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不影響對其原有債務的承擔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陽江市國陽實業發展公司、陽江市長發實業公司和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借款糾紛上訴案評析
劉敏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及案件來源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南大街15號。
負責人楊軍華,該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建國,北京兆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寧,北京兆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江市國陽實業發展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陽江市東風一路25號。
法定代表人黃志文,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江市長發實業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陽江市東風一路25號。
法定代表人岑長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成獻,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陽江市上坑路七號之一。
法定代表人岑長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成獻,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上訴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公司西安辦)、陽江市長發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長發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陽江市國陽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國陽公司)、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公司)拖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粵高法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以(2003)民二終字第53號民事裁定,將該案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04年7月7日作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粵高法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信達公司西安辦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慶寶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劉敏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潘勇鋒擔任記錄。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審法院查明事實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1992年7月21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陜西省鐵道專業支行(以下簡稱鐵道支行)與國陽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鐵道支行借款5000萬元給國陽公司;借款期限一年,從1992年7月21日至1993年7月20日;借款利率為月息7.2‰,按季結息,國陽公司不按期歸還借款,逾期部分加收20%利息,在合同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利率執行。同月23日,鐵道支行將借款5000萬元劃人國陽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陽江辦事處所開設的021—00430045—581賬戶。同月24、25日,國陽公司將其中3000萬元轉入長發公司,2000萬元轉入廣東發展銀行陽江辦事處(以下簡稱廣發行陽江辦)用于歸還國陽公司所欠貸款。同年10月23日、1993年2月8日長發公司共償還國陽公司借款利息230萬元,1993年6月1日華龍公司償還國陽公司借款利息225萬元,以上總計共償還利息685萬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償還。
1996年5月10日,華龍公司和鐵道支行簽訂的《協議書》載明,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和相互理解的原則,就華龍公司所屬國陽公司歸還鐵道支行的貸款本息問題達成該協議;華龍公司愿意用自有資產金沙灣大酒店所有產權折價轉讓給鐵道支行,鐵道支行也同意華龍公司用金沙灣大酒店的所有產權抵還國陽公司在鐵道支行的貸款本息;關于金沙灣大酒店價值問題,雙方同意選擇一家雙方都信得過的評估機構估價,估價必須經過雙方認可或在估價基礎上協商確定;雙方都認可的估價與貸款本息抵還后的差額問題,雙方同意另行協商,妥善解決;各派二名代表組成工作小組,組織落實此項工作,資產轉讓由華龍公司報陽江市國資辦審批。同年9月,鐵道支行與華龍公司對金沙灣大酒店的評估費用問題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鐵道支行承擔評估單位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收取的評估費。同年11月6日,華龍公司、鐵道支行與京港評估公司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約定:華龍公司、鐵道支行共同委托京港評估公司對金沙灣大酒店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對象為該酒店的房產、地產、機器設備、在建工程及無形資產。而后,京港評估公司對金沙灣大酒店的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為13270.53萬元。后因該評估價值大大超過國陽公司當時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鐵道支行最終沒有接收該資產。1998年12月21日,鐵道支行、華龍公司和國陽公司等在鐵道支行會議室就國陽公司欠鐵道支行5000萬元貸款的清償問題及鐵道支行2500萬元土地款的處置問題召開會議,《會議紀要》載明,關于1992年7月1日,鐵道支行向國陽公司貸款5000萬元一事,華龍公司同意在公司上市之前,受讓其中的1600萬元債務,并承諾盡快與鐵道支行辦理1600萬元的借款手續,保證按季結息;就5000萬元貸款中的剩余3400萬元款項,華龍公司表示在公司上市后,盡量部分接收國陽公司的該筆債務,其余本息用珠海、澳門土地房產等抵償。而后,雙方沒有簽訂1600萬元的債務轉讓合同,也沒有就其余債務的接收進行協商。
1999年10月25日,鐵道支行改名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以下簡稱朱雀路支行)。同年12月27日,朱雀路支行與信達公司西安辦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朱雀路支行將對國陽公司的5000萬元債權轉讓給信達公司西安辦。朱雀路支行在該債權轉讓給信達公司西安辦后,將該債權轉讓情況通知了國陽公司。2000年9月16日,國陽公司出具《債權數額核對回執》給朱雀路支行,確認截至1999年9月20日尚欠朱雀路支行借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46995652.95元。
