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說
原告:貨物運丟照價賠償
被告:按約定只賠200元
原告佳捷公司訴稱:2007年10月29日,佳捷公司與廣州南方測繪儀器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向廣州公司出售一批墨盒。貨物價值總計為63360元。10月29日下午,佳捷公司通過德邦公司將此批墨盒發往廣州。此批墨盒運到廣州后,廣州南方測繪儀器公司人員在得到通知去取貨時,德邦公司卻告知貨物不見了。后德邦公司確認了貨物丟失。在貨物丟失后多次同德邦公司交涉索賠,但其只同意最多賠償200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德邦公司賠償貨物損失63360元。
被告德邦公司辯稱:佳捷公司與德邦公司簽訂了合法有效的貨物運輸合同,認定該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應以貨運單為準。在貨運單中雙方已經就如果佳捷公司不辦理保價運輸出現貨物丟失、貨損的情況約定了德邦公司的賠償限額,賠償金額是此受損貨物運費的2至5倍。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也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第八十三條也規定貨物毀損或者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德邦公司同意最多賠償200元。
名詞解釋
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合同。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新聞觀察
托運單上有文章
近年來,物流業迅速發展壯大,委托快運以其便捷、高效的優勢,已經成為經濟交往和百姓生活中越來越普遍的運輸傳遞方式。與此同時,圍繞委托快運產生的糾紛也逐年增多。其中,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快運公司將托運人的貨物丟失損毀,雙方就賠償問題產生激烈的矛盾。
托運人認為,快運公司最基本的義務就是要把東西完好無損的運到,東西損毀了,當然要原價賠償,天經地義。
承運人也深感委屈,托運人在快運單上也沒寫明東西值多少錢,憑啥說多少就賠多少?再說快運公司通常都是按物品的重量計算,只收很便宜的運費,出了問題卻要賠上萬甚至幾十萬的損失,風險和利潤也太不平衡了。
其實,委托快運還是有很多小講究的,規范一些,仔細一些,無論托運人還是承運人,其實都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運單條款看仔細
填寫單據要慎重
小陳委托快運公司將一批價值6萬元的墨盒從北京運往廣州,可是到了交貨日期,廣州的客戶卻說連墨盒的影子也沒見到。小陳一查,原來快運公司在運輸途中將墨盒遺失了。小陳要求按原價賠6萬,可快運公司卻說小陳沒有辦理保價,運單上也沒有寫明托運的具體是什么東西,根據運單上的約定,只能賠運費的2至5倍,最多賠200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小陳經常委托這家公司辦快運,在填寫快運單時,為圖省事,寫得很簡單,貨品只寫了耗材,毛重35公斤,保價處填寫了不保,運費40元。快運單的背面運輸條款上寫明,委托人交貨時按照聲明價值支付保費。未辦理投保而發生貨物損壞或丟失,本公司根據空運貨物最高按20元/公斤賠付;汽運貨物按貨物受損運費的2至5倍賠付。辦理保價手續,發生貨物損毀滅失,按照聲明價值進行賠償。
經過審理,法院最后判定,快運公司按快運單的約定賠償小陳200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小陳之所以只能得到200元的賠償,主要問題出在運單的填寫上。別看只是一張小小的托運單,發生糾紛的時候,卻會成為最重要的證據。
據法官介紹,在此類訴訟中,托運人通常面對的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是如何證明丟失的貨物到底是什么,價值多少。在托運時,很多托運人因為嫌麻煩、圖省事,會把托運的物品寫得非常簡單籠統,而出了問題,如果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提出異議,托運人就會處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法官告訴記者,委托快運時,關于貨品名稱的填寫,應該盡量明確,詳細,比如托運貨品的名稱、品牌、型號,只有這樣,才能明確的印證您托運的確切物品以及價值。只是籠統的寫耗材、機器、設備,如何判斷到底是什么東西,到底造成了多少損失呢。當然,諸如托運人名稱、收貨人名稱、收貨地點等也要填寫準確,千萬不要一時大意,留下隱患。
委托快運單上通常都會有保價條款,客戶是填還是不填?
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如果填寫了保價條款,可能會多交一些運費,可是一旦貨物出現遺失或損毀,快遞公司將要按照聲明的價值進行賠償。如果填寫不保,那將按照運單條款上列明的方法進行賠償,通常都是比照運費的若干倍進行賠償。
在實踐中,有一種情況經常出現,即快運單上的保價一欄出現空白,托運人既沒有聲明貨物價值,也沒有填寫不保。如果出現糾紛,該怎樣賠償?
