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復審,(又稱年度復審)是指反傾銷措施執行一段時間后(通常至少為一年),外國的出口商、生產商、國內進口商及原來的申訴方請求并提交了證明需要復審的肯定性資料,主管機關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征稅。年度復審通常是對進口產品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復審,一般不涉及對國內產業損害及傾銷與損害因果關系的調查。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三條規定:“本規則適用于在反傾銷措施有效期間內,根據反傾銷措施生效后變化了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對繼續按照原來的形式和水平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進行的復審(簡稱期中復審)。”
期中復審可能導致如下結果:維持原有的反傾銷措施、修改原有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原有的反傾銷措施。期中復審如由外國出口商、生產商和國內進口商等提出,其目的往往是降低或終止原有的反傾銷措施;如由國內產業申訴方提出,其目的往往是維持或提高原有的反傾銷措施。
因此,無論是國內產業申訴方還是國外被訴的生產商和出口商以及新出口商等,都應該重視反傾銷期中復審程序,并懂得如何恰當運用,以改變原審反傾銷最終裁定對自己不利或不滿意的裁決結果,爭取最大程度的保護己方產業的利益。
在國內鄰苯二酚產業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獲得肯定性最終裁定后,2004年9月27日,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又代表國內鄰苯二酚產業向商務部提起了對原產于歐盟的鄰苯二酚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申請,主張終裁后一年內歐盟生產商、出口商向中國出口的鄰苯二酚傾銷幅度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歐盟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2004年12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79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2005年10月14日,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的決定,商務部裁定:將適用于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稅稅率由《最終裁定》的20%調整為50%;將適用于意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稅稅率由《最終裁定》的27%調整為41%。國內鄰苯二酚生產企業通過恰當的運用反傾銷期中復審程序,進一步抑制了進口產品的傾銷,擴大了本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為企業的發展進一步爭取到了良好的市場環境,提高了競爭能力。
同樣,在反傾銷應訴案件中,國內被訴企業也應重視期中復審程序的運用。近幾年來,我國企業應訴反傾銷的意識和能力比以外有明顯的增加,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旦被征收反傾銷稅之后,我國一些企業沒有堅持抗爭,對于之后的反傾銷年度復審程序重視不夠,缺乏了解,不懂得或者不善于運用年度復審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其實,若應訴或積極提起年度復審,我方觀點或多或少會得到國外調查機關的考慮;但若不應訴或在隨后也不積極提起年度復審,國外調查機關根本就不會考慮或在意我方的觀點,而是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決,往往置我方于任人宰割的經濟,裁決結果對我方非常不利。 楊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