另查,國陽公司系1990年4月12日成立的國有企業,1991年3月6日公司住所地由成立時的陽江市牛圩新村十巷一號二樓變更為陽江市沿江北路127號,1992年1月9日變更為陽江市二環路133號,法定代表人為岑長篇。1992年4月8日,國陽公司與廣發行陽江辦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約定:國陽公司與廣發行陽江辦共同投資成立全民所有制聯營公司長發公司;長發公司注冊資金980萬元,其中國陽公司占55%,即539萬元,廣發行陽江辦占45%,即441萬元;國陽公司現有固定資產,按現價4000萬元人民幣劃入長發公司,國陽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一概由長發公司負責(具體數字詳見核資清單和賬務移交清單)。長發公司固定資產現價超過固定資產投入的增值部分金額1200萬元為國陽公司投入長發公司的投資。廣發行陽江辦的投資按約定比例確定為現金980萬元。雙方投入資金部分,按投資計息納入公司成本。國陽公司的固定資產核資由雙方共同審核認可。國陽公司的核資時間截止后繼續投入到其原有固定資產項目中的資金由長發公司負責。協議有效期為20年,從1992年營業執照批準生效之日起至2012年止。同年5月7日,雙方簽訂聯營協議附件約定:經雙方核定,國陽公司固定資產現超過固定資產投入的升值部分金額為人民幣12176730.14元。按國陽公司1992年4月30日的各項賬面余額移交長發公司,國陽公司發生在核資范圍以外和移交賬面以外的一切債權債務均與長發公司無關。同日,雙方移交國陽公司.《應收款項》表,載明應收款項為67653542.19元;移交《原國陽公司銀行存款情況表》,上載明存款總額為11139521.29元;移交《原國陽公司銀行借款情況表》,載明國陽公司尚欠的廣發行陽江辦等債權人的債務總計65120000.00元,其中不包括本案借款本金5000萬元及利息;移交《原國陽公司應付款明細表》,載明應付款總額為14844925.80元;移交《國陽公司固定資產清單》,其中金沙灣大酒店價值2296萬元,漁船兩對價值559萬元,船牌廠價值1102萬元,汽車兩臺價值43萬元,總計4000萬元;移交《原國陽公司資產負債表》,載明國陽公司資產方數額為79959216.60元(主要是應收款67653542.19元及存款11139521.29元之和),負債方數額為79959216.60元(主要是銀行借擲5120000元及應付款14844925.80元之和),總資產及總負債中均不含以上固定資產。以上債權債務及固定資產一并移交,長發公司確認接收。其中主要的固定資產金沙灣大酒店于1992年11月30日由國陽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在1993年被長發公司將其作為自有資產投入華龍公司后于1996年12月13日由華龍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1992年6月15日,長發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經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陽江工商局)核準成立,法定代表人由岑長篇兼任,經濟性質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為陽江市二環路133號,與國陽公司當時的住所地相同,1993年9月18日變更為陽江市上坑路七號之一,1999年9月8日變更為陽江市東風一路25號。另,長發公司憑其1992年8月7日、9月8日、10月30日以國陽公司名義付廣東省中山市大豐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大豐公司)土地轉讓費51500197元的憑證主張其替國陽公司支付了大豐公司土地轉讓費。憑其1992年8月29日、10月7日、11月24日、12月16日、1993年3月23日、6月29日支付總計5714萬元給國陽公司的憑證主張其為履行聯營協議代國陽公司還款57147萬元。
國陽公司原注冊資金為300萬元,在其固定資產全部劃入長發公司后,國陽公司沒有注銷,也沒有變更注冊資金數額,而是一直在從事經營活動。國陽公司向鐵道支行借款5000萬元之后,還與大豐公司簽訂合同受讓中山市港口鎮大豐開發區內編號為東12,面積為187001平方米;編號為東13,面積為129267平方米兩塊地的土地使用權。1999年12月15日,國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黃志文。住所地于1996年4月15日變更為陽江市上坑路七號之一,1999年變更為陽江市東風一路25號。
1992年11月14日,廣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辦公室以粵聯審辦(1992)122號文批準由長發公司、陽江金島實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金島公司)、陽江市龍江冷凍廠(以下簡稱龍江冷凍廠)改組籌建股份制企業華龍公司。1993年2月26日,廣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廣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粵股審[1993]2號《關于同意設立華龍公司的批復》(以下簡稱[1993]2號批復)正式批準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進行改組設立華龍公司。同年6月,經陽江工商局核準注冊,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作為發起人組建成立了華龍公司,登記的注冊資金為24838萬元,法定代表人由岑長篇兼任,住所地為陽江市上坑路七號之一。1993年2月26日關于成立華龍公司的章程第五條規定:華龍公司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三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改組成立;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該章程報給了陽江市工商局備案。1996年5月13日,華龍公司在上市前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的運作,經股東大會討論決定重新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將公司章程第五條修改為:華龍公司是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三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作為發起人,采用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為114029825元,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章程也同樣報給了陽江工商局備案。2000年1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發行字(2000)153號文批準了華龍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6000萬股,華龍公司中的國有法人股和法人服暫不上市流通。2000年11月17日,華龍公司在《中國證券報》刊登的招股說明書載明:華龍公司是于1992年經廣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辦公室粵聯審辦(1992)122號文批準籌建,1993年2月經廣東省企業改制委員會以(1993)2號批復批準,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共同發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設立時三家發起人分別將評估確認后的部分經營性凈資產按1:1折價人股,其中,長發公司投入的經營性資越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以及下屬企業國陽船排廠和南海漁業發展公司,資產總額評估值為68490411.63元,負債總額評估值為38344456.30元,凈資產評估值為30145955.33元,折為發起人入股30145956股;金島公司投入的經營性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和機械設備等,資產總額評估值為11352792.58元,負債總額評估值為1300311.06元,凈資產評估值為10025481.52元,折為發起人入股10025481股;龍江冷凍廠投入的經營性資產包括生產車間、倉庫等資產總額評為4710145.00元,負債總額評估值為4038756.85元,凈資產值為671 388.15元,折為發起人入股671 388股;根據華龍公司于2002年4月9日在《中國證券報》刊登的年度報告,長發公司為華龍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有華龍公司股份30145956股,股份性質為國有法人股,占總股本的7.32%。
陽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1996年8月22日陽國資辦[1996]29號《關于華龍公司國有股股本調整的確認意見》(以下簡稱《[1996]29號確認意見》)中載明:長發公司在大豐公司購進的土地調整后發起人國有股為每股30145956元。
