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山東孕婦九月懷胎被強行引產 母子雙亡
日前,山東聊城市冠縣一高齡孕婦懷胎九個月,因是計劃外懷孕,被數十位計生辦干部強行引產,導致母子雙亡,當局強迫簽署協議賠償二十一萬元,迅速火化尸體。這個消息未見諸于報端,但經一名當事醫生在互聯網公布親身經歷后,立刻在各大論壇迅速傳播,憤怒也在網上延燒。
當事醫生鳴不平
據命案所在地冠縣一家醫院的醫生在互聯網上透露,數日前,山東聊城市冠縣計生辦抓來一個懷胎九個月的孕婦,屬于計劃外懷孕,強制帶到醫院引產。她介紹,當時計生辦有將近20多人,卻沒有孕婦的一個家屬,孕婦使出全身的力氣想保住腹中九個月的胎兒。
這位醫生表示,胎兒如果當時生下來,完全有足夠的生存能力。當時孕婦的掙扎與反抗讓他們每個有良知的人看了都感到心酸,但對于當局的土政策卻無能為力。
當時,六七個身強體壯的男人把她摁到床上扎引產針,這位孕婦曾拼盡一切力氣掙脫出去,但第二次第三次,她終歸沒有掙脫的了。
六月12號清晨,這名孕婦感到陣陣的腹痛,五點二十分降臨的卻是胎兒的尸體,因為胎兒早已在母親肚子里被毒死。
這位醫生介紹,胎兒的胎盤剛剛出來,這名孕婦就大出血,醫護人員用盡一切搶救手段,但終究未能挽救女子的生命。“血止住了一小會,還是不停的流。繼而羊水栓塞,整個過程很快,我們都氣管插管上呼吸機了,但是整個過程太快太快,我們還是沒能拉得住她…”
這位在醫院里經常面對生死的醫生看到這場慘烈一幕,不禁嗟嘆: “可憐的母親,可憐的孩子,老天你也睜開眼看看,這是什么世道,慘無人道啊!”
她還表示,此時她感覺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在我們醫護人員切身利益需要保護的時候,我們沒有得到一絲的安全感,我簡直看到了絕望,我呼吁,中國的法律體系對醫護人員的保護也要多一點,也要對在計劃生育中慘死的胎兒一種說法!”
據知情者透露,事發時,孕婦丈夫外出當司機,不在家中,有消息稱,死者的一個哥哥在冠縣防疫站工作,衛生局強壓其哥哥處理這件事。
家屬被逼簽協議 當天火化
命案發生后,死者家人和村民數十人在保健院抗議,當局出動大批警察。死者丈夫李汝搖周四說:“我們管轄的公安全部出動,強制叫我簽字,我不同意、我哭、我對事件表示不滿,我妻子死得冤,我哭,當時還帶著女兒。這個副縣長太沒人性了,他說你不簽的話,就動用公安強制,讓你尸體都找不到,就這意思。這個太委屈,兩條人命,孩子沒幾天就出生了,大人也死了。”
與此同時當局還向政府部門工作的死者親屬施壓并限制他們人身自由,周一上午,死者丈夫無奈簽署二十一萬元補償協議,尸體于當天火化。
李汝搖周四接受采訪時表示經濟賠償并非他們所求,而是希望能夠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為冤死的妻兒討回公道:“我不是為了錢,我妻子是冤死的,我想要他們負這個法律責任。為什么我們家人沒有在場出現這種情況?我是司機當時出車山西,我妻子要求等我回來再引產,他們不讓。我妻子活著的時候受了多大委屈我就不知道了。”
李長青律師:冠縣強制墮胎違法,人權至高無上!
記者就此事專門采訪了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李長青律師,李律師給與了強烈譴責。
記者:李律師,您怎么看待這件事情?
李律師:這是一起以計劃生育為名,以確保烏紗為實,嚴重違反憲法、踐踏人權的違法行政行為,這已經給我國的人權紀錄嚴重抹黑,給對我國人權事業指手劃腳的國外勢力提供了口實。
記者:我知道李律師您同時也是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您能不能談一談墮胎的過程對胎兒、母親和醫務人員的心理影響?
李律師:我研究過這方面的資料,墮胎的過程是對胎兒的無情殺戮,并且會給母親和醫務人員造成不可估量的心理創傷。
記者: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對于計劃外懷孕不實行引產會不會影響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
李律師:由于人口基數大的特殊國情,我國在對待懷孕和墮胎的問題上采取了一些和別的國家不太一樣的做法,比如允許計劃外懷孕者實施人工流產。
但是出于對人性和人權的尊重,我國法律并沒有做出對計劃外懷孕者實行強制墮胎的規定。
《計劃生育法》規定了避孕為主和事后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原則,對于計劃外懷孕鼓勵自愿實行節育手術。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權計劃生育部門可以對計劃外懷孕實施強制墮胎。對于公權力的行使,法無授權即禁止。本案中的強制墮胎屬于違法行政行為。
計劃生育工作是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農民養兒防老不僅是一種觀念,更是一種現實需求。因此,加強對于農民的社會保障才是計劃生育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的前提。
而我們一些地方政府的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也到了該反思的階段,這個制度的實行給計生工作官員造成了很大的壓力,使他們把自己的烏紗帽看得比別人的生命還重要。本案中不能排除這種因素的作用。
記者:具體到本案,您看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李律師:第一、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二,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
因此,依據報道情況,本案中相關人員的行為有可能違反憲法,實施了違法行政行為,也不能排除構成犯罪的可能。
記者:李律師,目前受害人家屬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李長青律師:第一,可以依法對涉案計生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第二,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當地檢察院舉報涉案人員的犯罪行為,要求立案偵查,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第三,還可以依法通過逐級信訪的渠道向政府、人大、檢察院反映問題。
鑒于目前的形式,該案件已不適宜在當地管轄,應該申請指定異地管轄。
記者:好,謝謝您,李律師,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的采訪。
李律師:不客氣,能為中國的人權事業和社會進步做一點貢獻是律師的光榮與使命!
作者:李毅然 文章來源:中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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