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4月底,我朋友李某去做孫某的伴郎。婚宴結(jié)束后,新郎叫酒后的李某開車送客,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李某和客人周某身受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李某沒有工作無收入,周某的親屬要求孫某賠償。請問,周某死亡該誰負賠償責任?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李某幫孫某開車送客人,因違反道路交通法肇事致人死亡,作為被幫工人的孫某,應對幫工人李某在幫工過程中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而李某酒后開車,且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周某的損失也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但李某已死亡且無賠償能力,因此,周某親屬要求孫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法律依據(jù)。 法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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