2001年12月24日,信達公司西安辦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國陽公司和長發公司償還5000萬元欠款及其利息,華龍公司在金沙灣大酒店價值范圍內承擔上述欠款本息的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國陽公司、長發公司和華龍公司負擔。
三、原審法院審理情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鐵道支行是具有合法經營存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其與國陽公司于1992年7月21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應確認有效。國陽公司依據該合同取得借款后,只歸還了685萬元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能償還,構成違約,應承擔將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罰息償還給債權人的違約責任。鐵道支行更名為朱雀路支行后,與信達公司西安辦于1999年12月27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鐵道支行將本案借款產生的債權轉讓給信達公司西安辦,并將該債權的轉讓通知了國陽公司,故該債權轉讓從通知之日起對國陽公司依法發生法律效力,信達公司西安辦取得本案借款的債權人主體資格。國陽公司應向信達公司西安辦履行上述款項的償還責任。
長發公司的開辦人國陽公司與廣發行陽江辦簽訂聯營協議后,國陽公司移交其應收款項表、銀行存款表、銀行借款表、應付款項表、固定資產估價表、資產負債表,長發公司確認接收。其中主要的一項固定資產金沙灣大酒店土地使用權之后也被長發公司作為自有資產投入華龍公司并由華龍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因此,聯營協議已實際履行。從移交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來看,移交的總資產額79959216.60元,主要是應收款67653542.19元與存款11139521.29元之和;移交的總負債額79959216.60元,主要是銀行借款65120000元及應付款14844925.80元之和。總資產及總負債中均不含上述作價4000萬元的固定資產。至此,國陽公司不僅實質上已沒有任何剩余財產,而且國陽公司的固定資產是作價4000萬元以投資形式劃入長發公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企業的法人地位是由其擁有獨立的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決定的。企業法人財產原則的核心,是企業法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其債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財產作為其從事經營活動和對外償債的物質基礎,是企業法人成立的構成要件,也是衡量企業法人有無財產責任能力的標準。因此,在企業法人存續期間,其財產不得隨意支配、轉移和抽逃。而國陽公司與廣發行陽江辦簽訂聯營協議及協議的履行,實質上是以國陽公司投資長發公司為形式將國陽公司的全部財產轉移到長發公司中,使國陽公司失去對外償債的物質基礎,不再具有償債能力。故該聯營協議及其履行,從根本上違反了企業法人制度。既然國陽公司的資產是其存續期間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根據企業法人資產與責任相伴隨的原則,長發公司既已接收國陽公司的全部資產,就應在其接收資產的價值范圍內連帶承擔國陽公司的債務。但由于在移交當時國陽公司的資產沒有經過法定的驗資程序而僅僅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作價,移交當時國陽公司的固定資產價值現已無法確認。因此,長發公司應承擔國陽公司的全部債務。國陽公司與大豐公司簽訂的合同所指向的土地使用權不僅已被長發公司當作自己的資產投入到華龍公司中,而且長發公司代國陽公司支付給大豐公司的3000萬元實際上就是本案中國陽公司向鐵道支行所借款項中由國陽公司于1992年7月24、25日轉入長發公司的3000萬元,也就是說,不僅國陽公司的該項投資是在其沒有任何資產的情況下由其債務形成的,而且后來該項投資還被長發公司作為自己的資產。因此,長發公司關于國陽公司在1992年4月30日之后尚有自己的財產并仍然獨立從事民事活動,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國陽公司通過與廣發行陽江辦聯營協議的簽訂及其履行,以投資為形式將國陽公司的全部財產轉移至長發公司,這一行為違反民法通則及企業法中關于法人制度的有關規定,因此國陽公司與廣發行陽江辦之間關于償債范圍的約定無效,不能對抗長發公司的法定償債責任,長發公司不能免除承擔國陽公司1992年4月30日之后債務的責任。故長發公司關于鐵道支行5000萬元債務不在國陽公司與廣發行陽江辦約定承擔債務的范圍之內,信達公司西安辦的訴求不符合聯營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抗辯,該院不予采信。國陽公司應以其所有資產對其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長發公司既已接受國陽公司的所有資產,就不能選擇部分債務清償。如果許可長發公司選擇部分債務清償,對其他債權人來說就不公平。因此,長發公司關于其在取得國陽公司資產的同時亦為其償還廣發行陽江辦等債權人的借款共5714萬元,因此不能再為國陽公司承擔其他債務的抗辯亦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華龍公司于1992年6月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作為發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于2000年11月15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向社會公開發行普通股股票6000萬股。華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載明長發公司投入的經營性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以及下屬企業國陽船排廠和南海漁業發展公司,凈資產評估值為30145955.33元;折為發起人人股30145956股。至2002年4月9日,長發公司為華龍公司的第一股東,持有華龍公司股份30145956股,占總股本的17.32%。雖然長發公司將其全部凈資產投入華龍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關于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本的50%這一規定。但是,公司股東一旦將其資產投入公司并取得股份,公司即對其股東投入的資產擁有所有權,而股東僅對其股份擁有所有權。公司不因接受股東投入的資產而對股東自身的債務負償還的義務。此外,上市后的華龍公司,其股本結構不是單一的,包含了各種利益主體。其他新的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在合理信賴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上市的華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情況下投資華龍公司,沒有過錯。若由華龍公司為其發起人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則損害了其他新的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同時,長發公司將價值30145955.33元的凈資產投入華龍公司,并非無償劃入,而是相應取得了華龍公司30145956股的股權,該股權屬長發公司財產,長發公司可以這部分股權及其所產生的收益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三家企業在1993年簽署的華龍公司章程中約定由華龍公司承擔三個發起人股東的全部債權債務,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而1996年華龍公司經股東大會討論重新制定的章程中對此作出了修改,并報陽江市工商局備案。因此,信達公司西安辦以華龍公司1993年章程為依據要求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華龍公司與鐵道支行簽訂協議承諾以華龍公司資產金沙灣大酒店折價抵償國陽公司欠鐵道支行借款的行為屬第三人自愿承擔債務的行為,債權人鐵道支行既然予以認可,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雙方之間即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可以請求華龍公司履行其承諾。