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炒股 賬戶資金被轉走
股民狀告營業部索賠被駁回
本報訊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股民與證券營業部之間的證券糾紛案,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高女士的訴訟請求。
高女士訴稱,她于2002年5月與一家證券營業部簽訂協議,約定該營業部為高女士買賣證券的指定交易營業部。她同時還設立了銀證轉賬賬戶,在2002年7月至2005年8月期間,通過銀行賬戶向資金賬戶內轉款825000元用于股票交易。2006年8月的一天,一直為高女士提供客戶服務,自稱是營業部職員的龍某忽然失蹤。高女士前往營業部調取股票明細對賬單。經查詢發現,她的資金賬戶之下被增設了一個銀證轉賬賬戶,她通過查詢交易記錄,發現其在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已于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間,先后被轉賬至建設銀行賬戶,并被人提取,因此造成巨額資金損失。高女士認為,營業部在她本人未親自辦理、也未授權他人辦理增設銀證轉賬賬戶的情況下,在其資金賬戶上擅自增設了銀行的銀證轉賬賬戶,導致她資金賬戶中的資金通過增設的賬戶被全部轉走并造成損失,營業部應當賠償她的經濟損失。
對于高女士提出的賠償請求,營業部則認為,龍某是高女士委托辦理股票交易事項的代理人,不是營業部的職員。龍某代理高女士通過合法手續開設了銀證轉賬賬戶并掌握有密碼,高女士對銀證賬戶的存在是明知的,資金被轉走是其自己的過錯,與營業部無關,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李 佳)
爭議焦點
損失如何確定?由誰擔責?
針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主張與辯解,法院認為該案所爭議焦點應當有三項,第一是龍某在高女士與營業部的業務關系中,究竟起到何種作用?第二是高女士在營業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被轉賬至銀行賬戶,而后被提取或用于消費,是否構成高女士的損失?第三是損失程度如何確定以及損失后果由誰承擔?
法院經過審理后確認,高女士曾經委托龍某辦理一些與股票交易有關的事項,在辦理這些事項的過程中,高女士許可龍某持有高女士的身份證原件,并向龍某透漏了她股票交易密碼及資金賬戶密碼。有關龍某的身份問題,法院在向公安機關核實后,確認龍某的身份證為偽造的假身份證。同時,法院向銀行調查取證的結果是,高女士的銀行賬戶,是由龍某代為辦理開戶的。銀行在辦理開戶手續過程中記錄了高女士與龍某的身份證號碼。在銀行開設賬戶的交易習慣與生活常識使法院確信,龍某在辦理上述銀行開戶手續時,必定持有高女士身份證的原件。此節屬于生活常識,無須證據佐證,并且可以進一步證明,高女士曾經將其身份證原件交給龍某使用。且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佐證了高女士對于電話委托保證金存取款協議書落款處簽字不是其本人簽寫的主張,而營業部在辦理該協議的流程是有人持高女士身份證原件、銀行卡原件及高女士股東卡原件來到營業部柜臺辦理的簽約手續,營業部職員對于簽字只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簽約人所提交相關證件的真實性。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營業部在高女士本人未親自辦理增設銀行銀證轉賬賬戶,但是是龍某在知曉高女士股票交易密碼、資金密碼并持有高女士身份證原件、股東賬戶原件的情況下以高女士的名義開立的銀行卡原件,并以高女士的名義與營業部簽訂了銀行賬戶電話委托保證金存取款協議,后將高女士的股票資金賬戶與高女士名下的銀行賬戶連接,但是該連接的結果,并不是必然導致高女士名下銀行賬戶內資金損失的直接原因。高女士股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劃入她名下銀行賬戶的結果,也并不必然造成高女士資金的損失。高女士名下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被誰取走或消費無法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高女士存在損失。即使高女士存在損失,也是其未盡到妥善保管與股票交易相關證件、交易密碼、資金密碼及銀行賬戶密碼的義務而造成的,與營業部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高女士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此案經兩審法院審理,高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石 訊)
法官提醒
股票交易系統應完善
考慮到這起案件的特殊性和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承辦該案件的法官認為像高女士與營業部之間的此類糾紛并非是個別現象,且在這一類案件中經常會出現股票交易的基本事實不明確,即究竟是誰在使用交易密碼進行交易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為此,法官作出了進一步的釋明。第一,法院在該案的審理中并不懷疑高女士提出主張的善意性,高女士對營業部業務操作、審查手續的嚴格性提出的指責,雖然沒有確切證據加以支持,但足以引起營業部的反思,從而進一步完善股票交易系統的安全性。第二,如果法院作出由營業部承擔最終敗訴責任的判斷,由于法院的判決對社會公眾有一定的指引作用,所以有可能引發一定的道德風險。或許就將有一部分人采取逆向選擇,在股票交易過程中,故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證、股東卡及交易密碼,并且向證券交易機構提供不是本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等文件,轉移資金后提出惡意的索賠。此種結果的出現,顯然不利于證券市場的整體安全,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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