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年分財產(chǎn)
舉證不能被駁回
近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非婚同居關系而引發(fā)的財產(chǎn)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999年春節(jié)期間,原告于勇和被告鄭芳相識并同居,未辦理結婚手續(xù)。在同居期間,被告以個人名義購置房屋一處。后因各自家庭原因引發(fā)矛盾,導致感情破裂。今年6月12日,于勇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兩人在同居期間共同添置的房屋和財產(chǎn)。庭審中,被告鄭芳對原告于勇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否認。原告無法承擔證明“原、被告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也不能提供切實可靠的證據(jù),證明本案爭議的財產(chǎn)是其勞動所得購置。
法院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是一種沒有法律保護和法律約束力的松散型關系,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尚不切實充分,不能證明其訴訟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宋若愚 華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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