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生在擔任邕寧那樓鎮衛生院院長19年間,有12年在吃回扣,少則幾百元,多的達4萬元。10月9日,黃志生因吃藥品“返點費”20萬元,被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他“吐”出的贓款20萬元上繳國庫。
承諾返點“攻克”院長
黃志生現年56歲,大專文化,1982年1月到原邕寧縣那樓鎮衛生院(現稱南寧市邕寧區那樓中心衛生院)工作,1990年6月開始擔任該院院長。1997年,那樓鎮衛生院開始向藥品推銷商龐某購藥。據龐某交待,1997年間,剛做藥品推銷員的他去了四五次那樓鎮衛生院,終于與時任院長的黃志生達成口頭協議。
龐某說,第一次上門時,他告訴黃志生,如果那樓鎮衛生院同意跟他購買藥品,他可以先幫墊支藥款,不用馬上支付藥款,黃志生聽后稱先研究一下。第二次,黃志生問龐某:“除了幫墊支藥款,還有什么表示嗎?”龐某心領神會地承諾說,每次可以按藥款結算總額的3至5個點給予黃回扣,但大輸液或是利潤較低的藥品沒有“返點費”,黃志生點頭同意了。
1997年,因雙方剛剛合作,那樓鎮衛生院與龐某購藥總共四五萬元藥款。在黃志生通知他前去領取藥款時,龐某沒有忘記當初的承諾,他從中抽出幾千元交到黃志生手上,并稱這是一點“表示”。
10多年來“吃”下20萬元
這樣一來,龐某在那樓鎮衛生院穩定了藥品銷路,醫院的購藥量也逐年增加,到了2008年,衛生院一年就向他購進50萬元的藥品。10多年來,那樓鎮衛生院一共同他購買藥品460萬多元。
每次結算時,黃志生都會打電話通知龐某說:“你可以來領藥錢了!碑斎,龐某每次領到藥款后,都不會忘了黃志生的“返點”。有時,他直接去到黃志生的辦公室或住處,把回扣錢款遞給對方。有時,他約黃志生到南寧市區吃飯,然后將“紅包”交給黃志生。少的一次給幾百元,多的一次4萬元,10多年來龐某一共送給黃志生約20萬元。
2009年4月12日,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檢察院發現黃志生有涉嫌吃回扣的經濟問題。在初步調查過程中,黃志生于4月16日主動到邕寧區衛生局投案自首,并向檢察院辦案人員交待了犯罪事實。
吐贓并做懺悔
事發后,黃志生主動“吐”出了約20萬元“返點費”,并寫下一份懺悔書。部分內容如下:本人自參加工作以來,為人老實,工作積極肯干,于1990年6月當上了那樓鎮衛生院院長。由于單位業務逐年上升,自己與藥品推銷商接觸越來越多。一來二往,推銷商不斷地要求(我)同他協作,在不斷地說好話中乘機而入,同時單位資金也有困難,如果每次購進藥品馬上付款,單位也有困難,所以與藥品推銷商不能脫鉤,時間長了,推銷商就抓住了這個弱點。黃志生承認,開始時,推銷商送來幾百元紅包,當時自己也覺得緊張害怕,不太敢收。但有了第一次后,自己的膽子逐漸大起來,從幾百元發展到幾萬元也收了!白约航洸黄鹜其N商的甜言蜜語和糖衣炮彈襲擊,從1997年至2008年間共10多次收紅包20萬元”。
吃回扣可定受賄罪
9月28日,邕寧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黃志生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和定性沒有異議,并表示認罪。法院認為,黃志生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構成受賄罪。黃志生積極退贓,犯罪后能自動投案,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黃志生連續多次犯罪,持續時間長,數額大,并非偶犯,足以說明其主觀惡性不小。
10月9日,邕寧區人民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黃志生有期徒刑5年,已退出的贓款20萬元上繳國庫。
新聞鏈接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