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街”變臉記
曾經雜草叢生的“爛尾街”,經由法院的破產清算,變成了初具規模的商業區,這在湖南省桃源縣成為人們津津樂道的話題。
湖南省桃源縣共同創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步行街,于2003年破土動工。由于共創公司的資金鏈斷裂、債務官司纏身,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工程慢慢停滯,2008年1月全面停工。
由于共創公司的債務訴訟接連敗訴,步行街的土地、房屋被浙江省金華中院、湖南省常德中院等法院查封。所有工程無法竣工、驗收,400多套預售住房、商鋪均逾期未能交付。購房戶拿不到房,建筑商拿不到錢,各種社會矛盾越積越多,步行街工程如同火山口,隨時可能爆發。
2008年6月13日,債權人桃源縣城投公司以共創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桃源縣法院申請共創公司破產還債。
在步行街工程建筑商和購房戶懷疑和期待的目光下,桃源縣法院接下了這個“燙山芋”。當年7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了共創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該公司清算組為破產管理人。
為最大限度保護債權債務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桃源縣法院組織相關當事人協調破產和解,未果。法院和破產管理人又多次動員共創公司投資開辦人申請破產重整,為工程注入資金,促使步行街“爛尾工程”完工,以保障購房戶順利入住。法院的努力,讓購房戶和建筑商看到了希望。
遺憾的是,共創公司投資人并不領情,沒有提出任何重整方案。他們認為共創公司不具備破產條件,桃源縣城投公司申請破產是惡意操作。破產管理人在無人申請重整的情況下,提出了繼續履行施工合同的方案,請求法院批準。
法院審查后認為,債務人共創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主要資產是桃花源商業步行街的在建工程。該工程能否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直接關系到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的價值大小。繼續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有利于增加債務人財產收益,維護債務人和承包商、購房戶等各類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最后,法院依據有利于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的原則,批準了破產管理人繼續履行施工合同的方案。
在法院的指導和協調下,經過破產管理人11個月的辛勤工作,桃源縣商業步行街的主體、附屬工程全部竣工,等待交房近兩年的400多名購房戶有200多戶終于陸續入住,部分商鋪喜慶開張。
桃花源商業步行街終于走出“爛尾”陰霾,煥發出勃勃生機。
當事人說
申請人:具備破產原因應予破產
購房人:房屋已備案登記應保護
承包商:享有抗辯權拒絕再施工
債務人:不是資不抵債不應破產
申請人稱,債務人先后向其借款605萬元,到期未清償。另欠經法院判決確認的其他到期債務6600余萬元,主要資產被查封,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破產條件,應予宣告破產。
購房戶稱,在與債務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有的支付了全部或絕大部分房款,有的支付了約定的首期房款,并在房管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該登記發生物權效力,其所購房屋應受到保護。
承包商稱,與債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債務人應按形象進度付款,現債務人拖欠我們的工程款大多近兩年之久,導致近1000名農民工工資不能支付,幾十家建筑材料供應商的貨款不能按期支付,在債務人未給付尚欠的工程款之前,我方有合同抗辯權,有權停止施工,并拒絕交付工程。
債務人稱,申請人的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比例不大,且申請人與其互負債務,債權債務不明確,不屬于適格的申請破產主體;不是資不抵債,不符合破產條件。
連線法官
為了步行街起死回生
去年6月,共創公司被債權人城投公司申請破產,一時間成為湖南省內媒體的議論話題,瀟湘晨報和三湘都市報均作過深度報道。爭議焦點集中在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以及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
申請人桃源縣城投公司認為,被申請人向其借款605萬元未清償,同時,被申請人還欠付經法院判決應償付的其他債務6600余萬元。被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破產條件。
共創公司堅稱,申請人的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比例不大,且與被申請人互負債務、債權債務不明確,不屬于適格的申請破產主體;不是資不抵債,不符合破產條件。
該案的主審法官介紹說,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本案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被申請人借款的借條、協議書等證據,證明了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到期未清償的事實。
關于共創公司提出城投公司“不屬于適格的申請破產主體”的異議,主審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說,法律并沒有規定破產申請人的債權比例,且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供申請人與其互負債務的證據,故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桃源縣法院受理本案時,共創公司經有關法院判決應償付的到期債務達6600余萬元,還有大量的民間借貸、工程款應予償付。共創公司的主要資產是桃花源商業步行街的全部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權,然而,這些資產因與他人債權債務訴訟,已被有關法院查封。2008年1月,共創公司已全面停止經營,所有工程無法竣工、驗收,預售房屋均逾期未能交付且交房無期。
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組織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調,但未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和清算組動員債務人共創公司申請重整,亦未獲其積極響應。因此法院認為,被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符合法定的破產條件。
桃源縣法院院長覃紅衛告訴記者,該案是新破產法實施后湖南常德市首例房地產公司破產案件。案件本身涉及到眾多購房戶和建筑民工的切身利益,極易引發不穩定因素。在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的情況下,桃源縣法院貫徹執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遵循破產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較好平衡了各方利益。購房戶和建筑商們已從當初對破產的懷疑和不理解轉變為積極支持法院的破產審理工作。
