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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行為,它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這是它與其它法律事實在性質上的不同之處。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由于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如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生效要件、無效和撤銷等,均可適用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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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協(xié)議。合同關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義的平等關系,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協(xié)商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關系的靈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合同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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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地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fā)生變化,如價款、質量標準、履行期限等方面的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消滅原合同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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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xié)議。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結果,因此它必須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各方當事人必須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了一致的協(xi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