后雙方在履行該協議的過程中,由于金沙灣大酒店的資產評估價值大大超過國陽公司當時應償還的債務數額,鐵道支行最終未予接收該資產。且從1998年12月21日《會議紀要》看,該協議因無法繼續履行而實際已解除。信達公司西安辦從其與華龍公司簽訂的折價抵債的協議,主張華龍公司對該案款項承擔清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1998年12月21日鐵道支行與國陽公司、華龍公司簽署的《會議紀要》中,華龍公司一是承諾盡快與鐵道支行辦理1600萬元的借款手續,二是承諾盡快接收國陽公司的部分債務,三是承諾其余本息用其在珠海、澳門的土地、房產等抵償。但會議之后,雙方既未簽訂1600萬元的借款合同,也未就如何接收國陽公司債務及用珠海、澳門的土地、房產抵債再具體協商及簽署協議。故該《會議紀要》只是為訂立合同所做的意向性文件而非正式的履行債權債務的協議,不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信達公司西安辦以此主張華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亦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國陽公司、長發公司應在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5000萬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內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逾期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國陽公司已償付的利息685萬元抵扣應付利息款)給信達公司西安辦。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處理。二、駁回信達公司西安辦對華龍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7316.36元,由國陽公司、長發公司共同負擔。因該案案件受理費已由信達公司西安辦預交,故國陽公司、長發公司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應在該判決履行期內徑付信達公司西安辦,該院不再另行清退。
四、當事人上訴答辯情況
信達公司西安辦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華龍公司系由長發公司等三家國有企業經股份制改制設立的公司,華龍公司承接了上述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原有債務應當由改制后公司承擔。長發公司和華龍公司之間并非投資關系。華龍公司1993年章程中明確載明由其承擔上述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該規定符合當時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于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時,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改組后公司承擔的規定。當時公司法并未頒布施行,談不上違反公司法的問題。華龍公司1996年章程并未對其應該承擔上述三家發起人債務的內容進行修改,而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重新表述而已。華龍公司2000年上市時,對華龍公司的資產及負債情況公布于眾,其他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購買華龍公司股票時對華龍公司的資產狀況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應有清晰的認識。華龍公司承擔本案債務并不違反公平原則。長發公司全部資產進入華龍公司后,喪失了償債能力,已成為事實上的空殼公司。華龍公司成立之后至其上市之前,一直認可該筆債務,不僅歸還利息225萬元,而且通過簽訂抵償協議書、會議紀要等方式多次承諾歸還該筆款項,充分反映了其真實償債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請求撤銷原判,判令華龍公司償還本案債務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華龍公司答辯稱,1993年公司章程雖然載明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但1996年公司修改章程將上述條款改為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華龍公司1996年重新登記和2000年上市后,長發公司持有華龍公司30145956股股權,長發公司在華龍公司的出資已轉化為相應的股權,信達公司西安辦以華龍公司接收長發公司全部資產作為其請求依據不成立。華龍公司雖然在1996年同意以金沙灣大酒店折抵本案債務,但因評估價格超出債務,鐵道支行最終放棄了抵償協議的履行。1998年會議紀要僅為意向性文件,雙方未進一步協商并簽訂具體的債務轉讓協議和辦理相應的借款手續,該筆債務的債務人仍然是國陽公司。企業出資入股不同于企業部分公司制改制,由新設公司對出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對華龍公司系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長發公司投入華龍公司的凈資產已轉化為股權等事實已予認定,華龍公司不應承擔本案債務。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國陽公司、長發公司未做答辯。
五、二審法院補充查明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一審法院查明的除1996年華龍公司章程將1993年章程第五條進行了修改以外的其他事實。同時另查明:前述廣東省企業改制委員會[1993]2號批復載明,同意將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改組為華龍公司。華龍公司為法人和內部職工混合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總股本24838.18萬股,均為記名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按面值發行。國家股17522.18萬股,占總股本的70.546%,其中12783.87萬股以長發公司資產評估后人股的凈資產12783.87萬元折股,占總股本的51.47%;4671.17萬股以金島公司資產評估后可入股的凈資產4671.17萬元折股,占總股本的18.81%;67.14萬股以龍江冷凍廠資產評估后可入股的凈資產67.14萬元折股,占總股本的0.27%;國家股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法人股5000萬股,占總股本的20.13%,向其他企業法人募集,不得向工會法人募集,向其他企業法人募集股份必須采取定向內部募集,法人股不得化整為零配售給個人。內部職工股2316萬股,占總股本的9.324%,內部職工股僅限于華龍公司的內部職工認購,不得超范圍發行,單個職工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未經批準,內部職工股不得轉讓等。
華龍公司1993年2月26日章程載明,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的《關于股份制試點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制定該章程;華龍公司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三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改組成立,吸收其他法人及內部職工股投資人股組成;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公司設國家股、法人股和自然人股三種股份,其中國家股為長發公司等三家發起人經資產評估后凈資產為17522萬元,全部折價入股為17522萬股,占總股份的70.54%,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
