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許少榮、朱映武偽造貨幣案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1月間,被告人許少榮、朱映武密謀合作偽造人民幣,由許少榮提供資金,朱映武負責找印刷假幣的場所、雇傭印刷技術人員、聯系購買印刷設備和銷售假幣等。從2005年1月18日至4月初,許少榮、朱映武等人共印制1999年版50元面額假人民幣5批次計8190萬元。同年4月12日至17日,朱映武瞞著許少榮印制了1999年版100元面額假人民幣1106萬元。假幣印刷完畢后,朱映武伙同他人于2005年2月21日和3月下旬先后兩次將總額1500萬元的假幣賣給他人,獲利人民幣63萬元。2005年4月17日下午,朱映武又伙同他人將總額1458.735萬元的假幣出售給他人。同日,公安機關將朱映武等人抓獲,并繳獲假幣11箱共計2386.815萬元及贓款人民幣18萬元。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偽造貨幣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許少榮、朱映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許少榮、朱映武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依法駁回二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許少榮、朱映武為謀取非法利益,共同偽造人民幣,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貨幣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且有近7000萬元的假幣未被繳獲,嚴重破壞國家的貨幣金融管理秩序,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因此,依法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許少榮、朱映武以偽造貨幣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伍松華等九人偽造貨幣案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1月下旬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伍松華從廣州購買了液壓機、模具等制造假硬幣的設備,并先后糾集被告人廖中華、廖錫新、吳瑞斌、陳善章、吳瑞明、劉鐵橋、李高榮、周建軍等人,在長沙市雨花區黎托鄉等地租賃倉庫建立地下工場制造假人民幣壹圓硬幣,至案發時止,共制造假人民幣壹圓硬幣約250萬枚,被告人伍松華共獲利約100余萬元。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伍松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偽造貨幣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廖中華、廖錫新、吳瑞斌、陳善章、吳瑞明、劉鐵橋、李高榮、周建軍等人十五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別并處人民幣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罰金。宣判后,被告人伍松華等人服判,均未上訴。
三、被告人馬堅炳偽造貨幣案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馬堅炳伙同他人,在汕頭市潮陽區金浦街梅西村租賃民房,成立制假工場印刷假幣。2007年11月9日,公安機關將該制造假幣的窩點查獲,現場查獲馬堅炳等人印制的面額100元半成品假人民幣753684張,合計7536.84萬元,同時查獲印刷假幣的設備一批。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馬堅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被告人馬堅炳服判,未上訴。
四、被告人李明元、楊超購買假幣、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明元準備用現金和一袋制毒物品麻黃素向他人購買偽造的人民幣。當日19時許,李明元指使被告人楊超駕車載運麻黃素,其本人則攜帶現金5萬元,二人一起來到深圳市景貝南小區停車場內與他人交易假幣。交易過程中,因出售假幣者表示不愿意要麻黃素,李明元遂以現金5萬元購得面值67.9萬元的偽造的人民幣。后李明元、楊超被公安人員抓獲。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購買假幣罪判處被告人李明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未遂)判處被告人楊超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明元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李明元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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