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貨超高連環撞 多因一果連環賠
作者:本報記者 鄭金雄 本報通訊員 李加勝
超高冷卻爐運輸中接連被撞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獲賠168萬
本報訊 一個超高的冷卻爐,運輸時,拖車撞上了電纜線桿;交警指派來轉移事故車的另一位司機同樣粗心,又撞上了廈門海滄大橋引橋。這起“連環撞”事故引發了一筆涉及168萬元的“連環賠”。
2006年4月14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銅業有限公司簽發保險單,承保紫金銅業公司進口的連續帶材退火線等物品的運輸。
兩天后,紫金銅業公司委托星聯通運公司用集裝箱拖車把上述貨物中的冷卻爐運往福建上杭縣。貨運公司看冷卻爐超高,就安排吉順通公司用集裝箱拖車將冷卻爐從廈門海滄碼頭運往裕雄堆場,換裝低底盤車輛。
但是,這兩家貨運公司雖明知貨物超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超限申請手續,但他們都沒向公安機關辦理相關的超限申請。于是,拖車從碼頭出發,沒有報批超高也沒有懸掛超高警示標志,集裝箱拖車碰到貨物上方的電線,拉倒電纜線桿。
交警廈門海滄大隊作出了扣車決定,同時指派榮陽物流公司將扣留的拖車轉移到指定的停車場。但是,物流公司的駕駛員同樣沒有報批超高也沒有懸掛警示標志,在轉移車輛過程途經海滄區馬青路石塘引橋時,因對貨物高度估計不足,不當駕駛,撞上海滄大橋引橋,造成冷卻爐嚴重損壞,導致貨物損壞。
事故發生后,廈門平保進行查勘并委托廣州市普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貨物進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費用計9萬余元,公估結果確認該次事故定損金額為168萬元。在事故損失確定后,廈門平保分別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銅業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計168萬元。紫金銅業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險金后,分別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兩份《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廈門平保由此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廈門平保遂將三家運輸公司告上海滄區法院,要求連帶賠償168萬元保險金及9萬余元公估費。
一審法院判令三家運輸公司共同承擔廈門平保理賠給貨主的168萬元保險費,其中星聯通運公司、吉順通公司各承擔10%的責任,榮陽物流公司承擔80%的責任。至于9萬余元的公估費,一審法院認為這筆錢是廈門平保履行保險合同和自身正常業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屬于貨主的損失,因此三家運輸公司無需賠償公估費。
一審判決后,三家運輸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當事人說
原告廈門平保:三被告應連帶賠償
被告星聯通運:已盡責侵權不成立
被告吉順通:沒有損害保險標的
被告榮陽物流:貨物損壞不應擔責
原告廈門平保:事故發生后,原告進行勘查并委托公估公司進行公估。原告先后賠償給紫金銅業公司保險金168萬余元。此外,原告還支付了公估費、勘查費等9萬余元。原告在向紫金銅業公司賠償保險金后,依照法律規定即取得了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三被告應該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星聯通運公司:公司作為承運人合理安排運輸方案,已經盡到承運人的義務;三被告共同侵權不成立,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指示吉順通公司在運輸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只造成電纜線桿的損壞,造成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是由榮陽物流公司駕駛員疏忽駕駛引起的。該交通事故不屬于星聯通運公司履行承運合同義務的范疇。因此,星聯通運公司無須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吉順通公司:其沒有對保險標的進行損害,不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壞的責任人;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吉順通公司與星聯通運公司之間沒有共同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榮陽物流公司:其受海滄交警大隊的指派對所扣車輛進行施救,該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在施救過程中,由于星聯通運公司、吉順通公司和海滄交警大隊沒有對其進行超限提醒,導致事故發生、貨物損壞。因此,榮陽物流公司不應對貨物損壞承擔責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三被告應當根據過錯各自承擔責任。
