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過失撞文物
不可彌補獲緩刑
近日,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過失毀損文物案,以過失毀損文物罪維持了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原審刑事判決,同時改判李某民事賠償文物管理單位經(jīng)濟損失合計134086元。
2008年2月5日,被告人張某駕駛一輛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因該車后載廂體較大,嚴重影響了司機倒車視線,故行至某地文物保護單位明性寺前倒車時,不慎將寺門前矗立的一旗柱撞倒摔碎。該寺為1901年所建,屬省級珍貴文物,該旗柱作為明性寺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屬省級珍貴文物。經(jīng)司法鑒定,毀損旗柱已無法恢復原狀,僅能人工修補。張某的過失行為對明性寺整體文物保護地位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駕駛車輛過失毀損省級珍貴文物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過失毀損文物罪,應依法處罰。
(王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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