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征租女友的廣告出現在廣東東莞市鳳崗網論壇,吸引了不少市民的注意。現在,越來越多的大齡青年為了應付父母的“催婚令”,不惜重金租個“戀人”回家過年,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往往都會簽訂“租友協議”。
租友是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下的新生事物,目前尚未出臺相應的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但在租友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又是不容忽視的。
那么“租友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它的性質又該如何界定?法院在審理類似糾紛又該如何處理呢?
一、租友協議的簽訂是否受法律保護?
合同又稱協議、契約,是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變動民事權利義務的雙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判斷一個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判斷該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
有人認為,租友協議損害了社會誠信的風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法了《合同法》第7條的公序良俗原則,主張租友協議無效。
筆者認為,首先,依據我國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則的要求,我們知道,任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當事人對與合同有關的一切事項都有選擇和決定的自由,故當事人選擇訂立租友協議是成立的,那么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我們知道,子女是父母的心頭肉,子女的婚姻問題始終是父母心中的一件大事。父母看到子女耽擱了婚姻大事,心如火燎,有的甚至急出了病。俗話說,百善孝為先,為了能讓父母高興,為了能讓父母放心,這是子女租“戀人”回家過年的根本目的,因此,租“戀人”的行為不僅不是違反社會公德,而恰恰是維系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孝”的具體表現。試想一下,一個不孝之子會租“戀人”讓父母開心嗎?綜上所述,租友協議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二、租友協議的性質該如何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關系。假設張某(男)與租來的“女友”陳某(女)回家過年的這幾天里,陳某使盡渾身解數,讓張某的父母非常滿意。張某事后也依約支付給陳某一定的報酬。從中我們知道,張某向陳某支付了一定的報酬是因為陳某為假裝是其女友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只不過這種勞動是以表演的形式體現,就好像群眾演員,在劇中扮演一個角色就能得到一定的酬勞,因此,張某和陳某之間就是一種特殊的雇傭關系,即張某是雇主,陳某是雇員,這里所指的雇傭關系是狹義的雇傭關系,是指沒有納入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雇傭關系,不包括勞動法所指的勞動關系。對不屬于《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受害人可對雇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綜上所述,租友協議本質上就是雇傭協議。
三、法院在審理類似糾紛又該如何處理
租友行為很容易帶來不必要的糾紛,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所以提倡在租友過程中應提高警惕,并盡可能訂立書面協議,為日后解決糾紛提供幫助。
(一)違約
租友協議,屬于無名合同,所謂無名合同,與有名合同相對應。
我國合同法確認了15類合同以及《海商法》、《保險法》等單行法確認的有名合同,其余的合同均為無名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24條,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調整)規(guī)則:1、使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2、參照適用《合同法》分則、單行法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如借用合同參照租賃合同規(guī)則。因此在租友協議中要應盡量訂立書面協議,將雙方約定詳細列明,并寫明違約責任,為日后解決糾紛提供依據。
(二)人身傷害
參照前例,假設陳某在與張某在回家途中在乘坐長途汽車時遭遇車禍該如何救濟?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張某(雇主)對陳某(雇員)應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在賠償后可再向長途汽車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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