連線法官
侵權人之間:
沒有共同意思聯絡
互不承擔連帶責任
近年來,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事故越來越多,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實現自身的追償權益,許多保險公司紛紛采取維權行動,向有過錯的第三人發起追償,將責任和風險轉移到有過錯的第三人,以對過錯行為進行追究,實現自身的追償利益。
本案正是一起追究第三者侵權責任而提起的訴訟,案件類型新穎。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朱炎生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多方對侵權后果有過失的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無共同意思聯絡,因此三被告之間互不承擔連帶責任,應按份承擔各自的責任。
為此,記者采訪了本案一審承辦法官。
本案涉及到第一個法律問題是保險代位追償權的確認及追償權利范圍界定
保險代位追償權是保險人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其原理源于民法上第三人損害賠償制度,是從責任承擔和對過錯進行懲罰的角度進行考慮,同時也有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公平考量。
保險代位追償權的法律特征大概可歸納如下:1.第三人侵權是權利產生的原因。2.追償權利由被保險人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之后,被保險人將追償權利讓渡給保險人,正是此追償權利的轉移,才使保險人的保險代位追償權利具有權源依據。3.追償權利轉移守恒定律。追償權利是由保險人從被保險人處繼受取得,因此,被保險人的追償權利分量決定了保險人追償權利的分量,保險人繼受取得的追償權利不得多于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人的追償權利以被保險人的權利范圍為界限(可以小于)。4.代位追償權的范圍受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款限制。被保險人可得主張之追償金額可能大于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賠付的保險賠款,其在獲得保險賠償之后尚有剩余追償權利的,該剩余追償權利保險人不能代位取得,而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行使。亦即,保險代位追償權須以保險人賠付的保險賠款為限。
本案中,承辦法官解釋說,冷卻爐的損壞系由于三被告星聯通運公司、吉順通公司和榮陽物流公司基于各自過錯因素造成,因此損害賠償請求權利產生,責任承擔主體也相對明確。廈門平保依法賠償保險金給被保險人紫金銅業公司之后,依法取代紫金銅業公司的地位和承接紫金銅業公司的權利,并且在被保險人紫金銅業公司的權利范圍之內依法可向三被告提起保險代位追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但廈門平保追償權利必須以其賠償給被保險人紫金銅業公司的保險賠償款為限,其他由保險人支出的費用和成本并不是被保險人所承擔,也不是從被保險人轉移到保險人,因此該費用和成本不是追償權利的內容和組成部分,不在追償權利范圍之內,該費用和成本依法應由保險人自行承擔。
本案涉及到第二個法律問題是侵權的認定及侵權責任的承擔
承辦法官指出,侵權之成立通常應具備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過錯及無免責事由五個要件。本案侵權亦依此認定:
1.侵權行為。本案的侵權行為可分解如下:第一,星聯通運公司明知貨物超高應依法進行超限運輸申請而未進行超限報批,這一消極行為構成本案侵權行為的最初組成部分;第二,吉順通公司作為實際運輸人未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未懸掛任何警示標志,發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未向交警如實匯報貨物超高情況,亦未做必要的警示告知等消極行為構成本案侵權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榮陽物流公司在轉移車輛過程中對被施救車輛未充分了解、疏忽大意的過失駕駛行為是發生貨物損壞的直接行為和主要行為。
2.損害事實。本案的保險標的冷卻爐遭受損害明顯易見,應無爭議。正是該損害事實的存在,被保險人紫金銅業公司遭受損害后果,從而向保險人廈門平保索賠,保險人才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款,從而取得保險代位追償權利。
3.因果關系。本案中,星聯通運公司和吉順通公司的消極行為和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正是由于其過失行為的累積導致損害結果的最后發生。榮陽物流公司的直接侵權行為當場直接導致損害事件和損害結果的發生,其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
