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解釋出臺 三大亮點突出 第一財經日報5月14日訊 八年磨一劍,最高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并于昨天正式實施。
“《合同法》的實施已經有將近十年的時間,法院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也在不斷變化,在具體處理一些案件時候的適用條款和標準等亟待更新。”一位地方法院的法官昨天接受CBN記者采訪時認為,新的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大家“期待已久的”。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繼明在接受CBN記者采訪時認為,針對目前民事審判工作所面臨的形勢,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與金融危機的影響不無關系,不過,由于《合同法》的實施已經有十年,“即便沒有金融危機,也具有十分的必要性”。
三大亮點
新實施的《解釋》由30個條文組成,主要對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內容作出了解釋。
相比現行《合同法》,《解釋》引入了情勢變更原則,并支持違約金調整,強調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和嚴格適用合同無效法定條件。這些因為彌補了《合同法》長期以來的一些空白而格外引人注目。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現代各主要國家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國際商事交易中解決因經濟環境異常變動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同時,《解釋》在第26條規定了該原則,并明確要嚴格區分情勢變更與正常的商業風險之間的區別,審慎適用該原則。
上述法官認為,由于金融危機導致的不確定性,該原則的明確對于處理當前背景下的一些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明顯的現實意義。
新的《解釋》嚴格了適用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明確了合同法中規定的“強制性規定”的范圍,特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不是所有的強制性規定。
現行《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減少。至于何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卻沒有統一的尺度。
對此,解釋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一規定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提供了具體的操作原則和辦法,避免了調整的隨意性。”趙繼明認為。
解決現實難題
現行《合同法》實施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等發展迅速,出現了各方面的變化,因此,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也凸顯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上述法官認為,《合同法》缺少一些先進制度的規定,如效率違約、不當影響、情勢變更等先進制度的規定。
趙繼明對此表示認同,并認為,“這使得實踐中有些情況下很難兼顧一般公平和個別公平的關系”。另外,合同法分則中遺漏了一些具體的合同,特別是新形勢下合同立法調整的范圍也在日益擴大。 由于在旅游、儲蓄、結算等諸多領域的具體合同存在的問題很多,其各具特點,“然而由于立法技術、行業利益、部門利益等因素的影響,一系列具體合同形式在我國合同立法中被遺漏,使得《合同法》在某些領域的適用上顯得有些蒼白無力。”趙繼明告訴CBN記者。
除了常態形勢下亟待解決的問題,從去年開始的金融危機也引發了許多新的問題。“地方法院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明顯增多,種類也更多、更復雜”,上述法官結合其所在法院受理案件情況告訴記者。
從實際代理案件的情況分析,趙繼明認為,近幾個月來合同糾紛案件明顯增多。突出表現在一些當事人在已經簽署買賣合同情況下,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價格大幅波動,為降低風險和減少損失,不能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其次是房地產類案件影響突出,違約主體從開發商居多轉為購房人;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也因此明顯增加。另外,因企業不能按期還貸引起的金融機構“扎堆訴訟”的情況也十分突出。
就解釋的內容,趙繼明認為,其總結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的經驗,尤其注重解決司法實踐中碰到的具體問題,使司法解釋條款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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