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鍋爐燒死工人 購買方生產銷售方均獲刑
作者: 竇娟
中國法院網訊 今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不合格鍋爐爆炸燒死工人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對購買不合格鍋爐的被告人王士祿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鍋爐的被告人孟慶樹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06年3月,被告人王士祿欲為其經營的北京市臺湖順天昊噴塑廠購買用于烘烤工件的加熱爐1臺,被告人孟慶樹得知后向王士祿謊稱其為天津創新靜電設備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有能力生產此種設備,后二人達成口頭訂購協議,約定設備制造及安裝費用共計人民幣11000元。后被告人孟慶樹私自委托一無照門市部制造此設備。
2006年4月20日,被告人孟慶樹帶人到順天昊噴塑廠安裝設備,并注油進行調試,被告人王士祿在明知該設備缺少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文件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并將該設備投入使用。2007年3月29日16時許,順天昊噴塑廠工人何玉彬(男,歿年40歲)發現該設備頂部保溫層與管道連接處有冒煙現象,后在其撤火時該設備發生爆炸,何玉彬被燒死。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士祿經通州分局民警傳喚自動到案,并于當日協助民警將被告人孟慶樹抓獲。
二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孟慶樹之辯護人提出,孟慶樹認罪、悔罪,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王士祿之辯護人提出,王士祿具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慶樹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告人王士祿身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鑒于王士祿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其在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并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故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孟慶樹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關于二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法院在量刑時酌予采納。
綜上,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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