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律師完全指引
·目錄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2.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正確處置事故現場? 3.哪種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可以“私了”? 4.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序要求? 5.什么是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 6.什么是交通事故調查程序? 7.什么是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 8.如何認定飲酒駕車、醉酒駕車行為? 9.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10.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11.什么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程序? 12.當事人能否就交通事故認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13.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14.當事人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15.何謂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一級至十級傷殘? 16.什么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包括哪些范圍? 1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程序? 18.什么是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賠償責任? 19.哪些情形屬于交強險免賠范圍? 20.交強險理賠程序有哪些規定? 21.什么是交強險以外的賠償責任? 2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包括哪些范圍? 23.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4.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5.乘客乘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6.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需要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27. 分期付款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28.機動車被盜竊、搶劫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9.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0.出借身份證給他人買車,出借人是否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1.出租車輛車主是否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2.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33.職員私自使用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34.幫工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正文】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判斷一起交通事件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車輛、道路、過錯或者意外、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等五個要件。 (1)交通事故必須具備“車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要件。 A.“機動車”即動力裝置輪式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B.“非機動車”即人畜力驅動或者受限制的動力裝置交通工具,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車輛 機動車 非機動車 驅動方式 以動力裝置驅動/牽引 以人/畜力驅動;受限制動力裝置驅動 認定條件 ①必須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的輪式車輛機動車(包括拖拉機、農業機械、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在內) ①必須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或者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②必須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 ③必須不是非機動車 ③必須不是機動車 其 他 ①《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 最高設計時速不應大于50KM/H ②《汽油機助自行車》GB17284-1998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 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氣缸工作容積大于30ML,應視為機動車 ③《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
(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道路”要件。 “道路”即允許社會(公眾)機動車通行的場所,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過錯或者意外”要件。 行為人必須因過錯(包括故意、過失違章)導致交通事故;或者因為意外事件導致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損害結果”(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要件。 A.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B.人員受傷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員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員受傷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且重傷1人以上(具有嚴重違章行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一般違章行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C.人員死亡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員死亡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且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或者死亡3人以上且負事故同等以上責任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5)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因果關系”要件。 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損害結果必須與行為人交通違章或者交通意外事件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律師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是“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路”上(社會機動車通行地方)違章或者意外因而(因果關系)發生人損、財損的事故。 ①無“車”不構成交通事故;行人與行人在道路上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傷亡的,不屬于交通事故。 ②無“路”不構成交通事故;但可以構成路外事故(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③無“損害”(如“有驚無險”)不構成交通事故。 “車撞狗(動物)”符合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應當屬于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但現行交通事故法律規定空白(無明確規定)。 ④無違章、無意外不構成交通事故。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致人傷亡、財產損失的,以及“碰瓷”現象,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⑤無因果關系不構成交通事故。 【特別說明】交通要素無接觸也可以成立交通事故。如因躲避其他違章行駛的車輛而發生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違章停車導致其他車輛發生的事故可以構成交通事故。 2.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正確處置事故現場?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保持鎮定,嚴格按照以下五個步驟正確處置:①立即停車→②采取安全保護措施→③保護現場→④迅速報警/或“私了”→⑤立即疏散。 第一步:立即停車。 車輛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懷疑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停車。 【律師提醒】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立即停車涉及到事故責任的認定。 A.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立即停車,本來不負事故責任或者只負事故較輕責任,有可能被認定為較重事故責任。如,因為沒有立即停車而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沒有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而負事故責任或者負事故較重責任。 B.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立即停車,有可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或交通肇事逃逸: ①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屬于嚴重違規行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交通肇事罪(普通交通肇事需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3人以上重傷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②交通肇事逃逸屬于加重處罰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步:車輛駕駛人停車后,應當立即采取以下安全保護措施: (1)拉緊手制動; (2)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 (3)設置警告標志牌。 【律師提醒】 ①停車后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次生事故發生。 車輛駕駛人停車后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得當,對次生事故責任認定至關重要。 ②警示牌設置的距離要求為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高速公路要求在150米以外。 因警示牌設置距離不夠(甚至只差一兩米)導致次生事故而被認定負事故責任的并不少見。因此,當事人在不能準確判定距離的情況下,應當盡量將警示牌設置遠些。 第三步:保護現場。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并留下后果的具體場地和空間范圍。 (1)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當事人必須使用肇事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應當在路面上標明肇事車輛的位置和傷者倒地的位置。 (2)對于“私了”的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并簽字確認交通事故協議書“事故事實”、并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再撤離現場,避免先行撤離現場后賠償協商不成無法認定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 【律師提醒】交通事故現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和處理交通事故的最重要依據;是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的關鍵。 ①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②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否查清交通事故事實,均承擔全部責任; ③當事人未保護現場導致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由機動車一方對非機動車一方或者行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步:迅速報警或者“私了”。 (1)對于依法不能“私了”(包括依法不得“私了”和無法達成“私了”協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待交警處理。 (2)對于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A.當事人在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并保留拍照或者劃標現場事故現場位置后,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 B.對于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前應當先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再進行協商賠償事宜。 【律師提醒】 ①對于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報警,等待交警處理。 ②對于依法“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撤離事故現場前必須先簽訂確認“事故事實”,避免撤離現場后對方翻臉不認,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第五步:立即疏散。 由駕駛人員或者車上其他人員(駕駛員死亡或者無法行動的)組織疏散,防止次生事故。 最后,出險后當事人應當在48小時內或者保險合同約定時間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即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了保險事故。否則,因未及時報案,導致保險公司對事故的保險責任、損失無法認定時,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律師提示】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一定要保持鎮定,按照上述步驟正確處置。 3.哪種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可以“私了”?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即“私了”,是指當事人私下協商解決輕微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一種處理方式。 輕微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沒有人員傷亡、過失造成機動車輕微碰凹、刮花、機件損壞等,損失金額一般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以內的交通事故。 按照目前交強險相關規定,有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人民幣,無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人民幣。 當事人依法可以“私了”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6個條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不能“私了” 1.僅限于財產損失交通事故; 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交通事故; 2.僅限于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且自愿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交通事故;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后(不必保護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雖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3.僅限于沒有公共危險的交通事故;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4.僅限于無公共財產、他人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5.僅限于合格駕駛條件的交通事故;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6.僅限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律師提示】 ①當事人務必準確了解哪些交通事故依法可以“私了”,哪些交通事故依法不能“私了”。對于依法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切勿怕麻煩或者擔心交警部門“扣分”、罰款而盲目“私了”,否則將后患無窮! ②依法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交通事故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該協議書相當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可持此協議書直接向保險公司理賠。 ③對于依法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同時,因該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不應當具有約束力。 ④《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規定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僅限于財產損失事故,對財產損失金額沒有限制。對于財產損失數額巨大的交通事故,因涉及保險理賠問題,甚至還涉及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問題,當事人最好不宜“私了”。 4.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序要求?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①查看財產損失情況→②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關鍵)→③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④保險報案/協商賠償事宜,簽訂書面賠償協議(重要)。 第一步:查看財產損失情況(基礎)。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設置警告標志牌后,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第二步: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關鍵)。 簡單查看財產損失后,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或者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愿“私了”或者雖然愿意“私了”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提示】 ①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采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 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后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第三步: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提示】 ①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②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第四步: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重要)。 當事人撤離現場后,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后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達成賠償協議后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范本見附件。 【律師提示】 ①交通事故“私了”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不具有行為能力人不能“私了”,達成的協議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交通事故“私了”必須是書面“私了”,即達成包括“事故事實”和“賠償協議”在內的書面《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③交通事故“私了”決不是所謂的“掏錢私了”。“掏錢私了”后因事故現場已經不復不存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一旦引起糾紛,當事人將有口說不清,后患無窮。 ④當事人達成《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后,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發生爭議,可以由交警部門受理;對賠償協議發生爭議,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⑤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事后不得反悔。但是,如果該協議存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情形,則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5.什么是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以應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的簡單道路交通事處理程序。 問5-1:哪些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答: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兩種類型: (1)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2)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詳見3.哪種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可以“私了”? 問5-2:哪些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答: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 (1)僅造成財產損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對事故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且無能力賠償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輕傷以上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未在道路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 (4)對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法沒有明確規定。 問5-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應當由幾名交通警察進行處理? 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進行處理,當然也可以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處理。 但是,交通事故應當由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處理;沒有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如普通的執勤交警等)無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問5-4: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按照哪些步驟進行處理? 答:按照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 A.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B.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A.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B.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當場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A.