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海案還原:庭審前夜律師撤回14份關鍵證據
陳同海案還原:庭審前夜律師撤回14份關鍵證據
7月28日凌晨,61歲的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這位曾經風光一時的中國石油(601857,股吧)界顯赫人物,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小湯山附近的秦城監獄開始了他的服刑生涯。 但是,免死的戲劇性結局、立功表現、1.6億元的建國以來最大單筆受賄金額、行賄人未被起訴、共享情婦等,這些特有的標簽,使得陳同海案在放棄上訴、一審死緩的判決生效后,仍一度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
早報記者近日獨家獲得陳同海案庭審現場細節,試圖還原一個全景式的陳同海案庭審過程。
1.6億貪腐與6億美元利潤
一切要從陳同海的案發說起。
2007年6月,陳同海開始受到調查。是年6月22日,陳同海被“雙規”,同時辭去中石化集團黨組書記、總經理職務。2008年1月,陳同海被開除公職和黨籍,移交司法機關。
2009年6月12日,陳同海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F場20多位旁聽者,見證了建國以來單筆最大金額貪腐案的審判全程。
陳同海高達1.95億元的巨額受賄共有5筆,其中最大的一筆高達1.6億元,第二筆受賄金額1000萬元,其余三筆受賄金額共計2563萬元。
據庭審旁聽人士向早報記者透露,此案開庭審理時,陳同海的兩位辯護律師——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高子程、劉家眾認為,控方所認定的1.95億元定罪金額不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此,控辯雙方發生了激烈爭論。
陳同海的律師為陳同海被指控的1.95億元受賄額中的兩筆——1.6億元和1000萬元,做了無罪辯護,即不構成受賄罪,而律師方面所認定的犯罪金額只有2563萬元,但此觀點并未被法庭采納。
庭審現場,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那筆1.6億元是否構成犯罪。控方認為,陳同海在收受那筆1.6億元賄賂的同時,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而辯護方則認為,該案的證據不僅不能證明陳同海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利的行為,相反,中石化為律師提供的材料證明,陳同海利用此行賄人,并通過特種油和戰略油庫項目,為中石化賺取了額外利潤高達6億美元。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之一。辯護方認為,陳同海沒有這個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
但控方認為,陳同海雖為中石化賺取了6億美元的額外利潤,但這是他作為中石化總經理應該追求和爭取的,是其職責所在。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天的一審判決信息顯示,陳同海的受賄罪時間跨度長達8年,從其進入中石化的第二年(1999年)起,一直到案發的2007年6月,幾乎涵蓋了其在中石化的履職時間。
“證言抄襲”爭議
圍繞這個“1.6億元”,證言是否相互抄襲也成為當天庭審時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
陳同海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認為,控方所提供的證人證言有互相抄襲的嫌疑。其中,有四五個證人提供給法庭的證言中,對同一案件的證明內容,有相當多部分的語句、甚至標點完全相同。因而,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認為,證言有嫁接、粘貼之嫌。律師認為,這樣的證言首先是取得渠道不合法;其次,不具有真實性,屬于無效證言。因此,律師認為,建立在這樣證據之上的指控不成立,1.6億元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陳同海的辯護律師表示,即使兩個證人要表達完全相同的意思,也不允許互相抄襲證言。而且,取證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場所,即使要表達的意思一樣,也不太可能出現這種現象。
針對質疑,控方指出,這種現象是正常的,而且說明偵查人員取證水平很成熟,所以“辯方的疑議不成立”。
所收錢財用于公司事務?
