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傷游客 公平原則還公平
作者:本報記者 劉曉燕 張慧鵬 本報通訊員 林勁標 周桂顏
暴風驟雨 棚塌砸人
本報訊 狂風暴雨驟至,正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雷崗公園墻體棚架突然坍塌,正在燒烤場玩樂的11名游客被壓倒受傷。日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事故系由自然災害引發,屬于不可抗力,根據公平原則判決公園的發包方、管理方和承包方均應承擔對游客人身損害的補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月13日,佛山市桂城街道辦事處與陳某簽訂《雷崗公園商業服務點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陳某租賃經營雷崗公園的燒烤場、釣蝦場和觀魚池三個商業服務點。為履行合同的相關約定,陳某于同月16日向佛山市南海區城區公園管理站交納了10萬元的保證金。
同年6月,佛山市南海區城區園林管理處、南海區城區環衛處、南海區城區排水管理處、南海區城區市政路燈管理站、南海區城區公園管理站被撤銷,成立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城市管理運營中心。
2006年11月18日傍晚,張某、馬某等11人相約到雷崗公園燒烤場聚會。晚上7點15分,突然下起了強暴雨并刮起8級大風。此時搭在燒烤場上面的棚架和旁邊的圍護墻瞬間坍塌,張某被強大的外力擊倒,手被壓在烘烤爐里,導致左手Ⅲ度燒傷,左胸壁挫傷,傷勢嚴重。其他10人也相繼被倒下的墻體和棚架壓住,不同程度地受傷。
事故發生后,11名傷者被緊急送往佛山市南海區人民醫院救治。燒烤場的經營者陳某出具書面意見,承諾于同月20日下午4時前交付15萬元到公園的管理方運營中心作為搶救傷者的醫療費。同月22日,被告陳某向運營中心交納了5萬元醫療費后一直拒不按承諾書繳納余款。桂城街道城市管理運營中心為張某等11名游客支付了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等各項損失合計77萬余元。11名傷者則以書面的形式表示不再向任何單位提出賠償請求,且同意將向陳某提出訴訟請求賠償相關費用的訴訟權利轉由運營中心行使,運營中心對陳某訴訟所得款項歸運營中心所有。
2007年6月1日,運營中心將燒烤場的經營者陳某告上法院,要求陳某支付運營中心墊付給傷者的費用77萬余元,法院依法追加了公園的發包方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辦事處為本案被告。原告運營中心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若經法院審理被告桂城街辦需要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則自愿放棄對桂城街道辦事處承擔責任部分的訴請。
事故發生后,由南海區安監、建設、水利、氣象等部門組成聯合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認為這是一起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法院審理認為,運營中心作為公園的運營者和管理者、被告桂城街道辦作為發包方和管理者,雖沒有過錯,但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應對本次事故的傷者予以補償。而陳某作為承包方,盡管也沒過錯,但傷者系在消費過程中受傷,故此其作為經營燒烤場的受益人應對傷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遂酌定其履行原先承諾的15萬賠償,即還應支付10萬元給運營中心。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各方都沒有提出上訴。
當事人說
運營方:承包方盲目開放場地
承包方:運營方未盡監管義務
發包方:不可抗力致事故發生
原告運營中心起訴稱,2006年1月13日,桂城街道辦事處與被告陳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陳某租賃經營雷崗公園的燒烤場、釣蝦場、觀魚池三個服務點。同年11月18日,被告陳某經營的燒烤場因遭受強風暴雨,導致燒烤場棚架及圍護墻倒塌,造成當時在燒烤場消費的11人不同程度受傷。事發后佛山市南海區城區公園管理站為上述傷者墊付了77萬余元,被告陳某為上述傷者支付了5萬元。另外,佛山市南海區城區公園管理站已被撤銷,其權利義務由原告承接。被告陳某沒根據天氣的情況而盲目開放場地經營,導致游客受傷,沒盡到保護游客的責任,理應對傷者的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被告陳某并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而運營中心為維護社會穩定而墊付了費用,陳某理應償還,故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向運營中心支付其所墊付的77萬余元。若桂城街道辦需要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則自愿放棄對其承擔責任部分的訴請。
被告承包方陳某辯稱,原告是事故發生地的管理者,其對公園內的營業場地有監管義務,其作為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場地的安全,正因為原告的責任,當天在下大雨的情況下造成墻體倒塌,故該事故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原告作為管理者,外來人員的出入需要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公園燒烤場活動,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作為燒烤場的承租方,租用場地經營,在租賃期間加建棚架,原告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由此可知原告對被告的加建行為是認可的。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對出事場地進行了相關處理,但并沒有對被告作出任何處理,或要求被告承擔什么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推卸責任將事故現場搗毀。故本起事故的相關責任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不需要對本起事故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發包方街道辦事處辯稱,本起事故的發生屬于不可抗力,事故的發生與場地的質量無關。我方與陳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陳某有負責場地的安全的保障義務。根據合同約定,陳某應當向保險公司參投消費者的意外險,但其沒有參投,故導致傷者受傷后沒有錢支付醫療費,由于陳某沒有履行其義務,故應當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即使陳某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陳某亦應當分擔部分費用。
連線法官
當事人均無過錯 受損失公平分擔
就本案相關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主審法官潘綺梅。
記者:本案事故的發生究竟是天災還是人禍?法院如何認定其屬于不可抗力?
