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未婚先孕不能享受產假工資
小麗 (化名)與嘉善某復合材料公司在2007年1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然而,同年10月8日在小麗已有身孕的情況下,公司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2月5日,小麗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決公司恢復和她的勞動關系。
2008年5月17日,小麗在未獲得婚姻登記的情況下,剖腹產生育一女,但她先后兩次向公司請產假均未獲準。同年9月1日,公司又書面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無奈之下,小麗再次將公司告上法庭。記者日前從嘉善法院獲悉,法院最后判決公司支付工資及賠償金等費用。
未婚先孕遭遇公司解職2005年,小麗開始為籌備成立嘉善某復合材料公司而忙碌。2007年1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同年10月3日,小麗經醫院診斷已懷孕。巧合的是,第二天,公司即要求與她解除勞動關系,在說明特殊情況后,公司仍于同月8日正式發出人事任免備忘錄與她解除勞動關系。
2007年11月30日,小麗向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撤銷人事任免決定,維持原勞動合同。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小麗未按法律規定取得有效的婚姻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而妊娠的不適用 《勞動法》有關規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申訴請求。在申訴過程中,小麗承認自己確實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于是,小麗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確實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一事中也沒有提出相關理由。對于小麗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問題,可另行按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最后,法院判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
對簿公堂付了工資又賠償2008年5月17日,小麗在未獲得婚姻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一女。然而,她先后在產前產后兩次共請產假105天,均未獲公司批準。隨后,公司以小麗從2007年10月8日起未能在公司工作等為由,于2008年9月1日作出了提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今年1月9日,小麗再次向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并繳納相應社會保險費用。1月2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了小麗的部分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雙方均同意撤銷仲裁裁決結果,并一致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于2008年9月1日解除,故法院最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08年9月1日解除。
今年2月6日,小麗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非婚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但不能享受產假工資。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麗工資及賠償金3萬多元,并為其補繳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除個人繳納部分外的養老保險費。
本案中,要注意區分產假與產假待遇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婦女生育休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無條件地批準。國家規定產假為90天,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只要員工有生產的事實,就應享受產假。 但是,鑒于未婚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本案的女職工小麗在休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到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等。 勞動合同法網 朱勝偉 錢駿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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