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貶值損失之探討
[摘要]
交通事故中的受損車輛雖能修理,但卻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因此,在交通故事發生后,事故責任人應當對事故造成的車輛貶損進行賠償,以保護車輛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車輛 貶值 損失 賠償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車輛絕對數量不斷增長,伴之交通事故多發的態勢,車主維權意識的增強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此類糾紛日益增多,請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將成為一種在交通事故索賠中具有普遍性的訴請。由于車輛貶值損失的糾紛案件在近兩年才出現,我國法律暫無具體條文對此進行明確規定,但也并非無章可循。
車輛貶值損失是一個比較“新”的提法,對其尚無權威定義,實踐中一般指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后,經修理雖可恢復使用功能,但實際價值有所降低,這一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即為車輛貶值損失,車輛貶值損失應獲得賠償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車輛貶值損失是因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修復后,即便可以繼續使用,但其使用價值也必然受到影響。因為受客觀條件和維修工藝及水平的影響,事故車輛在修復后,整體技術指標已達不到事故前的狀態,往往出現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問題,其舒適性、動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性等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汽車市場對于發生事故的汽車,估價必較原無事故者為低,這是市場規則,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理。因此,車輛雖經修復,但是賠償權利人所受之損害也并未完全獲得賠償,此差額就是車輛貶值損失,這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損失。
第二、車輛貶值損失是侵權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并不是一個法理上的區分,而是一個學理上的概念。對財產損失來說,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而間接損失又稱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本應當得到的財產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根據民法原理,在民事糾紛中,財產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一般都應獲得賠償。直接損失的賠償權利人需要證明其實際損失,并依之得到全部賠償;間接損失的賠償權利人則需要證明其可得利益的損失,并在合理預期的范圍內獲得賠償。車輛價值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損所致;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不是交易貶值損失,因為這一損失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就客觀存在,是車輛應有實際價值的減少,是車主固有財產的減少,不因事故車輛是否出賣而改變。
第三、車輛貶值損失具備量化的條件。
在訴訟制度或證據制度中,鑒定人是指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派對于案件事實中的專門性問題做出科學合理判斷的專家。鑒定結論是指就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鑒定人運用專門學識、經驗和技能進行分析所做出的結論。對于受損車輛損壞到何種程度才算貶值,具體貶值多少,應該如何衡量,目前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但因為受汽車貶值與否,貶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時間點為基準的。而在特定的時間點,特定品牌、特定型號的汽車以及特定的事故車總會存在相對特定的市場價格。實踐中,有專門從事舊機動車鑒定估價的專家和機構,能夠對車輛貶值損失作出估價鑒定,該鑒定結論可作為證據采信。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承認的職業分類中有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職業,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職業證,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頒發并注冊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工商管理部門也核準了從事舊機動車的評估鑒定的公司的合法性,最高法也進行司法鑒定機構準入制度,因此,法院在無法否定依據依法成立的評估鑒定公司所作的評估報告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情況下,采信該證據并據此確認車輛貶值損失。
此外,為了對車輛貶值損失做出科學、權威的鑒定評估,在日益增加的訴訟需求面前,有必要將該項鑒定納入司法鑒定范疇進行統一管理監督,規范鑒定機構的資質和鑒定程序及定損標準等。
第四、具備法律依據。
現在沒有明確法律條文規定是否賠償車輛貶值損失,但是相關民事法律對侵權損害賠償作出了一般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對于財產損害在確定賠償范圍時原則上實行完全賠償,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準,這與侵權法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失、恢復被侵害權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車輛貶值損失作為車主的實際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應該對其予以賠償。從另一角度看,財產損害賠償最高原則為恢復原狀,對此的理解不僅應當包含財物外觀使用功能的修復,還應當包含其內在價值和性能的復原。因此,應將修復費用及修復后的車輛貶值損失一起計入賠償損失范圍,這樣才能與“恢復原狀”的原則相吻合。
第五、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具有良好的社會引導價值。
在相關法律對此規定不盡明晰的情況下,法官要考慮立法的精神和價值取向,對社會成員的財產保護來說,其中某項具體權益法無明文規定或明確列舉并不意味著其不受保護、對相關損失不該賠或不能賠。從司法上對索賠車輛貶值損失的正當可得予以支持,是對侵權法意旨的一種弘揚,是法律對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實實在在的保護,有利于維護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增強人民在經濟生活中的安全和信心。從社會效果上講,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索賠的支持可以促使司機在駕駛時增強責任心,更加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預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當然,法院判決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索賠請求,在我國保險行業目前還未將這一損失納入保險賠償范圍的情況下,只能由肇事者或車主來承擔這一費用,這將加重賠償義務人的責任,尤其在現階段社會民眾的普遍經濟水平還不高的條件下,賠償義務人可能無力支付,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判決難免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在具體的車損個案中,還應考慮多種因素來決斷是否支持以及支持多少。其中應把握如下原則:車輛的新舊程度,新車損失大于舊車損失;受損部位的關鍵程度,主要部位損失大于次要部位損失;損害程度的輕重程度,重傷損失大于輕傷損失;補救成本付出的高低,高成本損失大于低成本損失等等。在審判車輛貶損費的案件時,只有把一般原則與具體案情相結合,才能在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上達到最佳的平衡點,最大限度的實現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