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來源: 漢網-武漢晚報(武漢)
核心提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今起施行。根據該解釋,如果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視頻說明:從12月16號起,被認定為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持卡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武漢晚報12月15日報道 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今起施行。根據該解釋,如果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增加兩個限制條件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說,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惡意、善意界限確定
孫謙表示,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明確惡意透支數額
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其中,“惡意透支”超過100萬元的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適用于刑法第—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刑責,即惡意透支者要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解釋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判決前歸還可免刑責
孫謙介紹說,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金額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新聞背景
信用卡壞賬同比增126.5%
近日,央行公布的《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報告顯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4.25億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億元,增長28.6%,同比增長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占期末應償信貸總額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個百分點。
分析人士指出,壞賬風險的提高與銀行持續在信用卡市場“跑馬圈地”有關。不少銀行依然通過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額度和擴大發卡規模來搶占市場。
背景資料:詐騙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新聞回顧:信用卡惡意透支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銀行兩次催收3月未還為惡意透支。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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