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期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因自有資金不足,連續停業三個月以上,被中國證監會注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該公司不服,將證監會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證監會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告知書。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期望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期望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國內最早成立的期貨公司之一。2008年3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監管措施告知書》,以該公司自有資金不足、連續停業三個月以上為由,注銷了該公司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原告期望公司在庭審過程中一再強調,確實曾因資金困難暫停經營, 但是資金是可以籌集和補充的。至于其后來一直沒有繼續經營,主要是因為被告下屬江蘇監管局于2005年6月29日出具了一份公函,該公函向上海期貨交易所等三家期貨交易所明確提出無限期停止給原告開新倉,停止原告在三家交易所一切活動,凍結原告公司在三個交易所的經營資金帳戶等要求。這份公函發出后,三家期貨交易所依據公函停止了給原告開設新倉,凍結了原告在三家交易所帳戶,造成了原告無法開展任何經營活動。原告認為,公司無法經營均是因為江蘇監管局凍結原告帳戶造成的,由于江蘇監管局無限期凍結,導致原告即使籌集了資金也無法運行,因此原告公司停業理由是正當的。
證監會表示,期望公司因自有資金嚴重不足,無法滿足期貨交易所最低結算準備金的要求,2005年7月、8月分別被各期貨交易所停止交易,無法持續經營,公司停業。2005年10月26日,該公司在《新華日報》上發布公告稱“暫停期貨經紀業務”,對客戶進行保證金退付。直到2007年4月15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施行后,該公司仍持續停業,且連續停業3個月以上,證監會認為,期望公司停業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等不能避免、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無正當理由停業。遂根據期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作出《行政監管告知書》注銷原告許可證,程序是合法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確鑿,足以認定。
被告還指出,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原告未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恢復經營,而且股東放棄經營努力不再投資。針對此情形,江蘇監管局依據監管要求向三家交易所通報了原告有關資金狀況。為了確保市場穩定,請求交易所限制開新倉。。江蘇監管局依照職權通知交易所停止開新倉是其職責所在,是交易所按照會員管理規則及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院認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本案中,期望公司因不符合交易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金額為200萬元,以期貨經紀公司會員自有資金足額繳納”的要求,于2005年7月、8月相繼被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停開新倉。此后,期望公司一直沒有向其在交易所的帳戶中補充注入過任何資金,沒有向交易所提出過復業申請。因此,期望公司關于其停業具有正當理由的主張不能成立。
中國證監會在審查了江蘇監管局上報的材料并履行了相關調查手續的基礎上,針對期望公司出現不符合持續性經營條件的事實狀態作出了監管措施,向期望公司發出被訴告知書,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一審駁回了期望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