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青海省海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開庭審理化隆縣人民醫院與馬玉琴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時,在法庭調解階段,經過法官辯法析理,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青海省化隆縣人民醫院一次性賠償馬玉琴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000元。
2008年2月6日,馬玉琴因急性闌尾炎到化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并于當日行闌尾炎切除術。術間,主治醫生以發現馬玉琴右側卵巢破裂為由,將馬玉琴的右側卵巢切除,但馬玉琴的家屬未在手術通知單上簽字,也未對切除的卵巢進行病理檢驗。
2008年4月20日,馬玉琴因腹部疼痛,到青海省中醫院就診,B超顯示其右側卵巢已被全部切除。馬玉琴遂向化隆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醫療過錯鑒定。
2008年10月11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鑒定報告,認定化隆縣人民醫院承擔50%的責任。馬玉琴對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化隆縣人民法院再次委托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認定,化隆縣人民醫院提出馬玉琴右側卵巢黃體破裂不能成立,收拾后未進行病理檢驗,且未告知患者家屬,應承擔60%的責任。
2009年6月25日,青海省化隆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未明確40%的責任由誰承擔,鑒定結論存在瑕疵,對鑒定結論的效力不予認可,判令化隆縣人民醫院承擔全部責任,即賠償馬玉琴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6143.68元(其中精神撫慰金30000元)。
一審宣判后,化隆縣人民醫院不服,向青海省海東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上訴理由:一是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明確認定醫院應承擔60%責任,一審判決醫院承擔全責沒有事實依據;二是一審判決護理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不當,精神撫慰金過高。
海東地區中級法院受理后,考慮到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職業性極強,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鑒定。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將鑒定結論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怠于審查,以至于出現鑒定結論決定判決結果的現象,也就是所謂的“專家辦案”;二是完全否定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醫療鑒定不是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唯一依據,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有審查的權力,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足以推翻鑒定結論,或者明顯違背事實和醫學科學,法院可以不予采用。醫療鑒定結論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參考,對醫療鑒定法院在分析判斷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為了真正達到案結事了得目的,在二審開庭審理期間,法官進行了調解。在調解中,法官指出化隆縣人民醫院存在的兩個過錯,即一是醫院在行右側卵巢切除術時,未向患者及家屬履行告知義務,且醫院提供的病歷有明顯的修改痕跡;二是醫院提出馬玉琴右側卵巢黃體破裂不能成立。醫院作為專門從事醫療服務的機構,應該預見到不及時進行病檢,就無法確診患者的病灶,可能影響診斷結果,甚至引發醫療糾紛,其注意義務應高于患者,在患者或者家屬拒絕配合的情況下,應主動到省級醫院進行病檢,因此對馬玉琴被切的卵巢是否存在病灶,應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聽到法官在法庭上的深入分析,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并當庭達成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