此后,有關陳同海的“功過之爭”,在法庭上又“打”了幾個回合。
控方指出,陳同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構成受賄罪。
辯方則認為,證據證明,陳同海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所實施的都是正常的履行職務的行為,是追求中石化利益最大化的行為。這些行為與收受錢財物無任何聯系,不是基于同樣的目的。且所收錢財準備用于公司事務,所以不構成犯罪。
但控方指出,無論陳同海收受錢財與職務行為有無聯系,都構成受賄罪。
辯方還提出,陳同海主持中石化的工作后,使中石化從世界500強第57位躍升至第17位,為國家和中石化做出巨大貢獻。
控方在承認陳同海為國家和中石化做出貢獻的同時指出,這些貢獻不是可以犯罪的理由。
而在法庭質證階段,陳同海的辯護律師針對控方證據的聯系性提出意見。但是,法官要求律師改在法庭辯論時表達,在質證階段未允許律師對證據的聯系性發表意見。
開庭前撤回14份證據
而在庭審前夜,也即2009年6月11日,案件并沒有朝著既定的軌跡循轍向前!1.6億元”在庭審前就濺起了波瀾。
一位旁聽人員告訴早報記者,開庭當日,陳同海的辯護律師向法院提交了40多份證據。但據早報記者后來了解,這并不是全部證據的數量。就在開庭的前一天,律師向法院要求撤回了14份證據。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這些證據旨在用于證明1.6億元受賄金額不構成犯罪。
開庭前一日律師撤回關鍵證據,在法律界人士看來相當罕見。既然是用于無罪和罪輕辯護的證據,為什么要突然撤回?是否受到了外部壓力?施壓方要達到何種目的?還是辯方利弊思量的博弈?一連串的問題,讓這一反常舉動顯得更加蹊蹺。
“莫名其妙”,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撤回是“不情愿的”。至于原因,該知情人士不愿多言。
而開庭前的取證,中石化的前后態度,可以用“冰火兩重天”來形容。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前期取證中石化比較配合;后期取證,中石化比較消極,取證可能受到了阻力!
早報記者曾致電陳同海的辯護律師,但他們對記者轉述的這些庭審細節不作任何表態,同時拒絕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
5名行賄人提交控方證言
6月12日開庭之前,陳同海單筆受賄金額高達“1.6億元”的說法浮出水面,但案件所涉及的5名行賄人一直未有現身。而5位行賄人應以控、辯哪方證人身份出現也懸疑待解。
據現場旁聽人員證實,6月12日庭審當日,5名行賄人并未出現在現場,他們作為控方證人身份,為偵查人員錄了口供,通過控方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證言。
早報記者了解到,法院還駁回了辯方律師要求關鍵證人和行賄人出庭作證的請求。法院認為,行賄人已經給偵查機構出了證言,不需要出庭作證。也即,行賄人已經為控方出具了證言,不允許給辯方出證言。
對于同一個證人,能否同時為控方和辯方作證,法律權威人士告訴早報記者,法律對此并沒有禁止,辯方有權對控方的證人調查取證,或要求出庭作證!爸灰鞯牟皇莻巫C。”該人士解釋說,“如果他作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都是證明某人做了某事,那就沒有任何問題。如果他作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證明的內容相反或者有出入的地方,那就涉嫌作偽證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駁回律師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是無法可依的!
案卷材料不允許復制
或許是出于案件特殊性的考慮, 陳同海案的案卷材料不允許復制。
據6月12日旁聽庭審的人士向記者透露,陳同海的辯護律師在開庭時提出,沒有案卷材料,因為檢察院和法院都不允許復制案卷材料?胤綄Υ吮硎,已允許辯護律師翻閱、抄錄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但有法律權威人士對早報記者表示:“事實上,幾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副部級以上專案的案卷材料,都允許復制。”
庭審之后一個多月的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7月28日,陳同海服從了一審判決,放棄上訴。
【作者:陳靜思 來源:中國證券網】 [陳同海簡介]
1948年9月生,山東省惠民人。漢族,大學文化,1963年3月參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石化董事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1976年9月東北石油學院采油工程專業畢業,教授級高級經濟師,擁有石化行業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工作的豐富經驗。曾任大慶研究院開發一室地質員,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處副處長,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鎮海石油化工總廠黨委副書記、書記;
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常務副市長;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計經委常務副主任;
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寧波市代市長;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市長;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國石化首屆董事會董事、副董事長;在2003年4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二屆董事會董事、董事長。
2007年6月22日被雙規,辭職。
原中共天津市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黨委副書記陳偉達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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