《[1996]29號確認意見》載明,長發公司土地評估是在1992年底房地產高潮時按現行市價法評估確認的,對照現在房地產低潮價格顯得比較高,造成虛增股本數額較大,經研究同意做出調整,調整后發起人國有股為每股30145956元;因金島公司經查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將其原界定為國有股的股份改為工會法人股;因龍江冷凍廠系國陽公司和自然人孫永濱聯營設立的企業,故將孫永濱個人出資部分調整為個人股。調整后,華龍公司總股本為114029825.67元,其中國有股30723349.81元,占27%(其中長發公司30145956元,龍江冷凍廠577393.81元);法人股60052481.2元,占53%(其中工會法人股10052481.52元,定向募集法人股60000000元);個人股23253994.34元,占20% (孫永濱93994.34元,內部職工股23160000元)。
1996年華龍公司章程對其1993年章程進行了全面的修改,而非徑行將原第五條關于“本公司承擔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調整為“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14029825元。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修改前后的二個第五條沒有一一對應關系。修改后的1996年章程未再載明由其承擔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內容,但載明,公司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三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發起人,采用募集方式設立;公司股份分為國有法人股、—般法人股、定向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其中國有法人股30817344股,是以長發公司和龍江冷凍廠的以部分經營性凈資產折價入股,占總股本的27.03%,一般法人股10052481股,是以金島公司的部分經營性凈資產折價入股,占總股本的8.82%,定向法人股45200200股,是以國內其他企業以法人合法財產向該公司投資形成的股本,占總股本的39.64%,內部職工股27959800股,是公司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占總股本的24.52%。2000年華龍公司章程載明,公司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6000萬股,成立時向長發公司、金島公司、龍江冷凍廠發行40869825股,占公司成立時所發行普通股總數的23.48%。
《華龍公司上市公告書》對公司歷史沿革情況載明,設立時三家發起人分別將經評估確認后的部分經營性凈資產按1:1折價入股,長發公司凈資產評估值折為發起人股30145956股,并明確提示該公司董事會保證上市公告書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者嚴重誤導,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始債務主體系國陽公司,二審爭議的主要問題是華龍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國陽公司所借5000萬元本息的償還責任。一審法院以國陽公司通過與廣發行陽江辦簽訂聯營協議成立長發公司的方式,將國陽公司的全部財產轉移到長發公司,使國陽公司失去對外償債的物質基礎為由,判決長發公司承擔國陽公司的該筆債務。鑒于長發公司未向該院提起上訴,故該院二審對此不再予以審查。該院二審僅就華龍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長發公司債務問題進行審理。
華龍公司系1993年經廣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廣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1993]2號批復批準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進行改組設立的股份制企業,其中17522.18萬股國家股由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法人資產合并后的凈資產形成,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5000萬股法人股通過向其他企業法人募集的方式形成;2316萬股內部職工股向內部職工集資形成。該批復對華龍公司成立的性質應當說規定的是明確的。同時華龍公司成立之初的1993年章程亦對“華龍公司的國家股系由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凈資產折價而成,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由華龍公司承擔”等內容做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從華龍公司的設立看,華龍公司是在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合并的基礎上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股份合作制改制設立的。華龍公司的設立雖然在表面上看是一次性行為完成的,但從法律意義上看,其設立行為包括了企業合并和股份合作制改制兩個法律行為,即首先是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法人的合并行為,其次是在合并的基礎上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職工)為企業新的出資者,將原國有企業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關于“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因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的合并行為,被合并各方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依法均應由合并后法人概括性繼受;同時,三家企業合并后經股份制改制,改變的僅僅是法人的資本結構、投資主體、數量和企業的組織形式,而其民事主體并未變更,即股份合作制改制后的法人與改制前的法人系同一人格,故股份制改制前的法人債務(即因合并繼受過來的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的債務)當然由改制后的法人(即華龍公司)承擔。綜上,從華龍公司的成立來看,華龍公司應當對長發公司等三家合并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也正如此,華龍公司章程中才有由其承擔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規定。這種規定本身也體現了華龍公司成立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通過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的方式設立公司與由企業正常出資設立新公司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因股份制改制前后民事主體的同一性,改制前法人的債務由改制后公司承擔。而企業出資設立新公司,因未造成原法人責任財產的減少,僅僅是法人財產由原先的有形財產或貨幣等形態轉化成企業對新公司持有的股權,故出資者的債務不可能追及到新公司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的華龍公司自始并非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由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作為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在成立華龍公司之初,并未作為出資者對華龍公司持有相應的股份,而是由陽江市國資辦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人代表國家持有上述三家法人的國有資產形成的華龍公司國有股股份。這在[1993]2號批復以及華龍公司1993年章程中均有明確記載。原審法院將這種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制和企業正常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相混淆,認定華龍公司不應承擔長發公司債務不當,該院予以糾正。信達公司西安辦關于華龍公司并非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投資設立,其承接了上述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應當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上訴理由,該院予以支持。
