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受傷是否算工傷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案件,判決認定: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王靜,雖是無證駕駛,但其所受的傷仍屬于工傷。
下班途中遇車禍
王靜是鎮江市某農村信用社職工,2003年8月22日,她無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下班返家,途經一轉彎交叉路口時,遇到當地村民王愛民駕駛的農用車,當該農用車超越同方向行駛的由王靜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時,將兩輪摩托車刮倒。王靜隨后被送往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后法醫鑒定結論:王靜為三級傷殘。
2003年9月1日,鎮江市丹徒區公安交通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愛民駕駛機動車經交叉路口,在未確認安全的條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機動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靜不負此事故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王靜因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罰款200元。
工傷認定遭遇否決
2004年6月29日,王靜向鎮江市丹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決定:王靜下班途中,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與農用車相撞,對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不認定工傷。
王靜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維持了上述認定。
王靜遂向丹徒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鎮江市丹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丹徒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靜受傷,系肇事司機王愛民違章駕駛直接造成的,王愛民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而非王靜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因此王靜受傷與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鎮江市丹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對王靜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鎮江市丹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責令該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企業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案件第三人鎮江市某農村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在交通事故中王靜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王靜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與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傷有因果關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二審庭審辯論中,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鎮江市丹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以及王靜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與事故的發生、王靜的受傷有無因果關系上。
鎮江市某農村信用社認為王靜無證駕駛是違法行為,其無證駕駛必然造成可預見的損害,且王靜被處罰200元罰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能認定工傷,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鎮江市丹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王靜無證駕駛與事故發生有推薦閱讀:工傷 賠償 因果關系。如王靜遵守治安規定,就不可能發生此次事故。
終審判決認定工傷
鎮江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靜在下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受傷,其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鎮江市丹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對王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經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只有在公安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認定職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且該行為與傷害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另外,公安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認定:王靜不負此事故責任;王愛民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因此,王靜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此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因果關系,與其受到傷害沒有必然因果關系。鎮江市某農村信用社上訴所稱的理由及原審被告鎮江市丹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陳述的意見均不能成立。
2005年6月7日,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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