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12月10日發布的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確定的利息水平基礎上加收30%-50%,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有新規定的,參照新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和《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的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12月10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問題”中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薄 ∮捎谥袊嗣胥y行將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由固定利率變為浮動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應的批復或調整性規定,因此,出現了部分裁判結果還是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確定計算逾期貸款利息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規定相沖突,以致造成部分案件無法實際執行的后果。
逾期付款違約金每個時期有不同的規定,最早曾為萬分之五,后為萬分之四、萬分之三、萬分之二.一。現在的規定不統一,給各個當事人和執法者帶來不便,應當制定統一標準。但是,現在只能執行這種規定,至于是加收30%還是50%,或者是多少,法律上沒有規定,實踐上有爭議。本律師認為,當事人以最高額主張,法院應當支持。法院不支持,沒有法律依據。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
判決生效之前,違約方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判決生效后,未履行義務方承擔的是遲延履行金?涩F實審判實務中,部分判決將違約責任一直計算到債務人付清債務為止。甚至少部分法官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為遲延履行法律義務的懲罰標準。這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生效之前,債務人承擔的是合同責任(本息或違約金),判決生效之后,當事人之間已不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了,而是按法院的判決結果履行(其中也包含有部分合同義務),債務人承擔的不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義務。《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是律師實務中經常接觸的兩個概念,也是必需要熟練掌握運用的。但在現實中對這兩個概念卻經常有一些過時的、甚至是錯誤的認識。
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般指在有金錢給付行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約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間內給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給付義務之外,還應因其違約行為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以承擔違約責任。
計算公式:
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付款金額×日利率×逾期天數
應付款金額:合同約定或實際應給付的金額;
日利率:依據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在多數人的印象中,這一數據應是日萬分之二點一。但現在有了很大的變化。主要是隨著利率市場化的不斷進行,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現行貸款基準利率(截至2007年6月26日)為6.57%(一年期),按加收50%計算,罰息為9.855%,換算成日利率為日萬分之2.7,與日萬分之2.1有所差異。
逾期天數:指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或合理推定的付款日期至判決書確定的付款日期開始之日
在判決書確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的情況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保ú贿^現在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申請人覺得能把本金拿回來就不錯了,有時候還要作讓步,客觀上縱容了被申請人逃避債務的行為。)
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該《意見》第293條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004年 1月1 日,人民銀行再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1.7],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2]。
按照現行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最高為6.57%×1.7=11.169%。則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比率為11.169%×2=22.338%。
附:
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單位:年利率%
項 目
調 整 時 間
2007年3月18日
2007年5月19日
一、短期貸款
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
5.67
5.85
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
6.39
6.57
二、中長期貸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6.57
6.75
三至五年(含五年)
6.75
6.93
五年以上
7.11
7.20
三、貼現
在再貼現利率基礎上,
按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含浮動)加點
同前
四、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32
4.41
五年以上
4.77
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