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今華入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2.致人傷害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3.致人死亡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4.侵犯其他人身權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5.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6.違反約定的民事責任 (1)負責“三包”。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簡稱“三包”)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2)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3)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收款,并應當承擔預收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7.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責任 若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8.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 若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則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9.違法經營者的經濟責任與行政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 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 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 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經營者和國家機夫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1)經營者的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或死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末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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