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時因廚師操作失誤,劉女士面部頸部及雙手被火焰燒傷。25歲的劉女士將北京甲聯港(大魚)餐廳德負責人張先生訴至法院,索賠100345.10元。今天上午九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亞運村法庭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廚師操作失誤導致火焰過大失控,故依法判決張先生賠償劉女士1857.32元。
2008年8月28日,劉女士及其同事等九人到張先生經營的北京甲聯港餐廳就餐,張先生餐廳廚師在表演火焰冰激凌時,由于操作失誤,導致劉女士面部、頸部等處被火燒傷。劉女士自行支付醫療費1657.32元。
劉女士訴稱,原告和單位同事到北京甲聯港(大漁)餐廳用餐,餐廳廚師在現場制作火焰冰激凌時,因操作失誤引起大火,導致我的面部、頸部、雙手及耳部被嚴重燒傷,給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重大影響,對精神造成嚴重損害。故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承擔我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間的醫療費1657.32元、營養費2000元、誤工費46687.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100345.10元。
張先生辯稱,不同意劉女士的訴訟請求。被告方對事故發生的經過認可,被告餐廳廚師對火焰的確有失控,但事故發生劉女士也有責任,在廚師表演時,劉女士不聽勸解從座位中站起來,才導致燒傷。事情發生后,被告餐廳積極處理此事,退還了1512元餐費,還支付了300余元的醫療費,但劉女士堅持高額索賠,才訴至法院。
記者通過原告提交到法庭的照片看到,劉女士正面頸部大面積燒傷,鼻尖、手指也有燒傷,短發也有部分被燒黃。
朝陽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先生的餐廳在現場制作火焰冰激凌過程中,應當預見到制作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險性,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顧客受到傷害,以保障顧客的人身安全。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餐廳工作人員在制作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導致火焰過大、失控,將劉女士燒傷,因此張先生應當對劉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劉女士主張的醫療費于法有據,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劉女士的傷勢,其主張的營養費系合理要求,張先生應予適當賠償,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確定。依照法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準。劉女士提交的證據并未顯示其收入有實際的減少,且經法院釋明后拒不補充提交證據,故法院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根據庭審中劉女士提交的目前情況的照片,事故未造成嚴重影響,故法院對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先生抗辯由于劉女士對受傷也存在過錯,故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張先生僅向法院提交了張先生餐廳工作人員燕某的證人證言,鑒于燕某系張先生的工作人員,單獨的證人證言不能證明劉女士存在過錯,故法院對張先生的抗辯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判決張先生賠償劉女士醫療費1657.32元、營養費200元,共計1857.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