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該文件加強了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征管,主要有以下二點:
(一)個人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二)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本質上來說,該文件是加強征管的文件,并不是實質性規(guī)定新政策的文件,原個人所得稅法已有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由于今年稅收形勢緊張,國稅總局下發(fā)了該文件,重點是規(guī)范股權的轉讓價格,如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這點將對個人轉讓股權的方式產生影響,如不注意籌劃,可能會造成重復納稅,給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舉例說明:
張三投資A企業(yè)100萬元,取得A公司的100%的股權。二年后,張三將股份轉讓給關聯(lián)人李四,轉讓價格仍為100萬元,轉讓之時,A公司的凈資產為150萬元。則按照國稅函〔2009〕285號,對于平價或低價轉讓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部門可參照投資企業(yè)的凈資產核定轉讓價格,即轉讓價格應不低于轉讓時A公司的凈資產,即轉讓價格應不低于150萬元,則張三應交納個人所得稅(150-100)*20%=10萬元。如轉讓給李四后,A公司分配股利50萬元,則李四還需要交納紅利個人所得稅:50*20%=10萬元。以上合計交納個人所得稅為20萬元。
為規(guī)避這一政策規(guī)定,建議在轉讓個人股權時,應采取先分配后轉讓的策略,仍以上例說明:
在張三準備轉讓A公司股權時,可先考慮讓A公司分配股利50萬元,張三取得股利應交納個人所得稅:50*20%=10萬元,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凈資產降至100萬元,這時候張三再轉讓股權,則符合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guī)定,轉讓價格等于凈資產的份額,無需再補交稅款。這時候,本次轉讓行為加股利分配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比上例減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