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辱罵債務人 法院判決賠禮道歉
信息只有本人知曉,原告要求消除影響沒有依據
作者: 張海遙
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債務人欠付勞務費,雇工利用手機短信息進行辱罵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法院認為,信息只有其本人知曉,并未在一定范圍內造成影響,故原告要求消除影響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原告馬玉春與被告李旭智于1990年因同事關系相識。2006年被告為原告提供勞務,2006年9月原告欠被告勞務費11 500元。2008年12月原告支付了該筆勞務費,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收條。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期間,原告手機中短信息的收件箱內有的大量辱罵性信息,信息來源號碼為被告的手機號碼,原告為上述信息作了公證,花費公證費1040元。原告認為被告經常給原告打電話、發短信辱罵,給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嚴重侵擾,精神上受到刺激很大,導致原告無法正常工作,經常夜不能寐,精神壓力較大,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手機短信公證費和誤工費5000元。
被告認可曾向原告催要勞務費的事實,亦認可上述信息的來源號碼為其本人的手機號碼,但否認曾發過上述信息,稱上述信息可能是別人用他的手機所發,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手機收件夾內有大量來自被告手機號碼的辱罵信息,被告雖否認曾發出過上述信息,稱該信息可能是別人用他的手機所發,但被告未能就此舉證,故可以認定被告存在發送辱罵信息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的責任。被告向原告長期發送辱罵信息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現原告要求被告書面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原告因保全證據而進行公證,該行為系其維護權利的正當行為,對此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所收信息只有其本人知曉,并未在一定范圍內造成影響,故原告要求消除影響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可以消弭給原告所造成的不愉快,并未嚴重到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程度,故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書面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并賠償原告手機短信公證費一千零四十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發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法官告誡被告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主張債權,被告虛心接受,提交了書面的道歉信,并主動交納了賠償款。原告欣然接受被告的道歉,雙方冰釋前嫌,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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