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機動車數量不斷增多,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發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怎么處理?
一、未造成人身傷亡的,可自行解決。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二、發生人身傷亡的,要及時報警。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要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據雙方的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事故的責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三、可以調解解決賠償問題。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四、訴訟解決爭議。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時:
一要明確被告。 交通事故訴訟的被告,往往不是單一的,如果駕駛人和車主是同一人,被告比較好確定,如果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其他人或單位,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或單位都列為被告一起起訴。也可將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二要保留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應經當事人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三要依法請求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若受害人致殘或死亡的還應包含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間接受害人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
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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