另外,本案爭議的5000萬元借款,華龍公司成立后不僅于1993年6月1日償還了225萬元利息,而且還多次以不同方式對其負有的該筆債務的償還責任予以確認。1996年5月10日,華龍公司為解決本案債務償還問題與鐵道支行簽訂協議,約定以其自有資產金沙灣大酒店的產權折價轉讓給鐵道支行,用以抵償國陽公司的該筆債務。雖然該抵償協議最終因抵償物價值遠遠大于國陽公司債務而未能履行,但該協議的簽訂至少說明華龍公司對其應承擔國陽公司5000萬元債務是認可的。抵償協議的簽訂僅僅是華龍公司和鐵道支行就該筆債務的償還采取的一種具體措施而已。華龍公司對國陽公司該筆債務的承擔責任在其成立之初即已形成,而非基于該抵償協議的簽訂始產生,故不能因該措施未能實施而免除華龍公司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關于華龍公司簽訂抵償協議屬第三人自愿承擔債務,后因協議無法履行而實際解除,從而基于此承諾形成的華龍公司對該筆債務的承擔責任亦不存在的認定不當,該院予以糾正。1998年12月21日,鐵道支行、華龍公司和國陽公司等為解決國陽公司5000萬元貸款清償問題再次召開會議進行協商,雖然《會議紀要》上載明的“關于1992年7月1日鐵道支行向國陽公司貸款5000萬元一事,華龍公司同意在公司上市之前,受讓其中的1600萬元債務,并承諾盡快與鐵道支行辦理1600萬元的借款手續,保證按季結息;就5000萬元貸款中的剩余3400萬元款項,華龍公司表示在公司上市后,盡量部分接收國陽公司的該筆債務,其余本息用珠海、澳門土地房產等抵償”等內容,從字面上看是華龍公司同意分期受讓該筆債務的意思表示,但究其實質仍然是華龍公司和鐵道支行為了結雙方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協商采取的具體措施,而非債務轉移或債務參加的性質。故雙方最終是否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等并不影響華龍公司承擔國陽公司的債務。原審法院以《會議紀要》僅為訂立合同所作的意向性文件而非正式的履行債權債務的協議,不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華龍公司不承擔國陽公司債務的認定不當,該院予以糾正。綜上,華龍公司承擔國陽公司5000萬元債務是華龍公司自始以來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決其承擔該筆債務,并不損害其權益。故信達公司西安辦關于華龍公司一直認可該筆債務,應當由其承擔償還責任的上訴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
華龍公司1996年章程修改后并未將1993年章程第五條關于“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徑行變更為“華龍公司不承擔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債務”,而是根據公司法等的要求對整個章程進行了規范性的修訂。且即使華龍公司1996年章程修改中將1993年章程第五條徑行變更為“華龍公司不承擔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債務”,亦應有法律依據,或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其修改不能對抗債權人,信達公司西安辦仍然可以按照華龍公司成立的事實狀況要求其承擔債務。故華龍公司關于其1996年章程已經對1993年章程中關于由其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規定予以修改,其不應再按照1993年章程的規定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答辯理由,該院不予采納。
華龍公司自其1993年成立時起至今,始終是同一法人,包括2000年華龍公司上市后,其與成立時的法人在主體資格上并無二致。對此,華龍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中亦明確記載其系根據[1993]2號批復設立的公司。故不論后來華龍公司基于何種原因、以何種方式,將成立時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的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凈資產形成的國有股又轉化成所謂的發起人股,都不能用以對抗信達公司西安辦根據原合并、改制事實要求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訴請。也不能以華龍公司上市后為保護其他新的股東利益為由來否定其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于不同利益主體權益的保護,法律設置有不同的制度,其他民事主體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原審法院以由華龍公司為其發起人承擔股東的債務進而損害了其他新的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合法權益為由,駁回信達公司西安辦對華龍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當,該院予以糾正。實際上,華龍公司將其原有國家股轉化成由應當注銷而來注銷的長發公司等持有,性質上至多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不影響華龍公司按照設立時的事實狀態繼續承擔原被合并各方的債務。故華龍公司關于其1996年重新登記和2000年上市后,長發公司在華龍公司的出資已轉化成相應股權,華龍公司不應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抗辯,該院亦不予采納。
綜上,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 (二)、 (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粵高法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二、撤銷上述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三、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上述應付款項,限于本判決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償付,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87316.36元,均由陽江市國陽實業發展公司、陽江市長發實業公司和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七、對本案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分析
本案原始債務主體系國陽公司,原審法院以國陽公司通過與廣發行陽江辦簽訂聯營協議成立長發公司的方式,將國陽公司的全部財產轉移到長發公司,使國陽公司失去對外償債的物質基礎為由,判決長發公司承擔國陽公司的該筆債務。鑒于長發公司未向本院提起上訴,故本院二審對長發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國陽公司債務問題不再予以審查。本院二審僅就華龍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長發公司債務問題進行審理。
對于華龍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長發公司債務,尤其是華龍公司的上市是否影響其對長發公司債務的承擔問題,是本案二審中爭議的焦點。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從華龍公司的成立及其成立時聿程的規定來看,華龍公司應當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
