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農民工辛某因受工傷,向曾經工作過的某合資制鞋廠要求工傷待遇。辛某和鞋廠簽訂過勞動合同,然而在法庭上,鞋廠拿出了一份勞務派遣協議,說辛某是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到該廠工作的,并提出辛某的工傷賠償及待遇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而非鞋廠。對此,辛某感到很吃驚,他在鞋廠工作了7年多,一直和鞋廠簽訂勞動合同,從未與任何勞務派遣公司簽訂過合同,也沒聽說過鞋廠提到的勞務派遣公司,自己怎么成了人家派到鞋廠的了?
辛某遭遇的麻煩并非個案。2009年6月3日,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調解了一起勞動爭議案,當事人——農民工楊某原本與某建設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可是在法庭上,建設公司竟拿出了一份楊某毫不知情的勞務派遣協議,不同意楊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及辭職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認為應該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為什么農民工維權會遭遇莫名其妙的勞務派遣協議,記者對此進行了一番采訪調查。
仲裁階段勞動關系已確定
記者發現這類蹊蹺的勞動爭議案,緣于農民工楊某辭職后,向公司主張拖欠的加班費和辭職經濟補償,大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認定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依法進行裁決,沒想到接下來,楊某兩次成為被告,公司拿出一份勞務派遣協議,否認與楊某的勞動關系。
記者了解到,農民工楊某自2008年3月起,與中山區一家建設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同年8月,因受不了公司每天長達12小時的工作時間且無加班費,楊某提出辭職,并向公司要求6個月的加班費和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遭到拒絕。2008年10月23日,大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此案,楊某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等證據,被法庭采信,當庭公司并未就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任何異議,仲裁裁決公司向楊某支付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共計2萬余元。
庭審時合同變樣了
2008年12月8日,建設公司不服仲裁裁定,向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中增加了“確認本案為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公司非用人單位”。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一份勞動合同,該合同與楊某手中的合同文本一致,只是在首頁用人單位的位置加蓋了某勞務派遣公司的印章,而在仲裁階段公司和楊某提供的勞動合同是一致的。楊某當庭表示不知道該勞務派遣公司的存在。
公司又于2008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楊某支付培訓費及培訓期間消耗的材料費以及離崗后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26000余元。由于兩個月前仲裁已經確認了雙方的勞動關系,仲裁員以雙方當事人之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已向法院起訴,中止了仲裁。
變身勞務派遣已非個案
今年6月3日,被拖了8個月的楊某同意了法院的庭外調解,公司支付了6000元,其中包括加班工資、補償金等楊某訴訟請求中包含的所有項目。楊某表示,公司不想給錢的態度堅決,官司再打下去只是拖延時間,即使贏了官司,日后執行仍然是難題,即時清結6000元,盡管吃了虧,但不用再操心了,也不想追究公司做假證的責任。
針對這類現象,記者采訪了專門接受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的公益律師楊健。他說,從去年至今,他經手的農民工勞動爭議維權案中,至少有10起與楊某和辛某的案情相類似。“這些案子都涉及這種勞務派遣,而且沒有一個是符合法律關系的。”楊律師說:“不符合法律關系的關鍵問題是,用人單位沒有經勞動者同意,單方面與勞務公司簽協議,而勞動者既不知道勞務派遣公司的存在,也沒與其簽任何合同。”
勞務派遣原來有貓膩
律師表示,在庭審的過程中,很多勞動者都被用人單位突然提出來的勞務派遣協議,搞得特別被動,因為他們根本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與勞務派遣公司簽過勞動合同。而記者在7月1日旁聽辛某的案子中了解到,制鞋廠拿出一份名單中,說明廠里的這些工人都是該勞務派遣公司派來的,而在廠里干了7年多的辛某說,工人們大多是廠子直接招工來的,還有一些是通過親戚朋友介紹進廠的,根本不清楚勞務派遣的事。
這一現象使很多勞務派遣公司成了被用人單位利用的空架子,用人單位想把勞動者安排到哪個勞務公司自己說了算。而這樣做的結果就是用人單位為自己開脫了很多法律責任。根據勞務派遣的有關法律規定,簽訂派遣協議,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它要承擔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社保等待遇;而接受派遣的單位就成了用工單位,它只承擔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等待遇。這就是勞動爭議案件中,頻頻出現讓勞動者莫名其妙的勞務派遣公司的真正內幕。楊律師建議,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行政執法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