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背景下企業法律風險控制
代本義
最近發端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并由此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愈演愈烈,我國的經濟發展逐漸受其影響,我公司在許多方面也面臨著法律風險,如果處理不當,對于公司的正常運營及發展會產生非常不利影響。據此,資產管理部認為:目前,公司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如下。
一、 應收帳款法律風險
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銷售人員為了擴大市場份額,賒銷成為公司銷售人員擴大銷售的重要競爭手段。同時,部分銷售員工只重銷售數量而忽視對于客戶信用能力的評價會造成部分帳款存在潛在或者已經發生無法收回的風險。由此引發公司應收帳款增加。應收贓款處理不好,對于公司影響較大,主要在于:
1、高額應收款直接影響公司現金流入,引發財務危機; 2、應收帳款的壞帳風險影響企業盈利狀況。
二、 人力資源整合法律風險
伴隨經濟危機影響,公司客戶需求降低。公司人力資源過剩,裁員降低人力資源成本是公司必要選擇。但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限制越來越嚴格。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成本逐漸加大,公司希望從法律上根本規避解除成本已經是不可能。如果公司進行人力資源整合時處理不當,導致員工集體投訴,以致個案演變成群體性事件,不但會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還對公司的品牌形象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針對以上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資產管理部認為當前公司需做好如下法律風險控制。
一、應收帳款法律風險控制
為了保證應收帳款能順利收回,建議從交易對象選擇及銷售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系統控制。
(一) 交易對象選擇
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客戶的減少,必然影響到公司的訂單數量,部分銷售人員因為對風險理解不夠深刻,為了提高銷售業績,可能會疏忽對客戶信用的了解與評價,在對交易對象未詳盡了解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這對于未來貨款及時收回是存在著一定風險的。
客戶的信用能力一般可以從客戶的信譽、償債能力、財務實力和財務狀況、資產等方面進行評價。對于海外業務,由于信息不對稱,公司對于客戶信用了解是非常必要的,這不僅關系到貨款能否及時收回、售后服務提供,有的還關系到法律問題。例如,如果公司的產品中包含美國的產品、技術、或者軟件等,根據美國的出口條令不能出口至緬甸、古巴、伊朗、利比亞、蘇丹、敘利亞。
珠海多層與鎮江江奎電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江奎電子的信用能力就存在著問題。根據鎮江市工商管理局出具的關于江奎電子的信息顯示,江奎電子2003年1月及2004年5月的審計報告就已經揭示該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負債率已到零界點。珠海多層2004年5月開始與江奎電子發生銷售關系,疏于對江奎電子信用能力的考查可能是目前江奎電子欠珠海多層 70多萬元貨款至今無法償還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公司在與客戶進行往來之前對于其存在的風險應有所了解,并從合同等方面進行風險控制。就目前的情況下,以下交易對象應慎重考慮:
1、一部分公司已經瀕臨破產,根本沒有償債的能力,但是仍然對外發生業務。在目前危機背景下,銷售人員為提高訂單數量,會忽視對客戶資信的重視,我司如果將產品銷售給這樣的公司,貨款收回的可能性較小。
2、有個別企業集團會成立專門的采購類的公司,如果從企業集團的角度考慮可能不存在償債的風險,但因為與我司簽訂合同的是采購公司,這類公司一般只是一個空殼,并無實質性資產,根據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及公司有限責任,如果發生糾紛,公司只能向該采購公司主張債權,而不能向作為股東的該集團公司主張債權。這會造成我司無法收回或者收回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二)過程控制
針對公司銷售的不同階段,相關人員應有針對性地為收回貨款作好準備。
1、事前控制:(簽約)
合同是解決以后糾紛的根本依據,銷售合同必須送交法務部門審查核對, 在銷售合同中應特別明確:
(1)明確交易條件。如:品名、規格、數量、交貨期限、價格、、付款日期、運輸情況、驗收標準等;
(2)付款方式的選擇,應根據客戶的信用能力確定。例如:
A 類客戶,回款2個月內 B 類客戶,回款5個月內 (最好預付一部分貨款) C 類客戶,回款8個月內 (必須預付一部分貨款) D 類客戶,回款時間相當長,不可靠 (必須貨款兩清) (3)、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4)、經辦人簽名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司印章,避免個人行為的私章、單一簽字或其它代用章。 (5)、訂貨單一定要加蓋對方公司印章,電話訂貨如果不能避免,最好有傳真件等其他書面證明作為憑證。
存在滾動式付款的情形下,如果雙方業務往來時間較長,每次付款針對的是哪份訂單不明確,累積時間超過2年,容易造成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所以,滾動式付款時應明確每筆付款所針對的具體交易訂單,并及時進行催收。對還在交易之中的,每月發一次欠款確認函,可以避免雙方對于交易額記錄不一致、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珠海多層與佛山市順達區順達電腦廠的采購合同案件中,珠海多層的債權就被仲裁機構認定超過了訴訟時效:
珠海多層 2000年即向順達電腦廠銷售PCB板(因當時尚處于老多層管理時期),截止2006年順達共欠珠海多層160467.15美元,珠海多層將此案件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機構認定:珠海多層與順達公司采用滾動式付款方式,未明確每筆交易付款針對的具體訂單,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目前該筆貨款無法收回。因此,滾動式付款時應明確每筆付款所針對的交易,并及時進行催收,防止超過訴訟時效。 2、事中控制:(發貨、收款) (1)發貨
每次發貨前必須與銷售合同或者訂單核對,避免多發。公司在發貨物時,就應啟動監控程序,客戶的收貨單必須加蓋對方的公章或收貨業務章。一般不要接受僅有對方員工簽字的收貨單,如果由對方人員簽字的,必須核實該簽收人員是否是該公司授權的收貨負責人。因為在實踐中,已經出現了收貨人員并非是該簽訂購銷合同公司的員工,而是其關聯公司的員工,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有書面授權,否則如果發生仲裁或者訴訟,對方以該人員沒有書面授權,并未收到我司發的貨物,這會導致我司無法向對方主張債權。
對于持續供貨情況下,如果對方的信用發生問題,在信用部門進行風險提示后,應慎重考慮是否還要供貨。最近珠海與上海普天友通的欠款案件中暴露了這個問題。據了解,在珠海多層信用部門對普天友通的信用已經進行了風險提示,建議中止供貨,但是有關人員還是執意供貨,導致近50萬貨款至今未收回,在當前的大環境下這點格外要得到重視。
(2)正常收款
根據不同的信用等級實施不同的收賬策略,在貨款形成的早期一般可以由商務部門進行適度催收,同時注意維持跟客戶良好的合作關系。(銷售等部門應進行全程跟蹤)。
財務部門要形成定期的對帳制度,每隔一個月或一季度必須同客戶核對一次帳目,形成定期的對帳制度,以免造成帳目混亂互相推諉、責任不清,避免雙方財務上的差距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而造成呆、死帳現象。對帳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而不是口頭承諾。財務部門還應詳細記錄每筆貨款的回收情況,定期進行帳齡分析。