法官說,這要綜合分析,以確定承運人是否知道相關保價內容、是否清楚快運單上列明的賠償方法。這其中涉及到格式條款的問題。快運單是快運公司單方制作的格式單證,其背面的運輸條款是由快運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沒有經過雙方協商。關于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方法,快運單上通常會約定累計最高賠償限額以及按運費的倍數進行賠償等內容。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快運公司自身的賠償責任,對托運人的權利是一種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快運公司,有義務就相關條款對托運人進行提示注意。只有托運人知曉了相關條款的內容,才能視為雙方就此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才能據此約束雙方。如果保價處顯示空白,通常還要考慮托運人是否經常委托承運、托運時的具體情形、快運單的形式等因素,以判斷快運公司是否盡到了格式條款的提示注意義務,托運人是否知悉賠償方式的約定。
證據提交要充分
形成完整證據鏈
小張委托快運公司將價值12200元的測厚儀運給上海的客戶,不料快遞公司在運送途中將儀器丟失。在物流快運的保價條款一處,沒有填寫任何內容。小張要求原價賠償,得到的答復是沒有辦理保價,最多按運費的5倍賠償。
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小張向法庭提交了填寫的非常詳盡的托運單,還提交了其與上海客戶簽訂的測厚儀購銷合同、購買測厚儀的發票、上海客戶與小張交流函件等證據,以證明測厚儀的價值。
最終,法院支持了小張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快運公司賠償小張12200元。
看似情況差不多,訴訟結果卻完全不同。
審理本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訪時說,小張填寫的托運單非常詳盡,寫明了貨物的名稱、品牌、型號,而且提供的證據很充分,購買測厚儀的發票、與向小張購買測厚儀的買方簽訂的合同以及交流的函件,這些證據相互關聯、印證,充分的證明了小張托運的是測厚儀,以及測厚儀的價值。小張雖然也沒有選擇保價,但是他并沒有明確寫不保,而是空白。這就存在兩種可能,小張可能是選擇不保,也可能根本沒有注意到有保價這一項。這種情況下,作為托運單制定方的運輸公司就要證明,其就格式條款進行了提示。而本案中,由于運輸公司沒能證明其就格式條款盡到提示注意的義務,因此不能以格式條款約定的賠償方式約束雙方,所以法院判決按照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格式條款要提示
運單形式應改進
對于承運人來講,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固然,格式條款由承運人制定,但是,很多情況下,托運人并非不知曉其中的內容,通常托運人不選擇保價,是因為不愿意多交運費,而一旦出了問題,托運人卻又表示,不知道保價的內容,沒有細看托運單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就要證明就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托運人進行了提示注意。這可難住了承運人,當時就是口頭說的,現在如何證明呢?
海淀區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其實,格式條款的提示注意并非只能以口頭提醒的形式體現,從運單的形式上也可以做一些改進。比如,關于保價及貨物損毀賠償方法等一些條款,可以用不同于其他條款的字號、字體、顏色突出顯示,安排在快運單比較顯眼的位置,使人一眼就看到相關內容。只要以通常標準,從正常人的角度看,相關條款的內容是顯而易見的,就可以認為承運人已經盡到提示注意的義務。
新聞鏈接
郵寄電腦零件丟失
物流公司保價賠償
委托物流公司郵寄電腦,收到后發現主機內的零件不翼而飛。今年1月21日,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郵寄合同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物流公司按保價金額占郵件全部金額的比例進行賠償。
2007年8月25日,張某在河南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郵寄一件包裹到女兒就讀的江蘇某大學,包裹內裝有一臺純平顯示器,一件音響,一件主機,共價值3550元,其中主機價值2650元。包裹保費20元,保值價2000元。包裹經洛陽運出于2007年8月30日貨到,與當地物流工作人員共同開箱驗貨時發現主機內部零件全部丟失。因對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引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郵寄合同有效,被告物流公司未盡到郵寄義務,存在過失,致原告郵寄物品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給予合理賠償。原告保價郵件內件短少的,被告應按照保價額同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予以賠償,即1493元。
紀念章托運沒蹤影
快遞公司賠償損失
葉某因某快遞公司丟失其托運的3套金鑲玉紀念章,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實際損失。今年3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原告丟失貨物損失12000元。
2008年10月16日,葉某委托快遞公司快遞5套“神七紀念章”,雙方簽訂了快件運單,聲明價值為20000元。快遞公司在運輸中丟失其中3套。此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因此,原告葉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快遞公司賠償損失20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與快遞公司存在大量合作關系的葉某,開快件運單“聲明價值”欄,為其托運的“神七紀念章”保價20000元,被托運的紀念章丟失后,快遞公司應按照快遞運單條款中的約定進行賠償。葉某要求按照其所主張的實際損失盡進行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