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B.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C.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問5-5:簡易程序處理是否可以扣留肇事車輛? 答:簡易處理程序一般不會扣留肇事車輛。 但是,具有以下違法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車輛至違法行為消除為止: (1)未懸掛機動車牌號,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編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屬于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問5-6:簡易程序處理是否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答: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1)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4)駕駛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問5-7:交通事故當時人員輕微傷并已經按照簡易程序作出事故認定,后傷情加重死亡,原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認定是否繼續有效? 答:應當轉為一般程序處理,并作出重新認定: (1)如果原來事故認定正確,只需在新事故認定中予以說明即可,無需撤銷原來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 (2)如果原來事故認定錯誤,則應當先撤銷原來事故認定書,再出具新的事故認定書。 【律師提示】 ①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僅限于輕微傷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并且必須是現場處理的交通事故;排除輕傷交通事故、重傷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將交通事故、以及事后處理的交通事故。 ②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申請復核;當事人申請復核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但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 6.什么是交通事故調查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是指交通管理部門為查清交通事故事實、認定事故責任,而采取的現場處置、現場調查、交通肇事逃逸查緝、檢驗和鑒定等調查工作。 問6-1:交通事故調查應當由幾個交通警察進行? 答: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調查,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進行。 (2)適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調查,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否則因違法取證,調查取得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問6-2: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哪些現場處置工作? 答: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以下的現場處置工作: (1)劃定警戒區域:放置發光/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二者缺一不可; (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3)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問6-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警察是否有權判定當事人已經死亡,并放棄搶救措施? 答: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只有急救、醫療人員有權確認是否已經死亡;已經死亡的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 交通警察無權判定當事人已經死亡并放棄搶救措施。 問6-4: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哪些人簽名? 答: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交通警察繪制現場圖必須使用繪圖筆或者翠水筆繪制、書寫。 問6-5:什么情形有權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答: (1)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2)車輛具有違法狀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直至違法狀態消除為止。 (3)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①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②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③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④駕駛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⑤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問6-6:哪些情形有權扣留物品? 答: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問6-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行駛證、物品的期限為多長? 答: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違法狀態的車輛、行駛證的期限為違法狀態消除之日為止。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機動車的,扣留期限取決于檢驗、鑒定時間: A.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檢驗、鑒定; B.檢驗、鑒定機構完成期限不得超過20日/60日(應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C.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指自然日,下同);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需要委托檢驗、鑒定的物品,其扣留期限視鑒定完成時間確定(同車輛扣留期限規定)。 問6-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否有權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但是,如果所載貨物為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則可以根據收集證據的需要予以扣押。 問6-9:交通事故發生時沒有報案,事后報案交警部門如何處理? 答:事后報案是指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案,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 , , (1)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 (2)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 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 由。 【律師提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程序是否合法,涉及到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是合法有效問題,當事人應當多加關注。 7.什么是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 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的一種調查手段。 問7-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何時委托檢驗、鑒定? 答: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 (3)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問7-2:鑒定機構完成鑒定的期限是多長?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因此,鑒定機構完成鑒定時間一般是20日;特殊情形為60日(需履行批準手續)。 問7-3:對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哪些機構進行? 答: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問7-4: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答: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委托人; (2)委托事項; (3)提交的相關材料; (4)檢驗、鑒定的時間; (5)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問7-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否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檢驗、鑒定報告內容?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問7-6: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問7-7:鑒定費由誰負擔? 答: (1)初次鑒定的鑒定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2)應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 A.如鑒定結論有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鑒定費; B.如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由重新鑒定的申請人承擔鑒定費。 問7-8: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能否作為鑒定結論? 答: (1)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2)傷情鑒定程序的啟動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案部門決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個人擅自委托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問7-9: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能否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 答: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涉及當事人民事損害賠償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律師提示】 傷情鑒定涉及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問題,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 8.如何認定飲酒駕車、醉酒駕車行為?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檢測行為通知(是否通知到不影響檢測)被檢測車輛駕駛人的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1)認定飲酒駕車、醉酒駕車必須通過抽血檢驗才能認定;不能僅憑呼吸式酒精檢測器檢測結, 果判斷車輛駕駛人是否飲酒、醉酒。 (2)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的認定標準: A.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 B.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認定為飲酒駕車行為; C.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認定為醉酒駕車行為。 【律師提示】 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②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 ③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A.處15日以下拘留; B.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C.