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物買賣合同的履行及解除效力
數物買賣是指同一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同時是幾種或者同種、但可以互不依附之物的買賣。例如,甲與乙約定,甲同時購買乙的電腦和打印機。在這例子中,合同是一個,標的物是兩種物。數物買賣與主、從物買賣的區別主要在于,數物相互獨立、互不依附,一般互不關聯,分離往往不影響標的物的價值;而在主、從物買賣中,從物從屬于主物,相互關聯,分離則會影響買賣的標的物的價值,特別是沒有主物時買賣的標的物幾乎沒有使用價值可言。
在數物買賣合同履行上,與主、從物買賣合同的基本一致。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物交付,不按約定交付其中任何一物的,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也按約定的數物接收,拒收任何一物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從上述規定看出,在數物買賣合同中,應分別以下情況解除合同: (1)數物分離不損害或者不明顯損害買賣的標的物價值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買受人可以部分解除合同,而不解除其他物,有關其他物的約定仍有效。例如,甲同時購買乙的床架和席夢思床墊,這兩物分離一般不影響買賣的標的物的價值(除非兩物是特制的、互相影響價值之物),此時,當床墊有瑕疵時,甲可以就床墊解除合同,不再購買該床墊,而僅購買乙的床架。就一物解除合同的,若數物是作為總體計價出賣的,應當從總價款中減去與有瑕疵物價格相當的金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當因一物有瑕疵而解除該物時,法律用的是“可以”一詞,就是說,經雙方協商,也可以解除整個買賣合同。此時,即使解除整個合同的,出賣人也應承擔有瑕疵物解除的責任,但無瑕疵之物解除時的后果由雙方協商處理。 (2)一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多數情況下,買賣的數物相互分離不會或者不會明顯損害標的物的價值,但在有些情況下,在數物是作為一個整體出賣的,一物與他物分離則會明顯損害整個標的物的價值。例如,有些經過特殊加工的組合家庭音響,雖然是多個相互獨立的電器組成的,但其中一個電器與其他電器分離則會明顯損害整個音響效果,此時,當該電器有瑕疵時,就可以解除整個合同(當然,當事人經過協商也可以不解除整個合同,而僅解除有瑕疵的電器)。需要指出的是,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而不僅僅是買受人,這一點與上述不同)都可以解除整個合同。因為在數物作為整體出賣時,一物與他物組成的整體的價值會大于、有時甚至遠遠大于數物單個價值的總和,分離明顯損害整個標的物的價值,如果出賣人僅按單價出賣其中一部分物,則其利益會受損害,因此,法律允許出賣人此時也可解除數物合同;當買受人主張僅就有瑕疵之物解除合同時,出賣人不同意的,得主張買受人必須解除全部合同而反對解除一部分。 在數物買賣中,數物分離是否會損害整個標的物的價值,多數情況下容易區分,但有時不易分清。因此,當事人應根據買賣的具體標的物和其他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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