覃紅衛對記者說,法院辦理共創公司破產案,目的是維護債權債務人各方的合法權益,讓商業步行街“起死回生”。
覃紅衛說,在辦理這起案件的過程中,法院做到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服務經濟發展,注重挽救危困企業。多次做當事人釋明和協調工作,積極引導債務人及其股東申請重整、和解,盡力避免破產清算。二是堅持司法為民,注重兼顧各方利益。在無人申請重整和解的情況下,指導管理人通過繼續履行施工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將22棟“爛尾樓”建成竣工,增加了債務人的財產收益,并將房屋及時交付給購房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三是堅持依法獨立辦案,注重公開公平公正。該案涉及的主體范圍廣,利益沖突激烈。法院排除各種非法干擾,做到實體公正,程序公開、透明,注重保護當事人知情權、參與權。四是堅持能動司法,注重大膽探索。該案在適用新破產法的過程中遇到了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合議庭法官們積極探索,靈活運用繼續履行合同等辦法,將“爛尾街”起死回生,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處理類似案件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新聞觀察
破產案:新情況,新問題
最近,美國通用公司根據美國《聯邦破產法》申請破產保護成為媒體競相報道的新聞。事實上,由于受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我國的企業破產案件也明顯增多。由于新破產法實施不久,以及企業破產主體的多元化的趨勢,目前破產案件的審理面臨一些新問題。
申請破產:是否需要實質審查?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有些案件,債權人的債權額一般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中所占比例不大。債務人往往以“申請人債權額不大”為由,要求法院駁回破產申請。
我國法律尚無破產申請人債權比例的限制性規定,僅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的比例,但未明確其對法院立案的影響,有無必要限制申請破產的債權人的最低債權比例有待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
另外,從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的破產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來看,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只需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不要求提交有關的財務憑證、審計報告等,事實上債權人也沒有提交上述財務憑證、審計報告的能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作出了明確規定,債務人不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不影響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有類似的規定。
長期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上述規定,一方面表明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破產案件,法院立案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另一方面表明債權人申請破產,實際上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支付不能)推定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同時破產法賦予債務人對破產申請的異議權,由債務人舉證證明自身不存在破產原因,來抗辯債權人的破產請求。新破產法關于破產原因的立法不盡科學,未明文采用“支付不能”這一國外通常的破產原因模式來解決債權人破產申請的舉證責任問題,是造成目前債權人申請破產難、法院審查難的主要原因。
為彌補立法的缺陷,一些法官建議,破產司法解釋應明確規定債權人申請破產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舉證責任,并確定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接管破產企業:能否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房地產公司破產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主要資產多是在建工程。如果簡單地拍賣處置,既不能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的最大化,提高債權人的清償率,又不能有效保護承包商、預售房屋購買人的利益,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如何提升債務人破產財產的價值,成為了當前房地產公司破產案件審理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桃源縣法院對此進行了積極探索,他們通過指導共創公司破產管理人與原來的工程承包商簽訂繼續履行步行街工程施工合同的協議,將在建工程繼續完工,極大地提升了破產財產的價值。承包商的工程款屬于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共益債權,可隨時清償,承包商的利益也得到相應的保障。房屋竣工驗收后,又通過指導破產管理人繼續履行與購房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實現了各方的“多贏”。
當然,這一司法審判經驗需要進一步總結提煉和規范化,尤其對破產案件中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斷標準、評估機制、擔保設定等問題需要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是否具備破產條件:誰說了算?
目前,如何確認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當事人爭議較大。
債務人認為,自身并非資不抵債,不應破產,債權人則主張,債務人明顯喪失了清償能力,應破產還債。
專家介紹,“不能清償”,且“資不抵債”標準并非我國唯一的破產原因,根據立法本意,我國破產原因實際上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償還能力。前者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資不抵債現象明顯、易于判斷的案件,后者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以及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資不抵債現象不宜及時判斷的案件,其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實質性破產原因,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則為外觀判斷條件。
有法官建議,為避免審判實踐中發生爭議,便于司法操作,破產法司法解釋應就兩者適用范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含義、“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判斷標準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