并處500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并處2000元罰款)。 ④一年內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9.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5條第1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 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 A.行為人主觀上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B.行為人客觀上有逃離(逃跑)行為。 (2)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履行法定的職責離開現場,不能認定, 為交通肇事逃逸。 【律師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最為嚴重行為,將導致以下法律后果: ①導致事故責任認定發生變化: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才可以減輕逃逸當事人的責任。 ②導致交強險和商業險免賠。 ③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依據所查證的證據來認定交通事故事實,并依法認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是否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以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定性、定量的一種裁量活動。 問10-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是什么?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依據有兩個方面: (1)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2)根據當事人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暫行)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判定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的基礎上,依照本規則對有因果關系交通違法行為的分類和定責規定,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問10-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A.實施重大過錯交通違法行為的,負事故主要責任; B.實施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C.實施同類型過錯交通違法行為的,負事故同等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5)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6)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問10-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期限是多長?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分別為:①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②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③以及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問10-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的,受害一方當事人能否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答:對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的,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A.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 B.應當載明受害人的責任: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C.不載明逃逸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問10-5: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前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問10-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問10-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適用于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交通事故;不適用于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和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事故。 問10-8: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哪些特殊規定? 根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規定: (1)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按照以下規則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A.實施重大過錯交通違法行為的,負事故主要責任; ※何謂重大過錯交通違法行為? B.實施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何謂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 C.實施同類型過錯交通違法行為的,負事故同等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5)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6)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7)當事人同時具有兩種以上交通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以其中過錯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但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也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詳見《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暫行)。 【律師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關系重大,當事人務必認真對待。 11.什么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程序? 復核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的監督制度。 問11-1:當事人復核申請時間是多長期限? 答:當事人復核申請時間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 問11-2:當事人復核申請機關是哪個機關? 答:當事人復核申請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不能向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公安機關提出復核申請。 問11-3:當事人復核申請形式有哪些要求? 答:復核申請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問11-4:復核機關受理復核申請、作出復核決定有哪些要求? 答:復核機關受理復核申請、作出復核決定的要求: (1)復核機關作出受理決定時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2)復核機關作出復核結論時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3)復核形式: A.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B.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不是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4)終止復核: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5)復核次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問11-5:哪些情形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答:四種情形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問11-6: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后,應當從那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答: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問11-7: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作出復核結論? 答: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 (1)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2)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問11-8:事故認定被撤消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如何作出新的事故認定書? 答: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依照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律師提示】 交通事故認定的唯一救濟途徑是申請復核;且申請復核以一次為限。 12.當事人能否就交通事故認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行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一種技術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不能直接對交通事故認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當事人針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而該違法行為認定影響到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必須撤銷原認定結論,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的具有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律師提示】 交通事故認定關系重大,不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責任是否成立,還涉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分擔份額。 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只具有“證據”性質,但是司法實踐中通過庭審證據質證推翻交通事故認定結論是十分困難的事情。 因此,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應該充分利用復核程序解決;否則,交通事故認定結論基本上“鐵定”事實。 13.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依法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一種科學技術活動。 問13-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是2002年12月1日發布并于同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18667-2002。 該傷殘評定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具有強制性;附錄A、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詳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問13-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有哪些基本概念? 答: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傷殘: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3)評定:是指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4)評定人員:是指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A.