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所獲證據將不被采納”任重道遠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官員日前在“完善證據制度,預防刑事錯案”研討會上透露,最高檢將以死刑案件為切入點,出臺《死刑案件審查、運用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我國司法機關首次專門針對死刑案件的證據運用規則出臺司法解釋。最高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會上表示: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不僅將不被采納,而且檢察機關還將對刑訊逼供者立案偵查和追究責任。
隨著杜培伍、佘祥林、胥敬祥等人的冤假錯案近年不斷浮出水面,刑訊逼供這一干擾司法公正的頑癥,一次次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專家們總結了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諸多原因:傳統習慣的不良影響、有罪推定觀念的束縛、偵查人員素質水平的限制等。但在我看來,最根本的原因其實還是在“證據”本身。相當數量的法學界人士也認為,目前司法實踐過分依賴言詞證據,即口供。
為維護社會穩定、加大對犯罪的打擊力度,將“命案必破”、提高破案率作為公安機關的重要考核指標,本無可厚非。要想破案就要有證據,就要形成證據鏈。為獲取“證據”,公安機關往往會“窮盡一切手段”。于是,刑訊逼供作為其中取證成本最低的方式,便成了一些公安機關的常用手段。
遺憾的是,對刑訊逼供所獲證據的取舍,卻一直在刑事訴訟中存在爭議。即便在學界,也有排除說、區別說、轉化說等多種觀點。非法證據取舍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致使法律雖有規定卻難以遏制刑訊逼供證據屢屢被采納。
刑訊逼供所獲證據是公安機關使用肉刑、變相肉刑或類似手段取得的。其獲取過程不僅侵犯公民人身權,也難以保證證據的真實性。采納刑訊逼供證據,不僅會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也會助長逼供行為的發生,長此以往則會使公眾對司法喪失信心——將“刑訊逼供證據”稱為萬惡之源也并不為過。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4月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指出,中國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所有提訊室實施強制物理隔離;建立并推廣提訊前后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的制度。這些制度的出臺都是必要的。但如果不能實現“刑訊逼供所獲證據不被采納”,刑訊逼供行為的界定與懲處將繼續不能明確,即便監控與防范措施再完備,恐怕也難完全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禁止刑訊逼供,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制定法律,并宣布刑訊逼供證據無效。因此,明確“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不被采納”,確立刑訊逼供證據的排除原則,可謂意義重大。這不僅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需要,也必然能遏制執法人員的濫權行為,促使其文明執法、公正施法。
“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不被采納”,并不是寫入司法解釋就能一步到位。它的實現,需要律師在場制度、同步錄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口供補強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要實現“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不被采納”,還任重而道遠。(劉義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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