從現有事實看,華龍公司系1993年經廣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市小組、廣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1993]2號《關于同意設立華龍公司的批復》批準,由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進行改組設立的股份制企業,從批復的內容看,華龍公司系在三家企業合并的基礎上,進行的增資擴股合作制改造。其中17522.18萬股國家股由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法人資產合并后的凈資產形成,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另外,在原國有資產之外,通過向其他企業法人募集的方式形成5000萬股法人股;以及向內部職工集資形成了316萬股內部職工股。該批復對華龍公司成立的性質應當說規定的是明確的。同時華龍公司成立之初的1993年章程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即華龍公司系以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改組并吸收其他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的方式設立,公司設國家股、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其中國家股系由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凈資產折價而成,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并明確載明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由華龍公司承擔。因此,從華龍公司的設立看,華龍公司是在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合并的基礎上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設立的。華龍公司的設立雖然在表面上看是一次行為完成的,但從法律意義上看,其設立行為包括了企業合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兩個法律行為,即首先是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法人的合并行為,其次是在合并的基礎上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職工)為企業新的出資者,將原國有企業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關于“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因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的合并行為,被合并各方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依法均應由合并后法人概括性繼受;同時,三家企業合并后經股份制改造,改變的僅僅是法人的資本結構、投資主體、數量和企業的組織形式,而其民事主體并未變更,即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法人與改造前的法人系同一人格,故股份制改造前的法人債務(即因合并繼受過來的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的債務)當然由改造后的法人(即華龍公司)承擔。綜上,從華龍公司的成立來看,華龍公司應當對長發公司等三家合并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也正如此,華龍公司成立時的章程(即1993年章程)中才有“由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規定。這種規定本身也體現了華龍公司成立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通過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方式設立公司與由企業正常出資設立新公司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因股份制改造前后民事主體的同一性,改制前法人的債務由改制后公司承擔。而企業出資設立新公司,因未造成原法人責任財產的減少,僅僅是法人財產由原先的有形財產或貨幣等形態轉化成企業對新公司持有的股權,故出資者的債務不可能追及到新公司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的華龍公司自始并非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由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作為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在成立華龍公司之初,并未作為出資者對華龍公司持有相應的股份,而是由陽江市國資辦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人代表國家持有上述三家法人的國有資產形成的華龍公司國有股股份。這在[1993]2號批復以及華龍公司1993年章程中均有明確記載。原審法院將這種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企業正常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相混淆,認定華龍公司不應承擔長發公司債務不當,應當予以糾正。鑒于國陽公司在其原有財產基礎上從1992年與廣發行陽江辦聯營成立長發公司,到1993年經過股份制改造設立華龍公司,以及2000年華龍公司上市等一系列行為,因歷史等原因并未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操作,故在界定民事責任時,不能機械地照搬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信達公司西安辦關于華龍公司并非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投資設立,其承接了上述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應當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上訴理由,應予支持。
(二)從華龍公司成立后對本案爭議的該筆款項的一系列行為看,由其承擔該筆債務的償還責任系華龍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1、對于本案爭議的該筆國陽公司5000萬元借款,華龍公司成立后于1993年6月1日償還了225萬元利息。
2、華龍公司多次以不同方式對其負有的該筆債務的償還責任予以確認。
首先,1996年5月10日,華龍公司為解決本案債務償還問題與鐵道支行簽訂協議,約定以其自有資產金沙灣大酒店的產權折價轉讓給鐵道支行,用以抵償國陽公司的該筆債務。雖然該抵償協議最終因抵償物價值遠遠大于國陽公司債務而未能履行,但該協議的簽訂至少說明華龍公司對其應承擔國陽公司5000萬元債務是認可的。抵償協議的簽訂僅僅是華龍公司和鐵道支行就該筆債務的償還采取的一種具體措施而已。華龍公司對國陽公司該筆債務的承擔責任在其成立之初即已形成,而非基于該抵償協議的簽訂始產生,故不能因該措施未能實施而免除華龍公司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關于華龍公司簽訂抵償協議屬第三人自愿承擔債務,后因協議無法履行而實際解除,從而基于此承諾形成的華龍公司對該筆債務的承擔責任亦不存在的認定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其次,1998年12月21日,鐵道支行、華龍公司和國陽公司等為解決國陽公司5000萬元貸款清償問題再次召開會議進行協商,雖然《會議紀要》上載明的“關于1992年7月1日鐵道支行向國陽公司貸款5000萬元一事,華龍公司同意在公司上市之前,受讓其中的1600萬元債務,并承諾盡快與鐵道支行辦理1600萬元的借款手續,保證按季結息;就5000萬元貸款中的剩余3400萬元款項,華龍公司表示在公司上市后,盡量部分接收國陽公司的該筆債務,其余本息用珠海、澳門土地房產等抵償”等內容,從字面上看是華龍公司同意分期受讓該筆債務的意思表示,但究其實質仍然是華龍公司和鐵道支行為了結雙方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協商采取的具體措施,而非債務轉移或債務參加的性質。故雙方最終是否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等并不影響華龍公司承擔國陽公司的債務。原審法院以《會議紀要》僅為訂立合同所作的意向性文件而非正式的履行債權債務的協議,不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華龍公司不承擔國陽公司債務的認定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華龍公司承擔國陽公司5000萬元債務是華龍公司自始以來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決其承擔該筆債務,并不損害其權益。故信達公司西安辦關于華龍公司一直認可該筆債務,應當由其承擔償還責任的上訴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三)華龍公司1996年章程不能免除其對長發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
