托了物業公司對錢女士的停車位進行管理,錢女士需每月向物業公司支付100元作為車位管理費用。
2007年2月9日晚,錢女士將自己心愛的寶馬車停回地下車位,翌日錢女士便前往海南度假。2月28日10時,錢女士回到家后前往地下車庫取車,卻突然發現自己的車位已經“空蕩蕩”,寶馬車不見了。細心的錢女士查閱了小區停車記錄,發現2月10日至13日尚有車輛的記錄,但是從2月14日白天起,她的寶馬車便“沒有記錄了”。錢女士立即向警方報案,并在相關部門辦理了失竊機動車注銷更新手續。由于此前錢女士曾為寶馬車購買了一份保險,其中含有全車盜搶險,2007年9月錢女士與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保險公司向錢女士賠付291809.28元。錢女士向保險公司出具保險權益轉讓書,將自己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保險公司。
2008年1月,保險公司將開發商證大置業公司和物業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保險公司認為,錢女士向開發商購買了車位使用權,又按月支付給物業公司車位管理費,物業公司與錢女士之間就成立了保管合同關系,現在寶馬車在物業公司管理的地下車庫被盜,物業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同時認為,作為開發商的證大置業公司與錢女士簽訂了車位使用協議,后委托物業公司管理,其在“轉委托”中應對物業公司的選任承擔責任,并對其開發的小區是否具備安全設施、是否具有免予被盜的功能承擔責任。據此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保險金損失291809.28元,證大置業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被告的物業公司辯稱,錢女士并沒有將汽車鑰匙交給物業公司,100元的管理費實際上是車庫管理維護費用,不是保管費,所以物業公司和錢女士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不是保管合同。而且現在只是錢小姐個人陳述丟失車輛,車輛是否真的在小區內丟失也沒有經過公安認定。
被告證大置業公司則認為,自己在房產開發完成后義務就履行完畢了,公司對寶馬車的丟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兩家被告都提到了一個細節,事發后錢女士在報警時陳述,自己的寶馬車一共有三把鑰匙,其中一把備用鑰匙放在車輛車載電話的一個小抽屜內,車內還有一張加油卡。
“業主自己疏忽將備用鑰匙放在車里,如果有人將車開走,也無法查證是不是她本人開走的。”被告律師指出。
而原告保險公司則對物業公司提供的車庫巡檢記錄提出異議,認為車庫存在B1層磁吸門每天不間斷關閉,造成陌生人可以隨意進車庫。
物業公司對此解釋,這是因為有的業主為方便進出,會將門頂住。物業公司同時表示,從錢女士出去度假到回來發現丟車,期間共有20天,小區物業保存的錄像只有14天,所以無法根據錄像監控來查實被盜情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錢女士車輛被盜并報警的事實,有公安局的回執單為證,雖然未經公安機關核實,但錢已經向相關部門辦理了機動車注銷更新手續,而且從常理來看,錢已投保了全車盜搶險,事發后可以從保險公司處獲得損失補償,并不需要編造車輛被盜事實,另結合寶馬車在物業公司處的登記情況,法院對于車輛在小區內被盜的事實予以認定。
法院同時認為,根據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及物業公司的《車輛管理崗位職責》中的約定,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中應盡到相應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根據法院查明,物業公司在進行管理時,存在通往地下車庫的B1層磁吸門不關閉的情形,客觀上造成非地下車庫車輛使用人隨意進出的情況。而且物業公司在有中央監控及保安巡視的措施下,也沒有及時發現錢的車輛被盜,故保險公司在理賠后有權取得代位請求權。
考慮到錢將備用鑰匙放在車內,客觀上為車輛被盜提供了方便,故法院最后酌定物業公司承擔43771元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被告證大置業公司,法院認為其選任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保險公司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開發的小區存在車輛被盜的安全隱患,故法院對于保險公司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