評定人條件應當由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B.公安機關內設的法醫鑒定中心以及其他合法的鑒定機構都可以進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但是評定人員必須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 (5)評定結論:是指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6)評定書:是指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A.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B.評定書應當由評定人簽名。 (7)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問13-3: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原則是什么? 答: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問13-4:什么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時機? 答: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問13-5: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依據包括: (1)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 (2)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 (3)評定人對受傷人員身體的檢驗結果。 問13-6: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分為哪幾級?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一 級(100%)傷殘程度最重,其他依次遞減,每級相差10%,十級最輕(10%)。 【律師提示】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具有特殊標準和評定辦法,當事人務必注意。 14.當事人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具傷殘評定委托書,當事人持委托書到法醫鑒定中心等機構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傷殘評定書后3日內提出重新進行傷殘評定。經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評定。 申請重新評定以一次為限。 【律師提示】 當事人必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傷殘評定;對傷殘評定可以申請重新評定;申請重新評定僅限一次。 15.何謂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一級至十級傷殘?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分為10級。 (1)一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別嚴重障礙,并導致受傷人員的活動能力喪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 生活自理范圍包括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簌;自我移動。 ●何謂交通事故一級傷殘? (2)二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頭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并導致受傷人員的各種活動受限,日常生活隨時需要有人幫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謂交通事故二級傷殘? (3)三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頭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較嚴重的障礙,并使受傷人員不能完全獨立,需經常有人監護以及明顯的職業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謂交通事故三級傷殘? (4)四級傷殘的評定標準與三級傷殘的評定標準在損傷種類方面基本一致,但規定的受傷人員的傷情種類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礙的程度較三級低,而且受傷人員傷殘等級劃分依據也不一致。 ●何謂交通事故四級傷殘? (5)五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以及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謂交通事故五級傷殘? (6)六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以及不能勝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謂交通事故六級傷殘? (7)七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以及不能勝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謂交通事故七級傷殘? (8)八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受約束等危害后果。 ●何謂交通事故八級傷殘? (9)九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較輕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謂交通事故九級傷殘? (10)十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輕微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謂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16.什么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包括哪些范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交通事故責任者,由于自己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人身權利損失,依法用一定數額的財物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 (1)人身損害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范圍包括: (1)醫療費+(2)誤工費+(3)護理費+(4)交通費+(5)住宿費+(6)住院伙食補助費+(7)必要的營養費+(8)殘疾賠償金+(9)殘疾輔助器具費+(10)被扶養人生活費+⑾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12)喪葬費+(1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14)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 (2)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包括:修復費用、折價賠償部分費用、車輛殘值減少部分費用、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用等。 【律師提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基本沒有區別。 詳見·律師教你如何打人身損害賠償官司 ·附錄一: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一覽表 1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程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項進行調解達成賠償協議的程序。 問17-1: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申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需要具備共同申請條件、申請期限條件、書面申請條件等。 (1)共同申請條件:必須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則不能進行調解。 (2)申請期限條件:必須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損害賠償調解。 A.各方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均未提出復核申請的,則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 B.當事人申請復核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的,則在收到原辦案單位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損害賠償調解申請; C.當事人申請復核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的,則在收到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提出損害賠償調解申請。 (3)書面申請條件:提出損害賠償調解必須是書面申請,不能采取口頭形式。 問17-2: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哪些人? 答: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A.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B.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聘請的專家、學者,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解結果可能對其權益產生影響而通知其參加調解的人員等。 問17-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何時開始調解?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以下期限開始調解: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A.傷者治療基本結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療養,沒有留下殘疾的; B.當事人可能已經留下傷殘,但是書面表示放棄申請傷殘等級評定的。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指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傷殘評定結論之日起開始計算調解時間)。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問17-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何時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開始調解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問17-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調解依據;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5)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6)調解日期。 問17-6:哪些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答:以下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1)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3)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4)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問17-7: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是否必經程序?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律師提示】 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以當事人人自愿為原則;損害賠償調解不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前提。 ②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能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行要求對方履行協議,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按照調解協議賠償自己的損失。 18.什么是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賠償責任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1)交強險限額賠償責任的賠償對象: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A.交強險賠償對象是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B.交強險賠償對象的受害人不包括兩類人員: ①被保險人; ②乘坐或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車內人員。 【提示】交強險賠償責任對象范圍,簡單說就是“車內, 不賠, ,車, 外賠”。 (2)交強險限額賠償責任的性質:無過錯先行限額責任。 A.交強險賠償責任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關,只要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當在交強險條件下予以限額賠償; B.交強險賠償責任是先行賠償責任,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才由責任人承擔; C.交強險賠償責任是限額賠償責任,不是全部賠償責任。 【提示】交強險是先行賠償、限額賠償、無責任賠償。 交強險賠償不分交通事故責任大小和有無,只要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則對“車外”第三者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在限額內都予以賠償。 (3)交強險限額賠償責任分為兩類各三項: 有責任賠償限額(元) 無責任賠償限額(元) ①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10000 11000 ②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0000 1000 ③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2000 100