首先,華龍公司1996年修改后章程并未將1993年章程第五條關于“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金島公司和龍江冷凍廠三家企業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徑行變更為“華龍公司不承擔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債務”,而是根據公司法等的要求對整個章程進行了規范性的修訂。
其次,即使華龍公司1996年章程修改中將1993年章程第五條徑行變更為“華龍公司不承擔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債務”,亦應有法律依據,或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其修改不能對抗債權人,信達公司西安辦仍然可以按照華龍公司成立的事實狀況要求其承擔債務。
故華龍公司關于其1996年章程已經對1993年章程中關于由其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規定予以修改,其不應再按照1993年章程的規定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答辯理由,不應予以采納。
(四)華龍公司上市不應影響其對長發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
在基于本案上述事實對華龍公司應當對本案爭議欠款承擔償還責任基本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對華龍公司是否應當對其上市前已形成債務承擔責任問題上,仍存在較大的分歧。
有觀點認為,如按一般性企業改制,本案債務由華龍公司承擔沒有問題,即華龍公司上市前應當承擔本案該筆債務。但現因華龍公司為上市公司,如判決華龍公司承擔該筆債務,必然引起廣大中小股東權益損害,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考慮,更應重視社會效果。2000年華龍公司上市后,增加了大量二級市場股東,已非1998年之前意義上的華龍公司。1998年之前華龍公司實為三個股東的全部資產,而上市后則成為公眾公司,成為眾多股東的公司,并非長發公司等三公司的公司。華龍公司原各股東自己的債務應自行承擔,上市公司僅應以各股東享有的股權承擔有限責任。不宜夸大大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所享有的權益及對應債務的負擔。如果判決由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的債務,不僅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符,而且對公眾股東不公平,容易引起證券市場的波動。
對此,為慎重起見,我們專門征求了中國證監會、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監會等部門的意見。對上述問題,多數意見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上市交易,其資本額、資本結構和公司股東所持股權轉讓方式等將發生相應的變化,并將涉及眾多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但從我國目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來看,公司此前所負債務并不因后來的發行新股、上市交易而得到免除或者轉移,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少數意見認為,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享有所有者權益,僅對其股份擁有所有權,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不應對股東自身的債務負償還的義務。股份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結構已包含多種利益主體,其他新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民在合理信賴由證監會批準的招股說明書的情況下投資到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為其發起人股東債務承擔責任,就有可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故認為應當由長發公司在其享有的國有法人股股權范圍內對華龍公司上市前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我們多數意見認為:
第一,華龍公司自其1993年成立時起至今,始終是同一法人,包括2000年華龍公司上市后,其與成立時的法人在主體資格上并無二致。對此,華龍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中亦明確記載其系根據[1993]2號批復設立的公司。故不論后來華龍公司基于何種原因、以何種方式,將成立時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的長發公司等三家企業凈資產形成的國有股又轉化成所謂的發起人股,都不能用以對抗信達公司西安辦根據原合并、改制事實要求華龍公司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訴請。
第二,華龍公司上市雖然導致其資本額、資本結構和公司股東所持股權轉讓方式等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并將涉及眾多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但因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因此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故其上市前所負債務并不因上市交易而得到免除或者轉移,故不能以華龍公司上市后為保護其他新的股東利益為由來否定其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且,對于不同利益主體權益的保護,法律設置有不同的制度,其他民事主體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也就是說,如果華龍公司在申請上市時,在其招股說明書等公示內容上對其原有債務做了虛假的陳述,損害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時,則基于該虛假陳述加入進來的二級市場股東,完全可以按照《華龍公司上市公告書》中關于“公司董事會保證上市公告書所載內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者嚴重誤導,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等承諾,通過其他的司法救濟途經主張有關民事主體的
賠償責任,而不能因此免除華龍公司對其上市前已經形成債務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以由華龍公司為其發起人承擔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損害了其他新的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合法權益為由,駁回信達公司西安辦對華龍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華龍公司將其原有國家股(由陽江市國資辦持有)轉化成由應當注銷而未注銷的長發公司等持有,性質上至多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并不影響華龍公司按照設立時的事實狀態繼續承擔原被合并各方的債務。故華龍公司關于其1996年重新登記和2000年上市后,長發公司在華龍公司的出資已轉化成相應股權,華龍公司不應承擔長發公司債務的抗辯,亦不應予以采納。華龍公司依法應當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