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爭議網 案例:某市巖棉廠工人趙某因不服廠方扣發獎金于1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趙某訴稱:1995年6月,因天氣多雨,巖棉廠決定在廠外建一座堤壩以防洪水,要求全廠職工加班加點。趙某因父母回老家,家中有一弟弟要參加當年高考,必須有人照顧,所以不能加班。向廠方提出不加班的請求后,廠方便沒有安排他加班。但此后,廠方卻以趙某不服從生產紀律、影響生產秩序為由,扣發趙某半年獎金。趙某不服,申請仲裁,但仲裁委員會裁定巖棉廠對趙某的處罰正確,故對趙某的申請不予支持。趙某因此要求法院予以公斷。
巖棉廠辯稱:1995年6月,本地區暴雨成災。因本廠建在山谷中,為防止山洪襲擊本廠,決定在廠區外修建一條防洪壩。而此時正值生產旺季,為不影響生產,廠里決定全廠職工都加班加點搶修堤壩。當時,廠里預計加班15天,每天加班約4小時。據此,廠里向市總工會作了請示,市總工會同意廠里的請求。但是,趙某不服從調度,以必須回家照顧將參加高考的弟弟為借口,拒不加班,廠方于是沒有強迫趙某加班。而經廠方調查,趙某并沒有真正去照顧其將參加高考的弟弟,而是回去與男友約會、談戀愛。為此,廠方曾找趙某談過話,但趙某不承認自己是去約會了。廠方共計安排全廠職工加班23天,都按規定發給了加班費和夜餐補助費。由于趙某一次也沒加班,廠方鑒于她的工作表現,經研究并征求了工會意見,決定扣發趙某半年獎金。
經調查查明,案件事實與巖棉廠所述一致。法院裁定駁回趙某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這是一起因職工拒絕延長工作時間而引起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裁定非常正確。
(1)巖棉廠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不構成侵害勞動者休息休假權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在多方面作了嚴格限制,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真正落到實處,但同時也沒有排斥用人單位在規定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從本案的情況看,巖棉廠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符合有關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情形出現時,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有關程序、長度的限制。《〈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本案中的巖棉廠在暴雨成災、地處山谷、面臨洪水襲擊的情況下,決定延長工作時間以修壩防洪,這種行為是正當、合理的。
(2)趙某拒絕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拒絕延長工作時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是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是侵害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行為;二是勞動者因自身或家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加班加點,如勞動者患病、家庭成員確需勞動者照顧等。前面的分析已排除了第一種情況。從本案的事實看,趙某也不屬于第二種情況。如果趙某確因照顧即將參加高考的弟弟而不能加班加點,可以認為其理由是成立的。但實際上,趙某是借照顧之名行約會之實,這就使她的行為失去了正當理由。因此,巖棉廠對她的違紀行為予以處理的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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