A.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①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②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③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B.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①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②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 ③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律師提示】 交強險限額責任雖然是先行賠償責任、無過錯賠償責任,但也是限額賠償責任。交強險的限額賠償責任不足以賠償較大交通事故損失,機動車購買交強險基礎上還應當購買足額的商業保險。 19.哪些情形屬于交強險免賠范圍? 交強險免賠(不予賠償)范圍 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①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①被保險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②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②被保險人財產,或在被保險人機動車上的財產; ③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③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④仲裁或者訴訟等相關費用。
(1)交強險免賠(不予賠償)范圍分為交強險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相對免除和財產賠償損失責任的絕對免除。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條例》第22條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A.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相對免除: ①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負責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②但是,對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搶救費用以外的人身傷亡損失及醫療費用賠償不免責。 B.財產賠償損失責任絕對免除: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即“故意”受害行為、“車內”損失和間接損失均不在交強險賠償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完全免責(不負賠償責任和墊付責任)。 【律師提示】 ①無證駕駛或者醉酒駕駛的,交強險免賠的只是財產損失,而不包括人身傷亡損失和醫療費損失。 ②酒后駕駛(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屬于交強險免賠范圍。 20.交強險理賠程序有哪些規定? 交強險的理賠程序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2)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3)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A.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B.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4)保險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交通安全法規定)。 (5)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 ,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 ①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②, 被保險人是指投保, 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因此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受害人可以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直接索賠交強險保險金。 21.什么是交強險以外的賠償責任? 交強險以外的賠償責任是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以外的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A.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B.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提示】機動車之間歸責原則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沒有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A.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B.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C.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D.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10%)。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由機動車負事故責任。只有存在法定免責情形時,機動車可以減輕或責免除責任。 但是,即使機動車存在法定免責情形,交強險不免責,仍需在交強險限額條件下先行賠付。 【律師提示】 發生交通事故,是“(交強險)先賠付、后定責”。 ①交強險先行賠償。 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入、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相當于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 ②交強險賠付后,再按照事故責任賠償。 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入、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對于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A.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B.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C.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D.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E.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包括哪些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即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行為或者他人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但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包括: (1)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2)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 (3)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所在的單位。 (4)肇事車輛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擔損失原則,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以作為車輛的運行實際控制者和受益者為條件。 (5)違反安保義務的施工單位或者道路管理單位。 (6)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車輛生產和銷售單位,等等。 【律師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包括兩類: ①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即交通肇事當事人(自然人); ②侵權行為間接責任人:即依法應當對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3.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駕駛員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由法人、其他組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由雇主(雇傭關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有追償權)。 如果單位駕駛員不是在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由該駕駛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或者雇主(雇傭關系)如果沒有責任,則不承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單位駕駛員與單位之間一般存在兩種關系: ①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駕駛員交通肇事: A.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駕駛員執行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用人單位的駕駛員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存在雇傭關系的雇傭單位駕駛員交通肇事: A.存在雇傭關系的單位駕駛員從事雇傭活動致人損害,由雇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此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且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對雇員享有追償權。 24.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存在雇傭關系單位駕駛員(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受傷、死亡的,雇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是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可以請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駕駛員(即勞動者)在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單位沒有追償權)。 