4.過錯。本案的過錯可分析如下:第一,星聯通運公司明知貨物超高應依法進行超限運輸申請而未進行超限報批,這種明知可為、該為卻不行為的主觀過失明顯構成本案的過錯;第二,吉順通公司作為實際運輸人未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未懸掛任何警示標志、未如實匯報貨物超高情況、未做必要的警示告知,這一系列應為的行為卻全都一一省略,其主觀過失是多重的;第三,榮陽物流公司疏忽大意的駕駛行為直接導致結果發生,其過錯是直接的、明顯的、主要的。本案的損害結果正是由于上述多重過錯的影響和引導,導致多重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的發生。
5.無免責事由。當然,侵權法律責任的承擔必須沒有免責事由,追究責任的保險代位追償訴訟才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本案三被告明顯沒有免責事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綜上,承辦法官認為,本案三被告明顯構成侵權,責任承擔是必然的,但是三被告究竟是構成共同侵權還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不同的認定將導致本案的責任承擔方式迥異,亦即連帶責任與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一定比例責任的區別。
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之區別關鍵有二:其一為是否有意思聯絡,有共同故意或過失,其二是數人之行為系直接結合抑或間接結合。
很明顯,本案中星聯通運、吉順通和榮陽物流對本次保險事故的發生和損害只有各自的無意思聯絡的過失,并沒有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其侵權行為并未直接結合。因此,本案不構成共同侵權,不屬于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
三被告的過錯和行為可以分解在不同的時間段和地理范圍,數個過錯和行為經過一定程度的累積最終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應屬于無共同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情形。一、二審就此作出相應認定并應按照過失大小和原因力大小判令三被告按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新聞鏈接
從一起交通事故看
多因一果的侵權案
2006年8月的一天夜晚,王某騎摩托車帶同村張某到鄰村劉某家喝酒,一直喝到深夜。然后,王某騎摩托車帶張某回村,途中王某因酒后駕車翻入路邊深溝,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受重傷,張某受輕傷;而張某由于驚恐過度,不顧受傷的王某獨自跑回家。后王某趁神智還清醒時打手機到當地120急救中心求救。但當地120竟然未及時出醫,直到第二天清晨才趕到出事現場,但此時王某已失血過多而死亡。事后,王某的親屬起訴到法院,要求120急救中心、張某及劉某賠償各項損失。法院認為,三被告由于過失未盡到保護王某的法定義務和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應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超高車頻搞破壞
多部門把脈問診
據長江商報報道,今年2月21日,一超高貨車撞癱武黃高速上跨天橋,武黃高速公路半幅封閉維修,維修耗時3個月,致使清明節出城車輛擁堵不堪。
6月7日晚8時,一輛載貨高度為5.5米的貨車強行通過限高4.1米的民族大道鐵路橋橋下通道時,撞斷防撞限高架,60多名鐵路部門工作人員經過5個多小時的緊張搶險才修復。鐵路部門相關人士介紹,僅今年2月以來,這個鐵路橋已被撞4次,幾乎每個月都被撞一次。
6月8日5時,一輛河南大貨車在行經黃浦路立交橋下轉盤時,強行通過電車線網,將電車線網的絕緣牌拉壞,造成永清街至黃浦路一帶電車線網短路而停電。由于當日恰逢高考,受電纜中斷影響,以頭道街為起點的3路電車無法正常運營,導致這一線交通擁堵。沿途考生只能選擇其他車輛前往考點。同時,由于電車堵在路邊無法動彈,對其他車輛也造成了一定影響。電車公司、供電部門經過兩個多小時的搶修終于恢復線路。
公交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僅2009年上半年,電車公司的線網和設備就被超高車拉斷或拉壞35次,損失金額在14萬元以上。最嚴重的一次發生在2月26日,一天之內發生兩起超高車拉斷電車線網的事故,造成3條電車線停駛近4個小時,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
武漢市公安交管局車管所武昌總所副所長趙斌認為,車輛超高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為了經濟利益。特別是晚上出動的大貨車,為了賺取最大的經濟利益,經常加高車斗的墻板,以便裝載更多的貨物。還有一些跑長途的貨車,也經常超高裝貨,造成天橋、鐵路橋和電線被掛斷。
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交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超高車輛進行嚴厲查處。在低于4.5米限高標準的路段也有交通標識提醒司機,但還是有些司機為了利益超高,駕駛時又不看交通標識強行通過,造成事故經常有人逃離現場,公交部門已在天橋上安裝攝像頭,這對追查逃逸者起到關鍵作用,也可以對超高者有一定震懾作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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