(3)催收
如果對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貨款,就有必要向對方催收。催收過程中應注意催收手段的正確利用,防止因手段不符合法律要求而致日后的訴訟不 利。一般最好能得到對方確認的欠款數額,并注明確認日期的書面材料,或者要求對方簽署還款計劃。
傳真件應慎用。傳真件雖然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送達方式之一,但由于其特殊性,在實踐中一般很難被法院認定。我司如果作為發送方,對方不予認可,我司一般很難舉證發送了傳真以及發送傳真的內容。目前的傳真一般有熱敏紙與普通A4紙兩種傳真紙,如果是熱敏紙很難以保存;如果是A4紙和復印件難以區別。我司如果作為受送達方一般也難以舉證收到了傳真及傳真的內容。因此,如果以傳真作為送達方式,最好還要有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對于已發送或收到傳真以及傳真的內容進行確認,為以后訴訟或者仲裁中的舉證打下基礎。
3、 事后控制:(欠款的追收) 對于拖欠貨款不給以足夠的重視,會給貨款的收回增加了不少困難并使欠款收回的成本大大增加,更有甚者會因沒有及時催收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成為死帳。
就珠海多層來說,公司的帳款回收一般由商務部門負責。如果商務經過催收沒有收回再轉到信用部門,信用部門對無法收回的再轉交給法務負責。但是,在法務部門介入之后,一般已經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給證據的收集造成了很大的困難,有的案件即使勝訴,但因為無法找到對方的財產或者對方已經資不抵債,只好不了了之。
因此,就我司目前的現狀來看,這種單線的風險控制模式已經不適應如今的實際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才能確保欠款追收的效率。如果出現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應由商務、信用、法務人員組成欠款追收小組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這對于帳款的回收是非常必要的。銷售人員因為對于客戶有著長期的聯系,對于客戶的生產基地、往來業務情況比較熟悉,其提供的信息對于帳款的追收非常重要。特別在追收前期,銷售人員應發揮重要作用,不能以自己的職務是銷售不負責回款而置身度外。因此,建議貨款的收回率也應成為考核銷售人員業績的一個方面。
啟用司法程序是貨款追收一個很重要的策略。在通過其他途徑無法收回帳款之后,盡快進入司法程序,獲得法院判決或者仲裁的裁決是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法務人員應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協調相關部門的工作,收集證據,調查財產,以為勝訴及執行作好充分的準備。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之后,公司對外口徑要一致,防止因公司內部不同部門與對方溝通產生差異,而為訴訟或者仲裁帶來不利影響。
二、人力資源整合風險控制
人力資源整合,應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為指導,以人力資源結構優化為核心,本著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原則,調整人力資源結構,消除冗員,提高人員素質,實現公司的快速、優質發展。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裁員之前應對裁員的條件、裁員的對象、裁員的程序、裁員的經濟補償以及因裁員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要有充分的認識,避免盲目裁員給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
(一)裁員條件
目前,應對金融危機,公司可以勞動合同法41條第2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為由進行裁員,但是,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47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當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并非可以任意裁員。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經濟性裁員實施意見》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
(二) 裁員對象的限制
對于以下員工除非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的,公司一般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三)裁員程序應合法
公司未依法(包括裁員理由不合法或裁員程序不合法)裁員的,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可不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公司應依法裁員,以免因裁員程序不當導致額外的經濟損失,并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就經濟性裁員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 公司提出經濟性裁減人員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公司代表就經濟性裁減人員方案。與工會代表進行協商。協商時須向工會代表提供以下資料: 1. 公司經濟性裁減人員方案; 2. 所有證明符合經濟性裁減人員條件的材料; 3. 公司支付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金的資金準備情況。 (三)公司經濟性裁減人員方案,應按所在市集體合同的審核管轄規定分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報告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經濟性裁減人員方案; 2. 公司代表與工會代表對經濟性裁減人員方案的協商意見。 (四) 正式公布經濟性裁減人員方案,按照有關規定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和退工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裁員補償
一般情況下,公司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未提前一個月直接解除的,應向員工支付相當于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的提前通知替代金。公司均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的高管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總之,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之下,重視應收帳款問題,把風險意識貫徹到每一個環節是非常必要的。裁員降低生產成本是公司的必要選擇,但應確保符合法定程序,防止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給公司帶來額外的損失并受到行政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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