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多歲老漢狀告銀行,稱多年積蓄不翼而飛。辦蹊蹺案為求真相,八百里外法官查事實。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這起儲蓄存款合同案,原告吳某(化名)撤回了起訴,這起蹊蹺案總算落下帷幕。
78歲原告訴稱,其系湖南某廠退休職工, 2003年2月,原告在吉安某銀行開設的私人帳戶,至2004年2月27日止,在該帳戶上尚有存款35.8萬元,后因年歲已高此后一直在湖南生活,帳戶存款一直未存取過。2009年5月7日,原告回到江西吉安老家取款,發現僅余為764.23元,存折上信息顯示, 2008年4月1日有一筆35萬余元被合并支取,為此,原告曾向銀行要求查詢,被告知該款系在湖南被支取。而到湖南銀行查詢并非如此,故原告認為銀行未按約保障原告存款安全,存在過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銀行支付上述存款。
開庭前,被告吉安市某銀行因往湖南銀行取證的需要,向法院申請了延期舉證。原告為此從湖南專程來到吉安,稱身上僅存8元錢,聘請律師費及訴訟費均為當地親友墊付,原告聘請的當地律師將吳老漢接走后,辦案法官對該案處理更加慎重。
在法庭上,被告吉安市某銀行向法庭上提供了原告的四筆取款憑條復印件,均系04年至05年間在湖南銀行的支取,上面有以原告及代理人名義的簽名,且其中一筆款還以原告名義轉入了其另一銀行帳戶,另還附有原告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告銀行認為,因原告辦理的存折附銀聯卡存款業務,是憑密碼支取,卡折可以分離,如果僅用銀聯卡支取,因銀行系統一般只會保存最近兩年的信息,故兩年前的信息在存折上不會有詳實顯示,原告現存折上顯示的2008年4月1日合并支取35萬元信息,是因銀行單位間拆并產生的有些信息與支取日期不一致所致,實際原告在2004、2005年湖南已取款,但被告即使作為銀行內部,因期間銀行單位進行過拆并及管理權限問題,也無法進一步提供更詳實信息。
對于被告的答辯,原告當庭提出了異議,認定簽名不是其親筆,取款憑條上面所謂的原告委托代理人與原告亦不相識。
辦案法官考慮到該案取款代理人的身份有待確認,而銀行間管理權限、鑒定費用承擔、原告年事較高等一系列情況較特別,為慎重起見,法官考慮再三,決定親往湖南調查事實。在湖南,辦案法官幾經周折,終于在一家分行查閱到了唯一僅存的相關材料,同時也找到了當年原告的取款代理人(原告樓上鄰居)。該代理人在調查筆錄中陳述系原告與其同去取的款,有的是該鄰居代簽名,有的是原告自己親筆簽名。
在得到證據產生變化的結果后,原告代理律師代原告向法院轉交了其撤訴申請,這起蹊蹺銀行存款終以原告撤訴結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