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立娜
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的討論,屢見報端。如某娛樂公司因拖欠某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版權費而被訴諸法院,起因是某娛樂有限公司與某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簽訂了版權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該合同,某娛樂公司獲得了在其歌廳等場所使用某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所管理的音像制品的許可,同時某娛樂公司負有向某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支付版權使用費的義務。但是某娛樂公司在支付了一部分版權使用費之后就停止支付,某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認為其違反合同,遂訴諸法律解決該糾紛。
對于該案,如果單純從合同角度來看,涉及的是合同債權轉讓的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債權人在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該合同中約定的債務。從案件表面看,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某娛樂公司應按照合同規定將版權使用費支付給某文化傳播公司的特定賬號,這種通過合同約定付款對象的方式,應該符合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情形,能夠對債務人某娛樂公司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意味著某娛樂公司應當向某文化傳播公司支付該版權使用費。
但是該案件反映的更深層問題是,某音像著作權管理協會是否有權將集體管理權利中的授權和收費權轉交給第三人行使。為了解決此問題,我們需要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及行為作出分析。
首先,從法律性質上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屬于非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二款也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也可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屬于非營利性公益法人。從以上的規定中不難看出,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是屬于為廣大作者和使用者服務的公益機構。既然如此,那么某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就應當成為維護著作權人、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半官方的、公益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其次,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行為上看,它主要進行的是非營利性的集體管理行為。主要表現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通過統一管理其會員名下的著作權,統一向作品使用者提供授權許可、收取使用費,代替著作權人直接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和收取侵權損害賠償金,而自己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運營費用或者扣除集體管理成本費用后,將剩余的授權使用費、賠償金等轉付給相關權利人,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濟活動。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此不難看出,某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所進行的集體管理行為完全是為了權利人的利益而進行的管理,該協會自己應該沒有經濟效益。
除了上述相關法律之外,我國信托法第六十條第四項中有關于為了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而設立公益信托的規定,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行為上看,它可以成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應當負有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和不得利用著作權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義務。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遵守著作權信托文件的規定,為著作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應當履行誠實、信用、高效管理的義務。
再次,從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的專屬性上看,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除依照該條例規定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同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分支機構,或者擅自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就意味著,沒有經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的批準,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
在本文所涉案例中,某文化傳播公司是一家營利性的企業集團,在全國有30多家子公司,其主要業務就是音樂電視的版權許可和卡拉OK版權費的收取,也就是對在某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管理的作品范圍內代為授權和收取許可使用費用。既然是一家以營利為主的公司,那么它不可能無利可圖,在扣除了相關管理成本后,一定會有收益,那么也就意味著著作權人作品的授權許可使用費中,除了扣除某音像著作權集體協會管理費用外,還要扣除某文化傳播公司的管理成本及利潤。這使得某文化傳播公司的營利性質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公益性質相矛盾,并且也和信托法中有關受托人義務的相關內容相違背。與此同時,如果某文化傳播公司未經國家版權管理機關的審批而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則屬于違法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