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業禁止賠償金爭議案例
【案情簡介】:王某2005年12月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和竟業禁止協議,竟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王某離職兩年內不得再同行業崗位工作,公司將按竟業禁止協議約定按照王某離職時正常工資的三分之一支付竟業禁止補償金。王某的社保關系在重慶,用人單位同意,每月為王某報銷在重慶所繳納社保中公司應當承擔的費用,公司同意(因為事情已經過去很久了,現在王某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公司當時是這么允許的,現在公司否認曾經有過這樣的約定),讓王某每個月按照1.2萬元的社保繳費基數向公司報賬,多余的差額,作為王某的福利,后雙方一直如此履行。2009年5月,因為公司原因提出和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同意并簽訂解約協議,協議中約定,公司應當按照申請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多元,并在王某離職后每月15號按照竟業禁止協議中約定和雙方簽訂的離職協議中關于竟業禁止條款約定支付竟業禁止補償金8000元。后申請人辦理完工作交接并離開公司,公司拒絕支付竟業禁止補償金,且扣發王某的離職經濟補償金2萬元。公司聲稱,公司離任審計時發現王某這么多年來一直私自多報社保,騙取公司財產2萬元,公司要扣回。在與公司多次協商追討經濟竟業禁止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無果后,王某遂到北京某區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除了主張支付竟業禁止補償金和補發扣發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外,還主張公司還應當支付少算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數額(博主注:因為經核算后發現公司約定的數額明顯低于法定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沈斌倜律師作為王某的代理律師,參與了庭審過程,并發表如下意見(節選):
1、公司辯稱離任審計時發現王某多報社保,存在明顯說謊的嫌疑。因為在雙方均提交的證據“王某離職會簽單”上,可以看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在“上述離職手續是否已經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一欄中已經確認,而“上述離職手續”就包括離職審計。與之相呼應的,王某的離職審計這一欄公司沒有否定意見,這就說明公司已經認可王某通過了離任審計,在王某離任后,公司又聲稱其在王某離職審計中審計出王某多報社保,明顯不符合其公司辦理離職的程序。另外,公司稱其離職審計時才發現王某存在多報社保繳費基數的行為也不符合常理。試想,作為一個大型投資公司,該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北京市2008年社保的最高繳費基數才是9966元,07年社保的最高繳費基數是9024元,06年社保的最高繳費基數更是8202元,而公司自王某2005年12月入職以來,一直按照1.2萬元的社保繳納基數為王某核報在重慶繳納的社保。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公司怎么可能在這么長時間(長達4年之久)一直按照1.2萬元(沒有逐年增高也從不降低)的標準為王某核報社保?(博主說明:關于王某主張公司當年同意按照1.2萬元的標準報銷社保,自己也沒有證據,所以律師利用常理和外在的條件讓仲裁員去感知和自由心證)
2、雙方的勞動關系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因此,王某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應當分段計算(08年之前算2年,08年之后算1.5年),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應當為申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23204.76元),08年之后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上年度(本案中為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封頂11178元,合計為23204.76×2+11178×1.5=63176.52,而不是公司的計算標準為不分段統一按照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封頂9966元計算:9966×3.5=34881。兩者相比,公司計算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低于法定標準28295.52元,公司應當依法補足。另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因此還應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14147.76元。
3、被申請人在答辯書中辯稱申請人離職時,已明確告知申請人無需遵守所簽訂的《保密及竟業禁止協議書》不是事實。相反,在雙方簽訂的離職協議書中(見證據1.1),明確約定申請人需要遵守竟業禁止協議,被申請人應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