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重要性,大中型的國有企業已形成比較成熟的法律顧問制度,中小企業也開始聘請律師當法律顧問或者設有內部的法務機構專門處理企業的法律事務。但由于企業和律師認識上的誤區使法律顧問沒有發揮其最大的作用。通過這今年的法律顧問經驗,我發現企業使用法律顧問上有以下幾個錯誤:
一、小事請讓法律顧問參與,大事情撇開法律顧問,本末倒置。
我知道的一個企業專門聘請律師為其坐班處理法律事務,但讓律師審的是幾萬元甚至是幾千元的合同,而諸如重大對外保證合同、并購合同等標的額重大的合同或其他對企業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卻以保密為由拒絕律師的參與。法律顧問顯得工作特別忙,但企業對其利用上是好鋼沒有用在刀刃上或者是高射炮——打蚊子大材小用。
二、對員工的法律培訓課經常進行,但高級管理人員從不參加。高級管理人員是企業的決策者,重大事項的執行者,員工只是在其領導下工作,對高管的法律培訓比員工更重要,中央政治局領導都經常進行法律學習,作為企業高管為什么就不能放下架子呢?
三、決策階段沒有法律顧問參與。決策的失誤是企業的最大失誤,決策階段有法律顧問才能更好的判斷企業行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可行性。法律顧問不但是企業法律事務的執行者,更應是企業決策的好參謀、好幫手。如果決策是非法的或者在法律上行不通將浪費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四、重視事前預防和事后補救,而缺乏事中控制。
好多企業逐漸以改變了過去那種出事后才找法律顧問,在簽合同時就請法律顧問審查把關,法律顧問的身份從過去的救火隊員向防火隊員轉變。但僅僅從進行事前預防還是不夠的,誠然,審查合同確實能做到避免上當受騙和合同不嚴密而產生的糾份,但是除了個別惡意欺詐的合同外,大多數的合同糾紛都是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的。在合同履行中如何取得己方履行的證據,對方代理人是無權代理還是表現代理,合同解除的條件是否發生,是否發生了不可抗力,是否出現了情勢變更,是不是該行使合同履行抗辯權,怎么才是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這些情形都需要專業的律師去判斷。所以相對于事前防范和事后補救,在合同履行中事中控制顯得更為重要。
但是現實中合同的審查和合同的履行嚴重脫節,合同審查由法律顧問來審查,執行卻由其他部門執行。法律顧問審查完合同工作就完成,而怎么執行以及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從不過問,以至于出現了無權代理、情勢變更、需要履行抗辯權等情形,由于執行部門缺乏足夠的法律知識而進行了錯誤的處理。在我服務的法律顧問單位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子,該單位曾經因為資金緊張向杜某借了一筆款,雙方簽定了協議并經律師審查。杜某帶領其手下劉某某去該單位辦事,還款時杜某讓劉某某去領款但沒有任何書面委托手續,業務部門將款給了劉某某。后杜某起訴該單位還款,該單位辯稱款已歸還,并拿出收條證明,杜某對收條不予認可。后法院以劉某某無權代理駁回該單位的答辯。本案在于合同履行中沒有法律顧問的參與導致履行合同的手續不完畢。
以上的種種問題在于企業雖然聘請了法律顧問,但法律顧問沒有形成制度。要切實發揮法律顧問防范、控制法律風險的作用,企業必須建立完畢的法律顧問制度,從企業的設立、成長到注銷,從決策的決策到執行,從合同的簽訂、履行到終止都要在法律顧問的控制之下。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