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經營者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在制訂格式條款時,有意逃避法定責任和義務。河北省某無線市話服務協議中規定:“因改善網絡通信質量,本公司對網絡進行擴容、調整、軟件升級等措施,為此影響客戶通信,本公司不承擔責任。”重慶市某洗衣店所列“顧客須知”稱:“在洗滌過程中造成拉鏈、扣子及裝飾物、裝飾品損壞,不在公司賠償范圍。”還有的對法定責任只字不提。
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自愿、公平、平等、誠實信用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顯失公平的條款表現得尤其突出。如河北省某公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按日向買受人支付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買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賣人支付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北京市某公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定:“消費者未按期限向開發商付房款,逾期超過 30日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 180日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同是違約行為,雙方承擔的責任卻不對等。有的經營者還把本應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廈門某房地產公司制訂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規定,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為滯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受買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該條款私自擴大自己的免責范圍,將第三方對開發商違約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使開發商的逾期行為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剝奪消費者權利
有的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一旦發生問題,以此為自己免責。如:廣東等地一些移動電話服務協議中稱:“客戶充分認識到移動電話通信服務不可避免會受到網絡覆蓋、網絡故障及移動通信系統優化、升級時的影響,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斷。客戶承諾和保證其不會因該類情況而向公司索賠。”“若客戶對業務通告或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一個月內與本公司協商,否則本公司將認為客戶已得知并同意協議條款。”還有的則將合同中屬于雙方約定的條款事先填好,簽訂時不容協商。這種情況在各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最為常見。上述做法,排除、剝奪了消費者的權利。
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
某大酒店在“游泳卡說明須知”中規定:“本游泳館有權隨時終止此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酒店通過格式條款擴大自己的解約權利,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某賓館在“旅客住宿須知”中規定:“旅客退房時,攜帶私人物品必須經服務員清點后,開具物品出門證交門衛接待員。”該規定嚴重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人格尊嚴權。更有一些經營單位,超越權限,擅自罰款。某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規定:“乙方(消費者)不按期繳納費用, 10日后物業管理公司將對其停止服務(停水、停電)直至繳清,拖延繳納有關費用每天加收 1%滯納金。”“機動車輛在住宅區內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罰。”“凡違反本公約者,由物業管理公司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人民幣 50— 1000元罰款。”通過格式條款,經營者自我授權對消費者進行處罰,違反了法律規定。
掌控最終解釋權
某商務咨詢公司在與消費者簽訂出國移民合同時,在關于“申請周期”一項規定:“整個申請周期要視加拿大政府的申請處理情況而定。”也就是說不管辦理申請需要多長時間,該公司均有理由推托給加拿大政府,自己卻不承擔任何責任,其風險也全部轉嫁給了消費者。類似這樣的格式合同在許多出國中介中都存在。還有的飯館貼出“店慶酬賓,飯菜五折優惠,吃多少送多少”。實際上,“飯菜”中并不包含海鮮、酒水。一些商場、超市在開展各種促銷活動中,都不忘聲明“本公司具有活動最終解釋權”,一旦發生糾紛,該聲明就成為推卸責任的擋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