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 |
工傷待遇 |
計算方法 |
一 |
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待遇: |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個月;+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90% |
二 |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個月;+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5% |
三 |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個月;+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0% |
四 |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個月;+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75% |
五 |
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河北。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暫按以下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省直接管理單位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
一、保留關系,安排工作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關系,難以安排的: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每月發本人工資的70%;
三、解除或終止關系的: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的本人工資;+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 |
六 |
一、保留關系,安排工作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關系,難以安排的: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每月發本人工資的60%;
三、解除或終止關系的: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個月的本人工資;+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8個月;+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6個月 |
七 |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2、終止或解除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6個月;+3、終止或解除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 |
八 |
同上:1、10個月;+2、20個月;+3、8個月。 |
九 |
同上:1、8個月;+2、14個月;+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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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同上:1、6個月;+2、8個月;+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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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一)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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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1、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按300%;低于60%,按60%計算。
2、設區市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年)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