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辦餐廳個人承包經營職工工傷誰負責?
工傷保險待遇作為職工的一項基本勞動權益是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條件的。一名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只能和一個用人單位發(fā)生合法的勞動關系。因此,相對于勞動者,用人單位這一勞動關系的主體在同一時間內是唯一的。就你的工傷待遇而言,首先應當明確你與之發(fā)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只有確定這一點,你才能依法主張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他勞動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的文件精神,我們認為:該餐廳承包人如果是學校職工,則應由學校負責為餐廳招聘工人,雖然你的實際工作地點是在餐廳,但也應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當然,你在餐廳工作時發(fā)生的工傷也應由學校承擔。如果該承包人是社會人員,則招聘工人應當首先獲得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取得合法用工權,再由承包人負責進行招聘,在此情況下,與你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是餐廳。那么,你的工傷保險待遇要看承包人與學校之間訂立的承包協(xié)議,如承包協(xié)議中對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有明確約定.則應按照協(xié)議履行;如協(xié)議中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則應由餐廳承包人承擔。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未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非法用工的,你可以先向勞動監(jiān)察機構反映情況,由該機構依據有關規(guī)定先對非法用工單位進行處罰,然后再由其承擔你的工傷保險待遇。學校非法用工的,由學校承擔;承包人非法用工人,由承包人承擔,如果承包人確實無力承擔,則應由學校承擔。同時學校和承包人可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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