如果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還可以請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單位駕駛員如果不是在雇傭活動或者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單位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可以要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①單位駕駛員在雇傭活動或者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單位均須承擔賠償責任: A.雇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 B.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后,沒有追償權)。 ②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侵權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A.雇主承擔替代責任后,只有雇主有權向侵權第三人追償; B.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與第三侵權賠償責任可以并存,受害人可以“雙重賠償”。 25.乘客乘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乘客有權請求負有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事故責任份額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乘客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按照事故責任份額承擔交通損害賠償責任; (2)乘客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本車當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責任份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3)乘客還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和本車當事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乘客選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受交通事故責任份額限制。 其次,乘客有權按照《合同法》第302條規定請求承運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但是,乘客選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提示】 ①乘客乘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乘客未買票或者無法證明自己已經買票,均不影響乘客請求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②乘客請求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承運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二者只能擇一行駛,不能同時請求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承運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26.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需要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屬于動產,其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以登記為要件。車輛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已經交付的,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律師提示】 通說認為,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加以把握: ①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 ②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 ③判斷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以其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性加以確定。 但是,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前提是舉證證明該車已經賣出并且已經交付。為避免糾紛和風險,賣方一定要及時辦理機動車過戶手續。 27. 分期付款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 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分期付款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買受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自車輛交付之日起,占有、使用和收益都是買受人,風險責任已經轉由買受人承擔,因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賣主對此不承擔民事責任; (2)出賣人對購買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沒有過錯,其保留所有權的行為只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實質是作為債的擔保方式),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律師提示】 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出賣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 28.機動車被盜竊、搶劫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13號)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即名義車主免除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求損害賠償。 【律師提示】 ①最高院批復只是明確規定被盜機動車車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也包括不承擔墊付責任。 ②車主在機動車被盜、被搶后,務必及時報案,以免說不清楚。 29.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交通法對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明確規定。 (1)一般情況下,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肇事人或者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因對車輛沒有支配運營和不享有運行利益而不承擔賠償責任。 (2)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出借人將機動車借用給無駕駛證、醉酒等其他違法駕駛行為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屬于二人以上的兩個過失行為的直接結合,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出借人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出借人只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及與交通事故發生的因果關聯程度適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謹慎出借機動車,斷然拒絕出借給無駕駛證或者醉酒人! 30.出借身份證給他人買車,出借人是否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我國機動車采取登記制度,車輛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登記車主對善意第三人就是車輛所有權人。 其次,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證件,具有專屬性,依法不得出借、轉讓。出借身份證的行為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出借人須承擔相應責任。 再者,出借身份證給他人買車造成名義車主與實際車主不一致的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明登記車主只是名義車主而不是實際車主,則登記車主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則只能根據登記公示效力,將登記車主認定為實際車主,由登記車主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現實生活中因身份證保管不善或者出借造成的糾紛并不少見。 提醒大家,不要隨意出借身份證,更不能將身份證出借給他人買車。 31.出租車輛車主是否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不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是交通肇事車輛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當基于公平原則,在享有權利(利益)的同時履行享有義務,承擔相應的風險。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正是出租車輛的所有權(物件致損)與承租人的經營使用權(行為致損),以及租賃法律關系的結合,共同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 因此,出租人車主與承租人(駕駛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提示】 出租車輛車主對交通事故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 32.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車牌是車輛的身份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無法直接確認事故責任人,經常根據車牌來認定責任主體。 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當然應當由套牌車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在套牌車逃逸無法查獲,原車主不能排除肇事車歸其所有并套牌使用的情況下,被套牌的原車主需要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被套牌的原車主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套牌車肇事人行駛追償權。 【律師提示】 車輛所有人丟失車牌應當及時到有關部門掛失并補辦,并保留證據,以免產生不必要麻煩。 33.職員私自使用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1)單位已經同意職員駕駛本單位車輛從事非職務行為,單位應當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2)職員未經單位同意駕駛本單位車輛從事非職務行為,但其行為表現形式與履行職務有關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則單位應當最為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3)職員未經單位同意駕駛本單位車輛從事非職務行為,職員是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單位因疏于管理,未盡到注意義務,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職員私自使用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34.幫工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幫工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為: (1)幫工人是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2)幫工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 A.如果交通事故不存在侵權第三人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B.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侵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律師提示】 除被幫工人對第三人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均須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陳其象 來源:金圣維權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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