潘綺梅:在本案事故發生后,南海區安全監督局、建設局、國土局、水利、氣象、市政等部門共同組成了事故調查組對本案事故進行了調查分析。經有關的專家到現場勘查分析發現,燒烤場是1996年所建,沿山坡分三級,每級2米高不等,有簡易星瓦棚遮蓋,前面支撐為角鐵,后面支撐為24厘米厚磚墻,而且事故發生當日燒烤場只有十幾人,并不擁擠,可以講燒烤場的設施是基本滿足平時的安全保障要求的。而事故發生當日,在晚上18時至20時之間,南海區出現了6-8級陣風,9-11級的雷雨大風、冰雹、暴雨的短時強對流天氣。在本次天氣過程中,南海區氣象局監測站在一小時內錄得降雨總量64.6毫米,最大陣風為18.2M/S,8級風力。而據歷史資料統計,11月出現暴雨降水的幾率非常罕見,僅占全年暴雨幾率的1%。這次暴雨降水,也是1957年以來南海區11中旬的第二場暴雨。在11月出現如此時間短、大風和降水強度大、甚至伴有冰雹等現象的雷雨天確屬歷史罕見。所以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屬于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了民法上的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
記者:事故的發生緣于不可抗力,當事人各方均不存在過錯,理應不承擔民事責任,法院最終認定各方均應履行補償責任的理由是什么?
潘綺梅:在現實生活中,可能遇到這樣的情況:一般侵權行為導致損害,但當事人沒有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無法適用;特殊侵權行為導致損害,但存在免責事由,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法適用。但如果一概不歸責,則又使得受害人陷入不公平境地。因此,民法上公平責任原則應運而生,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在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公平責任原則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賠償數額;二是指在當事人對于損害的發生都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時依據公平原則由當事人分擔責任。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二是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三是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在本案中,11名受傷者是無辜的受害者,不存在過錯,而運營方、承包方和管理方都已盡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提供了安全保障,也不存在過錯。但是如果由于11名受傷者自己負擔所有的損失,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陳某雖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但其是事發燒烤場的經營者,張某等11人是在被告陳某經營的燒烤場消費過程中受到傷害,作為從事經營該燒烤場的受益人,陳某須對張某等11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亦符合公平原則和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而被告桂城街道辦事處和運營中心雖對本案訴爭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但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也應對本次事故的傷者予以補償。
記者:本案是一個墊付款糾紛,運營中心在訴訟中明確放棄了對被告桂城街道辦事處的索賠權利,法院是如何確定三方責任承擔份額的?
潘綺梅:適用公平原則,法律規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這里的分擔,決不是平均承擔,而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即損害發生的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和承受能力兩個部分,還包括受害方的受損程度、受益方的受益程度,以及社會的評價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根據這些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確定雙方的民事責任。如雙方情況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擔;一方情況好而另一方情況差的,可以讓一方負擔大部分,另一方負擔小部分;如果雙方的實際情況相差非常懸殊的,也可以由情況好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在本案中,運營中心首先墊付出了受傷者的全部損害賠償費用77萬余元,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分擔損害賠償結果,才能體現公平合理。因此,這些損失賠償費用理應由運營方、陳某和桂城街道辦分擔負責,運營中心有權向另二方追索。但在訴訟過程中,運營中心放棄了對桂城街辦追索的權利,因此,應減去相應的部分。而就經濟狀況來說,運營中心肯定要比個人承包者陳某經濟狀況好,法院酌定陳某分擔20%的責任,且事故發生后,陳某承諾支付15萬醫藥費,因此法院最后判定扣除已經支付的5萬元,陳某應再支付10萬元給運營中心。
名詞解釋
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這意味著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其中,“不能預見”是立足于人的認識能力,屬主觀標準;“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立足于當事人客觀的技術水平、防范條件和防范能力,屬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上的“不能預見”,決定了當事人主觀上的沒有過錯;客觀標準上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決定了它是發生于當事人意志之外的事件,并且以當事人的能力不能克服它所帶來的后果。其中,客觀標準是最主要的、決定性的特征。也就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能夠預見,但只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仍是不可抗力。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
156.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新聞鏈接
大雪壓垮大廳頂棚
購物市民砸成傷殘
罕見暴風雪壓倒農貿大廳頂棚,正在購物的沈陽市民沈某被壓倒,造成十級傷殘。2008年9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農貿大廳所屬公司應賠償沈某5萬余元。
2007年3月4日,遼寧各地突降暴風雪,其中沈陽受災最為嚴重。當天中午,沈某到皇姑區明廉農貿大廳購買食品,該農貿大廳的拱形頂棚瞬間坍塌,沈某被倒塌的大廳支架砸傷。后經司法鑒定,他的左踝損傷的傷殘程度為十級。
此次農貿市場頂棚坍塌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于2007年3月6日委托沈陽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進行了技術鑒定,結論為:沈陽遭受的特大暴風雪襲擊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該工程拱殼的設計和構造措施不當、施工安裝質量不好、結構構件產生嚴重銹蝕亦為導致該事故的原因。
沈某認為,自己在購物過程中并無過錯,對于農貿大廳突然倒塌,其上屬的公司必須負全責,給予賠償。而農貿大廳所屬的公司稱,雪災屬不可抗力,發生的不幸是意外事故,對商家構成免責,所以不予賠償。雙方爭執不下,只得對簿公堂。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農貿大廳所有人要想免予承擔責任,則必須要證明房屋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自己沒有過錯;若想減輕賠償責任,則要證明當事人對于造成的傷害自身存在過錯。從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看,因暴風雪并不必然發生房屋棚頂倒塌致人損害的后果,除雪災以外,還存在房屋設計施工質量、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并未盡自己的能力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等原因,故農貿大廳的所屬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輕責任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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