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在托運資料中夾帶危險品打火機從而給快運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由于委托方廣西某工業公司未依照規定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法院判決擔責八成,賠償成都某快運公司損失2.4萬元。
廣西某工業公司與成都某快運公司建立過多次貨物運輸合同關系。2008年3月,工業公司再次委托快運公司運送貨物,快運公司員工黃某到工業公司員工王某在蓉一小區的辦公處上門接收貨物,王某告訴其貨物與以前一樣是“宣傳資料”,共有20箱。黃某僅看見一箱尚未包裝好的貨物是小卡片資料,其他貨物已經包裝完好,故未開箱核查,填寫了《國內普件工作單》,其中“物品品名及補充信息”一欄填寫代表資料的字母“Z”。該單背頁《快運條款》第5條中規定:“委托人的貨物包裝內不準隱瞞或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等,否則因此發生的費用和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負。”隨后,貨物通過航空運輸至北京,并由北京運往哈爾濱后因部分貨物破損,被機場公安機關查出該批貨物中夾帶危險品一次性打火機2萬個并對此予以扣押。之后,民航華北局以“嚴重危及航空運輸飛行安全”為由對相關快運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該案中已查明工業公司托運的“宣傳資料”實為其推廣宣傳所用的促銷品——“真龍牌”一次性氣體打火機,而我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等多部法規中均已將氣體打火機列為易燃易爆物品,屬于危險品,應按規定申報。故工業公司在辦理托運時應向快運公司履行法定的如實告知貨物品名的義務,且如實告知義務并不是“不問即無須回答”,而應是主動、積極履行申報的行為,因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快運公司雖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有免責條款,但其既無證據證明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也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告知了托運人其采用的運輸方式是航空運輸,強調托運人如實告知義務的重要性。作為專業快遞運輸公司,其應當知道對承運貨物疏于核查,可能導致運輸方式的選擇不恰當而危害公共安全,卻仍疏于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故其也應對損失的產生承擔部分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對快運公司的損失工業公司賠償2.4萬元,其自身承擔6000元。
據了解,該案判決后,工業公司按判決要求對快運公司進行了賠償,快運公司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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