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上訪農民的人最應被問責 金羊網 于建嶸 廣東江門農民陳啟林等7人去年9月22日在國家信訪局反應土地問題回鄉后,被當地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處以行政拘留10天。當他準備再次上訪時被當地快速截訪。
這起農民因上訪被迫害的案件經媒體公開報道后,在社會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事實上這絕不是個案。根據我的調查,各地以各種名義迫害信訪公民、特別是進京上訪公民的案件經常發生,在某些地方甚至成為了一種被正式認可的工作方法,而且“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是最為常用的“罪名”。
在我國的法律框架里,“社會管理秩序”涉及到國家對社會各個方面的管理活動,包括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在這種意義上,信訪秩序是一種社會管理秩序。
根據我國《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活動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公民只要依據條例的規定進行信訪,其行為受保護,而“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在上述案件中,廣東江門公安部門之所以把農民進京上訪拘留案,主要的理由就是他們“越級”進京上訪。但是,《信訪條例》并沒有禁止農民進京上訪的任何規定。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早就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江門農民進京上訪被拘留案中,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不是進京上訪的農民,恰恰是那些公然違反《憲法》和《信訪條例》的地方官員,當然包括那些以法律名義對農民進行迫害的執法者。
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公然把公民正常的信訪活動視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呢?這其中的原因,我曾多有分析。最基本的結論是目前的信訪制度是典型的權力施壓機制。在這種制度安排下,中央試圖通過建立各種信訪責任追究制,對地方黨政施壓來消解大量民眾來京求決的現狀;而各級省市黨政為了完成中央的任務,不得不把信訪量作為最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以往基層施壓;面對中央和上級的的壓力,為了不被一票否決,縣鄉等基層黨政由于解決問題能力或涉及到本身利益等原因,往往并不是去解決問題,而是對上訪民眾采取的截訪、銷號、拘留、罰款、勞教、判刑、連坐等控制手段壓制上訪人員。
由此可見,如果不對信訪制度進行徹底改革,靠執政者的自省和自制,像廣東江門上訪農民被迫害這樣的事件也就不可能杜絕。但無論信訪制度如何改革,保障公民的法定權益是社會必須堅守的底線。事實上,追究那些迫害信訪公民的執法者或領導人的責任,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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