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朱劍飛于2003年10月至12月間,在為歐曼服飾有限公司、鳥王服飾有限公司、法國啄木鳥服飾 香港 國際有限公司、都彭實業有限公司商標轉讓過程中,采用偽造商標持有單位公章后制作商標轉讓申請書、復印商標注冊證等手段,騙得人民幣909000元。2003年4月至2004年2月間,被告人朱劍飛冒用深圳市金狐貍世家服飾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某商標轉讓網,在與浙江夢森服飾有限公司、塞外明珠服飾有限公司、瑞安市帝仙督澎服裝廠以及有關個人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授權加工銷售協議書過程中,騙得人民幣510000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劍飛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理由是以是否具有書面合同區分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依據。
評說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最大的是被告人朱劍飛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兩罪還是合同詐騙罪一罪。形成分歧的關鍵是對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的理解和被告人的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如何界定。
所謂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和外部表現形式。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并未對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說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須以相關合同制度的立法為基礎。所以,在合同法實施以后,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不再僅是書面合同了,還包括口頭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合同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分解出來的新罪名,兩者是一般與特殊關系。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于“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對于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詐騙罪論處。區分兩罪的關鍵是根據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并結合立法目的進行評判。合同詐騙規定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其客體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而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與市場秩序無關的各種“合同”、“協議”,如婚姻、監護、收養等有身份關系的協議,贈予合同、勞務合同均不屬于合同詐騙罪“合同”的范圍。因此,雖然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對各種民商事合同行為進行了規范調整,其對于各種民商事合同的規定應作為刑事法中認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關概念的參考,但是不能認為凡是行為人利用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進行詐騙,就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應當結合該合同的具體情況,考察其行為是否符合“擾亂市場秩序”的特征,否則就不能定合同詐騙罪。
本案中,被告人朱劍飛假冒他人名義,在商標使用權許可使用轉讓過程中騙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錢款。由于商標轉讓要向國家商標局備案,時間較長,在此過程中,有的單位已組織了生產,產品并流入市場;有的單位已請了形象代言人做廣告,對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朱劍飛雖然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有的與相關單位簽訂合同,有的沒有簽訂合同,但實質是相同的。即朱劍飛是利用了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要件,在生產、銷售領域中進行詐騙,其行為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而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一罪,而不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